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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日讯】前些日子,《中国青年报》报道了武汉市某中学生对北京市高考录取线大大低于某些省份提出质疑。一年一度的高考临近,我不知道今年或者明年,这些省的中学生会不会获得与北京学生平等的高考录取机会?我以为,作为一项国家政策,北京考生的录取分数线低于某些省份的规定是对这些省份考生的公民平等权的侵犯,不管处于何种理由。
中国妇女报报道﹐公民平等权是宪法所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或义务。法律或政策对公民设置有差别的权利义务规范,就构成了对公民的法律歧视。按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诸如高考录取、户藉制度、一些地区的招工政策等都有严重的法律歧视内容,但却没有谁为此提起诉讼,中学生的质疑只是又一例证而已。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当我们自身的宪法性权利受到侵犯时,其首选方式不是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而是求助于新闻媒体,这种现象的频繁出现,难道不是一种悲哀吗?
公民在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为什么不提起诉讼?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分析,我认为是由于我国宪法缺乏现实约束力。当公民或单位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依据宪法提起违宪诉讼,请求国家机关对自己的宪法权利作出保护。这种状况说明,目前我国宪法缺乏一个确实有效的违宪审查(诉讼)制度。
宪法没有现实的约束力,是该宪法缺乏权威的直接反映与原因;而宪法缺乏权威,则是该社会并未真正实施法治的直接反映与原因。
法律的实质是掌握国家权力的人的意志,而法治是作为人治的对立面而产生的。在人治社会,国家权力由个人或少数人掌握,“朕即国家”,“朕即法律”“言出法随”,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就是法律。但在法治社会,主权在民是一个政治事实。当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时,法律与社会公共意志是同义语。从形式上看,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与个人意志孰高孰低;但从本质上看,其根本区别则在于法律所体现的是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还是社会公共意志。在人治国家中,国家权力是无限的,百姓在它面前是纯粹的义务主体。正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在法治国家,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或其代表行使,国家权力是有限的。调整这种根本性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是国家根本法
———宪法。因此,从制度的角度讲,加强宪法权威是建设法治的根本措施。
鉴于“文革”的经验教训,我国在1982年修改的宪法中,对宪法的权威性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实践证明,仅在宪法中确认其最高权威,尚不足以保证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就必然具有真正的权威。据悉,1982年修改的宪法自颁布以来,至今未有一件违宪案件的发生。只要有法律,就会被违反;从未被违反过的法律不是脱离现实生活的虚幻,就是缺乏保障实施措施的一纸空文。
我国宪法之所以缺乏应有权威,还在于一些人的潜意识中认为,宪法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主要是一个政治纲领。1982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实施监督机关。但从其组织形式、主要工作任务与方式等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难以有效行使这个职权的。违宪审查是一项专门工作,专门工作需要专门人才。从我国人大代表知识结构来看,具备法律或宪法专业知识的代表寥寥无几。
因此,加强我国法治建设,先要加强宪法权威,而要加强宪法权威,其首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的违宪审查(诉讼)制度。但愿我们的中学生在遭受法律歧视时,不再寻找新闻媒体的帮助,而是能通过宪法诉讼达到保护自己宪法权利的目的。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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