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管理的关键问题:海洋共享

菲利浦.居里、伊夫.密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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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海洋开发之始,海洋谁属的问题便被提了出来。这个问题限制了对于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第一本关于海权的作品,在一六○九年被荷兰人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或Huig de Groot,1583-1645)提了出来。

这位早熟的天才十一岁进入莱登(Leyde)大学,十五岁在奥尔良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他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在《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 ) 一书中,他假设各国都不能声称海洋归属自身,大海是对所有人开放的航行及贸易地点。

格劳秀斯如此为当时荷兰海上霸权垄断的意识形态提供辩白。当时,英国人曾经尝试透过约翰•雪尔敦(John Selden)的《海洋闭锁论》(Mare Clausum)一书,强加一个以武力为基础的概念,也就是将海洋保留给最强势的国家。

不过好几个急于建构殖民帝国的国家之利益,终究战胜了这个封闭海洋的体制。路易十四在 一六八一年签订的皇家命令,表明了这个自由及海上行动的大原则,并将此原则应用在渔业上:“让我们宣布,我们允许所有臣民进行自由及共同捕鱼,不管是在海上,或在沙岸上。”

直到今日,自由的原则在公海上仍然占优势,包括航海、捕鱼、科学研究、飞越、架设海底电缆及管线,甚至是建盖人工岛。

这项原则让欧洲可以进行全球性的征服。不过它也同时决定了海洋资源的命运,只要海洋资源既是有限又是可自由取用的话,它就会遭遇或多或少长期的摧毁。

至少这是美国生态学家盖瑞特•哈定(Garrett Hardin)的理论,一九六八年他在《科学》期刊发表一篇著名文章,标题为“公共财产的悲剧”,他在文章中提出上述理论。

他认为个人利益与公共财产之间存在着无法避免的冲突,势必导致海洋资源的毁灭。事实上,个人的理性会促使他尽可能开发公共资源,而让社群负担整治的成本与维修。所有资源的使用者都这么做,终究导致资源毁灭。

哈定举了一个畜牧者村庄为例,每个畜牧者都可让其牲畜到一个不属于任何人的草地吃草。由于草地可自由使用,而且不受限制,每个畜牧者从他的牲口中获取收益,因此每一名畜牧者的利益便是尽可能经常将牲口赶到草原吃草,而且愈久愈好。

无可避免的,草原会变成一片烂泥,或是一块大草垫。开发渔业资源便是如此,每一位与他人竞争的渔夫总是尽可能捕抓最多数的鱼,否则便会被别人抓走。竞争开始于殖民战争,就像发生在鲱鱼或鳕鱼身上的情形,最后则是导致资源整体恶化,甚至是毁灭。

公共财产的悲剧描绘了个体举止,身为理性的个体,我们关心的首先是个人得失。这也是一项关于社会的理论,它显示渔场的控制也应该制服个人动力,不管是透过强迫,或是自愿同意。

为了避免资源受到摧毁,公共资源应该私有化, 或是整治工作应该由国家负责,抑或由其他具有惩处力量的权力机关负责。当世界变得有限、船队增加而资源开始耗竭时,各国不得不重新检讨海洋法的基础。

事实上,格劳秀斯的自由海洋概念隐含一项威胁。为了阻止公共财产悲剧的发生,我们必须将海洋空间及其内容物占为己有,不过同时也须改变渔民举止。

一九八○年代,过渔问题改变了规模,开始成为全球性问题。地球环境保护从此被视为首要之务,人们开始承认, 有时必须未雨绸缪,而不必一定要等到科学家有时间提供深入的专家鉴定。

便是为了回应这一类状况,所以众多国际协定制定并致力于预防原则。这使得人们在充满不确定的背景下,可以预见严重及无可挽回的可能损失之风险,即使这项风险未经证实。

这项预防原则在讨论渔业永续发展时被提出,一九九二年在里约的会议中被批准,一九九五年当联合国粮农组织在研拟负责任渔业行为准则时,又被再度提出。

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行为准则以多种语言编辑,界定了渔民行为的国际性原则及规范,在尊重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条件下,确保负责任的渔捞行为,实际保证海洋资源的保存、管理与发展。它的目的其实是要给予渔场一份伦理守则。

不过大原则并不够,将资源占为己有的问题必须找到解决方法。这是个烫手山芋,因为将海岸地带占为己有这件事长久以来令人觊觎,不管是做为探勘、开发或是自然资源保育之用。

军事力量被视为是国家主权的定义标准,它决定了三海里(五点六公里)地带,所根据的原则是usque ad arma ruant,也就是根据当时海岸大炮的射程。不过从这一步到全盘混乱,又是另一回事。在地理轮廓线方面,我们都知道审慎是必要的。即使大炮的射程愈来愈远,问题仍然很棘手。

军事科技、远洋渔业、采矿以及石油钻探的进步,还有不断增加的环境风险,使得各国要求海上领土的情况愈来愈多, 经常是彼此竞争的情况,航海及捕鱼权的单方限制也同样增加。冲突恶化使得国际社会调整海洋自由的教义,来寻求共同体制,以解决国家间的紧张关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已经愿意分享海洋。这个主题在有关海洋法的大型国际会议中被探讨。先前我们看到第一位提出这项想法的人是杜鲁门总统。一九五八年的日内瓦会议界定了领海的概念,也就是一个海岸国家主权延伸的沿海地带。

它的最大宽度为十二海里,可以让国内渔场在沿海地带作业。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找到它的法律基础,也就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在蒙特哥湾(Montego Bay)所签订的公约。

第五十七条款提到专属经济区不超过基线两百海里之外,领海宽度便是自此基线算起。按照此种划分方式,当我们将法国所有的海外领土考量进去时,其专属经济区的面积仅次于美国,超过一千一百万平方公里。

事实上,基于地缘战略的问题,海洋并不总是可以根据这个规则被分享。举例来说,在地中海很少有国家建立专属经济区,因为如果每个国家都设立的话,那么地中海的任何一处都会在某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内。

不过某些国家仍是设立了一些区域,在其中他们可以行使与专属经济区相关的部分权利(例如捕鱼权),或是承诺(尤其是环境保护)。法国便是如此,它在二○○四年设立一个生态保护区。不过在众多地中海地区,不管哪一支渔船队都可以在十二海里之外捕鱼。

我们原本当然会相信这样的资源分享可以解决许多问题。随着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以及资源的占用,各国对于他们的海洋资源必须完全负起管理及保存的责任。

纽芬兰鳕鱼管理的历史显示,将沿海地区占为己有的作法虽然解决某些与采矿或航行相关的问题,资源遭到过度开采的现象却没有被遏止,如同我们在第一章所看到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准则与专属经济区都未能让鳕鱼逃过一劫。@(待续)

摘编自 《没有鱼的海洋:揭发超级掠食者的大屠杀真相》 山岳出版社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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