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3年10月18日讯】读者朋友,大纪元时报为您开辟这个《法国实用法律专家解析》栏目,内容涉及旅法华人、华侨和莘莘学子生活中的各种问 题,由资深律师给予贴近实际、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实际问题需要解答的读者朋友也可以通过邮件、电话与本报联系:电子邮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电话 +33(0)1 69 24 65 69。
问:我三年前和别人合伙开公司,当时把一些个人财产赠送给另一股东。现在我和该股东不和,请问能够索回当时所赠财产吗?另外,在公司内我和另一股东各占50%的股份,他担任经理,他经常把我排除出重大决策之外,而当我要求退出公司时,他又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关于返还赠予财产,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所赠财产。民法典规定,即便受赠人同意,赠予人也不能要求返还所赠财产。该条款适用于包括食物赠与(dons manuels)在内的各种赠予形式。须知赠予和合同不同,合同只要双方同意便可解除,赠予是单方行为,故而不能反悔。
不过赠予方可以要求受赠人履行某些义务(民法典第944条),如承担赠予人债务或维修工程等。赠予人还可约定,在受赠人先于赠予人去世时,后者可要求返还所赠财产。不过为使该约定得到执行,必须订立规公证赠与契约,禁止受赠人出售所赠财产。
法律规定的索回财产的例外情况包括:
–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例如未按赠与契约的规定支付养老金或偿还债务等。
– 受赠人忘恩负义,例如对赠予人实施谋害,暴力或者严重侮辱其人格等。
– 赠与人生育或收养子女。2007年以后,此类情况必须在赠与契约中有明文规定并需向法院提出申请。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财产。
关于退出公司
一般来说,经营人有权处理公司的大小事务,为了限制其权利,股东应在章程中规定,在作出重大决策时,例如购入或出售房产及商业资产,申请高额银行贷款,须得到股东大会授权。不过公司章程无法撤销经营人违反章程和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公司股东只能通过商事法庭追究经营人的责任。
当两名公司股东的股份各占一半,无法解决分歧时,利益方应向对方寄发回执挂号信。阐述自身立场,并在下次股东大会纪要上注明。随后可将其分歧提交商事法院紧急审理。由法庭任命商法专家(律师或司法清算人)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该专家将向商事法庭提交报告要求解散公司。如分歧不严重,双方也可聘请律师调解和向商事法庭申请解散公司,以此节省时间和费用。规避此类纠纷的方法是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规定此类纠纷的解决方法。
事后如无人购买股份,一方股东就无法退出公司,为了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或是要求解散公司,或是给对方股东出难题,制造麻烦,迫使其接受要求,收购出让的股份。
为此少数股东可以:
– 要求商事法庭对公司进行管理鉴定(espeetise de gestion),而该费用需由公司承担;
– 向经营人提出书面质询(每年限两次);
– 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当对方烦不胜烦时,便会认真考虑出资购买退股股东的股份了。
(责任编辑: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