【大纪元2014年08月22日讯】新闻媒体你们好:
大约在2012年10月,我因为追索劳动报酬,不屈湖北高级法院贪赃枉法,向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纪委信访部门投诉,指出湖北高级人民法院贪赃枉法,接受用工单位巨额金钱贿赂,做出枉法判决,导致我打工20个月的血汗钱分文也没有追回。如今几年已经过去了,湖北省纪委信访部门只给了我一句“来信收到”,便再无下文。
法院是一个什么地方呢,电视上、书本里的法院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地方,这是国家设立法院的目的,也是法院的职责。可是在湖北高级法院里呢,法官收钱办案,以案收钱,明码实价,无任何顾忌地颠倒黑白,曲解法律,整个判决书简直就是为法官的主子—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工程公司孙子宇在写辩护词。法律已沦为了执法者的刮钱工具。
一个原本非常简单的劳动争议案子,事实清楚,铁证如山,一个三岁小孩都能断得清的案子,在湖北的三级法院里,一群群法官无视国法,自立为王,上演了一幕幕以案收钱,明码实价交易的丑剧。按理说,我将这些法院里的腐败分子投诉到湖北监察厅和湖北纪委信访部门,湖北监察厅和湖北纪委信访部门应立案查处。可是几年过去了,那些腐败分子任逍遥法外。作恶者一定要得到惩处,正义一定要得到伸张,若非如此,中国的天下还有王法吗?
当然,口说无凭,湖北高级法院到底是怎么在枉法裁判?请看我的再审申请和湖北高级法院的裁定书……
1. 我在一审、二审阶段都提出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基本工资和补偿金,在向湖北高级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我更是特别指出一审二审故意枉法判决。按照常理和法律规定,我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基本工资,向法院出示了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认可了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是湖北法院却根据用工单位自行编写的工资发放表来替用工单位开脱责任。一张用工单位自行编写的工资发放表,一没有我的签名确人,二没有相关司法和公证部门的认证,更没有银行的汇款流水单来佐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来讲,用工单位自行编写的工资发放表没有经过我的质证和承认,只是一个无效的孤证。在一审二审的法院判决书中,法官就是凭借这个无效的孤证为用工单位巧言令色百般开脱。更加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湖北高级法院给我的裁定书中,对我提出的基本工资和补偿金事项直接省略,只字不提。可见,湖北高级法院的法官无视国法、利令智昏到了什么程度!
2. 请再看看加班工资的事项。在本案的一审、二审庭审中,用工单位对我出示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加班工资发放表一一认可,我对用工单位出示的加班费签收表也认可(有我本人的签名)。有了这些事实和证据,怎么去计算加班费是一个小学生都能做到的事。但是在湖北高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里,法官却是这样写的(见湖北高级法院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14行划黑线部分):本院认为:(一)熊树新申请再审认为港湾公司没有向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港湾公司一审时提交了经熊树新签名确认的《加班工资发放表》,证明港湾公司已将加班工资足额支付。请问:我一审二审三申请再审,都提交了用工单位承认的考勤表、加班工资发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为什么湖北高级法院的法官一个个像瞎了眼的视而不见?再问:湖北高级法院的法官认为用工单位一审提交了《加班工资发放表》,就证明港湾公司已将加班工资足额支付。按照湖北高级法院法官的这个逻辑推论,只要港湾公司发了我一分钱的加班工资,那么这一分钱的加班工资就能证明港湾公司支付了我一百元一千元的加班工资。这么说来,1是可以等于100或者1000的了……湖北高级法院的法官,难道你们从小到大就没上过半天的小学?看看湖北高级法院的这些无耻的法官,大玩这些文数游戏,实在是愚弄民众无底线,挑战法律无底线,权钱交易无底线。
3. ……举不胜举。
4. ……举不胜举。
从2011年6月以来,几年的时候在我不停的奔走呼号中过去,涉及此案讨薪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公安、检察、法院、社保保险、湖北纪委等司法和执法机关,没有哪一个部门愿意依法办事,尤其是湖北的三级法院,更是有恃无恐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不肯给普通百姓一丁点的公平和正义。在这几年了,为了讨个公道,我不知跑了多少路,也不知流了多少汗。如今,大陆贪官污吏空前横行,官商勾结屡见不鲜,执法犯法、知法犯法、渎职侵权事件层出不穷,魑魅魍魉狼狈为奸无法无天,社会正义荡然无存;严重的社会不公,触目惊心的官商勾结、官僚腐败,正在日复一日毁坏吞噬我们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家园;社会生态已经恶化到了举国道德沦丧、邪恶横行的地步。
好在是中央要铁腕惩处腐败分子。我将湖北三级法院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全部附上,只要稍有点法律知识的人士,一眼就可以看出这群以权谋私的法官怎么利用公权去欺压百姓。
最后希望新闻媒体的大官,认真查处湖北三级法院里的贪官,决不能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还社会一个公道,也是还我一个公道。
控告人 熊树新
电话18717165684
责任编辑:卫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