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3年02月23日讯】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许多刚来美国的新移民尚不清楚真正法治社会是如何运作的,我曾经和多位刑辩律师谈新移民来美国以后的适应问题,他们几乎同时将一个问题列为首位,那就是“米兰达警告”。新移民在遭遇刑事案件时,要知道刑法保障自己不自证其罪与沉默的权利。
简而言之,当新移民被抓或在被警察盘问时,新移民没有义务回答警察的问题,可以保持沉默或请律师代为回答,而如果回答了警察的问话,所以新移民说的话将成为法庭上的证词。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使得新移民要非常注意这一条:一是语言问题,由于不能够非常准确用英语表达自己的意思,所以可能在回答中的一些话可能会最终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词,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方。二是在被拘捕以后,往往需要一些证据来减轻自己的罪行或者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说话中将这些证据公布出去了,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发生证据丢失,轻一点的则会使证据的作用大大降低。
在被警察拘捕或盘问时保持沉默的权利,来自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在刑事案件中不自证其罪”和第六修正案中“可以请律师协助”的权利。
第五修正案译文: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译文: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从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的权利发展到“米兰达警告”是经过了一个重要的联邦判例(米兰达诉亚利桑那)。米兰达(Ernesto Arturo Miranda)只有小学文化,1963年3月13日,米兰达因涉嫌在十年前绑架和强奸了一名17岁的女子(“绑架强奸案”)被警方抓捕,在被警方审问两个小时之后,米兰达在认罪协议上签了字,但他没有被告知第五修正案的权利。在庭辩期间,检察官出示了米兰达的认罪协议作为证据,但米兰达的律师(由法庭指定的)反对,认为认罪协议不是在自愿情况下签的,应当排除出证据之列。律师的反对没有生效,米兰达仍然被判犯有绑架强奸和抢劫罪,每一罪行均被判20-30年。判决后,米兰达上诉到亚利桑那州高级法院,说的仍然是认罪协议不是自愿签订的问题,亚利桑那州高级法院认可了法庭把认罪协议作为证据的做法,但重点指出米兰达没有要求请律师。最后,案件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表米兰达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5比4的结果,推翻了对米兰达绑架强奸案的判决,并指出,在嫌疑人没有获知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的权利之前,其签的认罪协议是无效的。这一判例最终发展为“米兰达警告”,在嫌犯被拘捕前,或者在被盘问、审问期间,警察有义务向嫌犯宣读此警告。
米兰达警告惠及很多人,但并没有改变米兰达的命运。从现有资料来看,米兰达是一个惯犯,在被控绑架强奸案的同时,他还被控在几个月前抢劫了一位行人。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使他脱罪,因为在绑架强奸案发回重审后,米兰达的女友成为了检方的证人,提供了不利于米兰达的证据,最终米兰达绑架强奸的罪行被判成立。戏剧性的是,1972年在他获得假释时,他做了一个“米兰达警告”放在自己的住所,1976年1月31日,他在一个酒吧中因与别人发生争执被扎死,扎死之后,因为嫌犯保持沉默,警方无法找到证据,最终没有人因他的死而被起诉。
虽然大体上一致,但在每个州米兰达警告的格式都不同,根据1987年1月22日《纽约时报》的一篇文章,纽约州的米兰达宣言分为四段:
“你有权保持沉默并拒绝回答问题,你明白吗?”
“你说的任何话将会成为呈堂证供,你明白吗?”
“在和警察说话之前,你有权咨询律师,也可以请一个律师来代你回答现在和今后的问题,你明白吗?”
“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律师,如果你现在找不到律师,你可以保持沉默,直到你有机会咨询律师。”
“我已经告知了你的权利,现在你愿意回答我的问题吗?”
而且,如果你的英语不是很好,警方有义务用你的母语向你宣读米兰达警告,否则所获得的证词是无效的。◇(文/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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