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4年01月07日讯】众所周知,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过程是一场马拉松赛跑似的耐力赛,因此一路下来申请者有正确的心态很重要。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在申请时有几个原则要把握,第一就是“不要有错误的期待”、第二是“要有正确的比较”、第三是“要有实据且前后一致”、第四是“要详加阐述”、第五是“要理性推论”。
“不要有错误的期待”: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由于全美各地送交的案件非常多,美国移民局(USCIS)各服务中心的审核官员,必须在相当有限的时间内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自然不可能钜细弥遗的将每个案件以放大镜的方式一一检视,所以申请人在整理申请案时,应该要按类别归纳整理,并详列出所有附件,也就为移民局审核官员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这样做也有利于让申请人自己可以检视是否这些重要证明文件都有夹入申请案中。
根据多年经验,我们认为很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自己忘记附加关键材料,还一直上诉辩驳
证明文件明明在档案中,怎么会看不到,甚至归咎服务中心搞丢了自己的证明文件。如果
申请案杂乱无章、让审核官员毫无头绪,也就不能怪他/她漏看你的重要文件。当然,事
实上这些审核官员都有受过专业训练,只要申请人材料不要杂乱的太离谱,都还是在可接
受的范围内。另外一种状况是,申请人期待审核官员在判决文中详细的把每个细项、缺点
都述明清楚,其实这也是不正确的期待,审核官员会在最后以“总体”的方式来看,不会
由于单纯某个小项不足就否决整个申请案。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就举例曾经有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申请人以“我递交了两篇有引用记录的期刊论文,但判决文中只有提到一篇,可看出审核官员没有一一详查我的资料就作出决定,显示审核官员专业能力不足”来向行政上诉办事处(AAO)申诉。但在实务上,审核官员并不会将所有的证明文件一一详列缺点,只会选出一部分,并且在最后以申请案整体的条件加以做出决定。这样看来,如果申请者对移民局审核官员期待过高过于偏激,那么往往最后会导致草率归咎移民局审核官员的职责失误,对自己申请造成不利。
第二是“要有正确的比较”:有些申请人一看到成功的案例,不管成功申请者领域有何不同就急着拿来套用,殊不知不同的领域比较的基准也有所不同,不能因为大致类似就随便套用。当同时,数据的佐证也会因为不同领域而意义大有不同。例如在某些热门科学领域有十篇的论文引用记录是稀松平常的事,但在冷门领域中五个论文引用记录就已经非常不得了。因此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建议申请人要善用同领域中知名同行专家的记录拿来做比较。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讲究的是在专业领域中的影响力,可以是对业界(实务上)也可以是对学界(学术上)的影响,只要跟杰出的同行相比明显出色很多即可。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不需要像“杰出人才杰民类别”(EB1-A)一样综合能力要处在专业领域的金字塔顶端,所以是许多有志移民者申请时的第一首选。
当然,也有些申请人拿了不同的服务中心的案例来做比较,认为相似的案子在不同的中心
应该获得一样的结果,但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提醒每个申请案是完全依个案审理,就曾经
有内华达州服务中心申请人找到在加州服务中心类似自己的申请案,向行政上诉办事处(
AAO)提出申诉,认为“内华达州的审核官员缺乏专业能力而且极度歧视他的申请案,不然
以他的条件早就在加州通过I-140申请。”行政上诉办事处在审查后最终仍尊重内华达官员的决定,认定内华达州官员并没有失职,因为每个案子不可能完全相同,在内华达州的案子也不是到了加州就一定会通过。所以陈品瑞律师建议最好是能找到同专业领域的案子做比较,并加上实据证明,才能有更大的把握,不能单单只因为审核地点、特定审核官员就提出上诉,这些都不是明智的决定。
第三是“要有实据且前后一致”: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是属于法律案件申请,所以一切都要讲究真凭实据,由于递交的文件相当多,所以申请人要特别注重说词的前后一致性。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指出,曾经有一个“蛋白质化学”领域的申请人,一开始是声明在该领域若有十篇引用记录就算是相当杰出的人才(但申请对于此论述没有提出证明),只提供了申请人一篇拥有十篇引用记录的期刊论文,美国移民局(USCIS)在审核之后,发现有三篇是申请人自我引用,因此认定只有七篇引用记录,所以最终拒绝此案。后来,此案上诉至行政上诉办事处(AAO),由律师代为声明在该领域若有十篇引用记录就算是相当杰出的人才(但申请对于此论述没有提出证明),行政上诉办事处以“前后不一致”驳回此上诉,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此案的缺点是申请及上诉不一致的论述,也缺乏证据显示在该领域怎样的引用记录算是有杰出影响力。
另外,也有一些申请人是在申请案中很多资料前后不一、漏洞百出,例如年份时间对不上。这些都会显出申请人的诚信问题,都应该尽力避免。此外,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也针对“推荐信”这方面提出建议,也需要针对在申请人本身的成就上,就曾经有南京大学毕业的申请人好不容易邀请到世界知名的大师帮忙写推荐信,没想到这位世界级大师通篇着重强调南京大学是非常好的大学且为重视研究的机构,其余就将申请人的履历交代一次就草草收尾了。这样看似重量级的推荐信在申请研究所或是找工作或许有所帮助,但在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的眼中,会认为在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法律规定下,其实是不具备足够证明力。所以好的证据、证明文件、推荐信都是好的申请案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第四是“要详加阐述”: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大部分的申请人都是第一次申请,因
此缺乏经验,常会误以为“证据自己会说话”,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申请人不能期待审核
官员了解每个专业领域特殊的证明、术语、职位重要性,所以申请人更应该对证明文件详
加阐述,并提供佐证资料来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例如某个化学领域的申请人提出他的发明专利“新型透气医疗贴布”证明文件,证明他通过了美国专利局的专利申请。但该申请人没有对此详加述说这个医疗贴布在实务医疗界的影响、是否有投产、是否有在各大市场行销等,如果这个专利只是因为非常新奇而获得专利,但却乏人问津,则无法被审核官员视为具有足够的影响力。
最后,是要“理性推论”,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只要在逻辑推论上说的通且加上证明
文件或是数据资料,通常都可以获得审核官员认定是合格的文件,最怕的是申请人用走偏
门、出怪招的方式,甚至有些申请人以浮夸、求情…等完全不可能被采纳的方式作诉求,
这些申请人都已经不是以“理性”的方式在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还是应该要回归基本面,将自己的资料、履历认真详细的看过,将需要佐证资料的部分详加搜集并编列成表,才是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最佳方式。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也提醒读者,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