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0年11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杜莹洁报导)已经租住或使用一定时间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通常不能随便解除。但也有一种情况下可以合法解约,就是在房屋有实质性改变,或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
虽然对于“实质性改变”的界定各州有各州的说法,但总体都定义为:出租方与承租方达成协议,认为协议中涉及的房屋无法再居住或使用。比如:房屋部分或全部遭受洪水灾害或已确定不适于居住,此种情形即可认定为房屋发生实质性改变。
当然,“实质性改变”的确切定义要根据所在州的租赁法律和租赁协议而定,对于符合两项文件要求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从中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解决方式。
对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租赁房屋,许多州都规定了承租人有两种选择:解除租凭协议或根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房屋情况重新签合同。前者,承租人需要将房屋实际情况和预计解除租约的意向通知出租人。有些租赁协议在解除条款中规定承租人要多交30天的房租作为押金,对发生的实质性改变房屋所进行维修后,出租人通常会对承租人做减少租金的优惠。后者,双方会根据房屋的变化情况进行重新签约,包括按建筑面积出租、租期和每月租金。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什么都不做,一切顺其自然。但这种做法通常会导致争端,所以不建议使用。因为这样做原租赁协议条款继续有效,根本不适用于房屋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新情况。
什么条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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