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劳动者不得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然而,近年来,限制乃至剥夺公民劳动权利的地方政策乃至地方性法规、规章却在各地纷纷出笼。公民的基本权利被无情地剥夺。公民的基本义务被残酷地取消。
笔者时时看到、听到因为没有劳动权利而生活贫困乃至不得不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悲惨故事,但总觉得自己不大不小是一个小职员,而服从命令乃职员之天职,上峰说”一加一等于二”,那就”等于二”,上峰改口说”一加一等于三”,那就必然”等于三”,不管上峰如何变更,自己是没有独立思考的权利与责任的。于是,虽然常常就公民的劳动权问题心地里发些牢骚,但终究未能成文,连”藏之名山,传诸后世”的打算也从来没有产生过。
直到去年底看到报道,”从即日起全面推行准入制,各用人单位新招收从事90个职业工种的人员,必须从已取得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否则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报道中强调,”取得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也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技术工种”。
在90个工种目录中,有车工、铣工等所谓”技术工种”,也有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客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秘书、公关员、话务员等”技术工种”。另据报道,原有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也将逐步开展”持证上岗”制度。到此时,笔者才大梦初醒:当前各地减人增效、分块搞活等不正轰轰烈烈吗,若不幸下岗,连到个什么小工厂、小农场当个小秘书的资格也没有,饭碗都成了问题,还空谈什么”职员之天职”,于是也只好放下架子,写写杂文,发发议论罢!
笔者实在闹不明白,为什么随便什么的干活,都既要取得”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也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如果说,什么”计算机维修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之类的干活还确确实实需要实实在在的技能、不是随便找个人来就干得顺当、随便胡来确实有可能造成生命或财产的损失,那什么”营业员”、”推销员”、”家政服务员”之类的干活,有多少了不起的技能,以至于不能让我等平民百姓去干,而只能让持有”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上等人去干?
特别是,”取得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也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技术工种”。难道大专毕业乃至已取得学士、硕士、博士乃至博士后的人,也干不下持有”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什么人便干得下的活吗?譬如笔者,名牌大学毕业,巨型机构从业多年,什么文件、讲话、纪要、决议等各种公文起草过不下百篇,什么企业的改制方案、章程、协议、董事会记录、财务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也审核过不下百篇,难道连小小的秘书工作也干不下,非得要得到了什么劳什子”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之后,才配当秘书吗?
近年来,城市企事业人员下岗也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也好,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从来都是谆谆教导他们要解决思想,开拓思路,不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棵树上吊死”,既可以当打工妹、打工仔(官方用语叫”再就业”),也可以当个体户、小摊贩(官方用语叫”自谋职业”),等等等等。
想”自谋职业”吗?在大、中城市,租个10来平方米的铺面,根据路段不同总得月租一、两千乃至七、八千元,租金预付个半年到一年,加上门面装修、购进设备货物,总得有个几万元吧,下岗职工或者进城农民,恐怕没几个人拿得出来吧。何况,生意也并不是人人都做得来的–人人都做得来生意的话,也就没生意可做了,等着亏房租吧!
上街摆个地摊或蹬蹬三轮车什么的呢?办得了占道许可证或者三轮车营运证吗?这可是既要关系、又费钱的玩艺儿。譬如三轮车营运证,没关系早就办不了啦。想让别人转手,少说也得有好几万吧!那就懒得办什么手续吧,房租不付了,本钱也要不了多少,但”市管会”不追得鸡飞狗跳,不直到把最后的货物、设备、运载工具等等一切一切的本钱都搜刮干净会住得了手吗?
“再就业”?有力气的话可以当苦力(官方术语叫”搬运工”,虽说饱一顿、饿一顿,毕竟是尚未要求”持证上岗”的难得差事),若没有力气的话,先饿肚子辟谷修炼几个月,把”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搞惦吧–搞不惦的话,什么都别想了,就等着天上掉馅饼吃吧,饿不饿死有谁会管呢?–谁敢保自己就一定搞得到证书?随便你怎么努力,如果发”证书”的人偏就想整人,就是要整得大家都办不到”证书”呢?
自从1984年实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央文件、地方文件,大报、小报,大刊、小刊,广播台、广播站,等等等等,就一再鼓吹要”扩大企业自主权”。1992年国务院又发布什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其中有云:”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也类似地规定企业自主招聘和解聘职工。也就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看来,劳动用工权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企业是能够把好劳动用工关,把合适的人用到合适的岗位,还轮不到非要什么劳什子”证书”!
对呀,我国不正在大张旗鼓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吗?既然要搞市场经济,当然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自然也包括劳动力资源。在市场机制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企业还愿意聘用不合格人员来从事”技术工种”吗?难道他们不怕生产出不合格产品(如生产工人或检验人员)、或者降低劳动生产率(如生产工人或机器操作人员)、或者作出不合理决策(如秘书)、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乃至导致企业走向亏损乃至破产吗?
并不否认,确有一些企业招用了不合格人员进入企业”技术工种”岗位–这,也许是企业经营者”以权谋私”或”收受贿赂”,也许是考核不严等原因。这说明当前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尚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证明了建立起高效的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迫在眉睫,难道能说成是因为对进入企业的人员没有要求持有”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造成的吗?
即便是因未要求持有该宝贝”证书”造成的,难道持有了”证书”的人就一定合格吗?企业经营者有可能”以权谋私”或”收受贿赂”,难道发放”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就不可能”以权谋私”或”收受贿赂”吗?企业经营者有可能”考核不严”,难道发放”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就必然严格考核吗?
别的不说,驾驶执照在我国是一个比较严格考核的”技术工种”吧。去年底公布的90个”技术工种”还没有要求”持证上岗”的时候,汽车驾驶就已需要通过考试”持证上岗”的”准入制”,不照样有人不会开车也持有驾照吗!
企业招用了不合格人员进入”技术工种”,有可能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不佳、乃至亏损破产。企业经营者对此还不得不三思而后行。因为,一旦亏损就可能”就地免职”,而破产了更难”易地为官”。《公司法》不是明文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吗?难道任用不合格人员于”技术工种”的经营者能没有”个人责任”吗?
然而,”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者呢?他们是永远也不会有”就地免职”的风险的。他们要嘛吃着皇粮”旱涝保收”,要嘛与吃着皇粮的人”共同致富”。只要”人在证书在”,他们就有燕窝、鱼翅吃,有洋房、别墅住,有奔驰、宝马开,永远也轮不到他们喝西北风的–至于持有”证书”的人是不是真的合格,是不是因此造成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什么损失,关他们屁事!
笔者深居简出,对”车工”、”铣工”等”技术工种”,这”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怎样才弄得到,确实一无所知。对于”营业员”这”技术工种”,笔者却确实地知道某市”初级营业员”仅办理”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书”便需交纳100多元,”中级营业员”、”高级营业员”则交得更多。而事实上什么”培训”,却是连一天课也没有真正上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形和收费,想来也大抵不过如此罢。
原来,所谓”准入制”,不过是想钱想疯了的借口而已!这可是一本万利的买卖:一个红本本,成本不过一、两元,利润高达100元以上。想一想,算一算,90个”技术工种”,加上原来就已经施行了”准入制”的”技术工种”,几乎涵盖了当前第二、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所有岗位,还另外增加了”沼气生产工”等第一产业岗位和”家政服务员”等尚未纳入三次产业统计范围的岗位。
非农业从业人员,至少一半以上得办理什么”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想来,这笔收入小不了吧!更何况,这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一笔永久收入!因为,每过一定年限,有的是一、两年,有的是三、四年,就需要”再行办理”或”年检”什么的吧!
笔者冒昧地揣测,这”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数量及其结构,如果刚好符合各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当然是大大地适应了党中央、国务院正想改革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因为,既加强了”宏观调控”,又做到了”有计划按比例”,大可让那些整天迷恋劳什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士们胆颤心惊。
然而,如果某一工种的发证条件宽了点,持有该工种的什么”证书”的人多了点,该”证书”除了让发证的人涨了腰包以外,该”证书”是不是对”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有什么功用,是不是还”有计划按比例”,那就值得怀疑了。
再钻一点牛角尖,如果”证书”的发放条件弄严了点,能取得宝贝”证书”的营业员也好、推销员也好,或者手工木工也好、精密木工也好,乃至秘书也好、公关员也好,数量大大低于社会需要,甚至急需”技术工种”的企业找遍人海也找不到一个,那是不是让找不到足够的”持证人员”的企业统统关门歇业、不要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了呢?
但愿,这只是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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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中国研究》;http://zgy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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