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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5日讯】 我们现在已经有很多人在讲法治了,这似乎是一种进步。但是,仔细追究,有不少讲法治的人,似乎对什么是法治并不了解,甚至有可能有意曲解。笔者作为一名并非研究法学的门外汉,对于我们现在强调的法治,颇有一点疑议。
第一,许多人都理所当然地把法治看作“打击坏人”的工具。而如果把法看作治人的而非治己的,那这法治就同韩非、秦始皇的法治性质无异。懂得法学入门的人都知道,法是规范人的行为、调整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而绝不是由一部分人(哪怕是95%的好人)掌握的打击另一部分人的武器或工具。如果5%的“坏人”不能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权利,这个法律就大成问题。
在马克思那里,我似乎没有找到“工具说”的依据,马克思多次说过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表现,但“意志”和“工具”是有很大区别的。真正把法律作为“工具”,最典型的是史达林。我们从连篇累牍的“用法律武器打击”什么什么所看到的,是法治吗?是马克思的本意还是史达林的本意?在一个所谓的“法制国家”里,只有“依法制裁”而没有权利义务界限和观念,万一有人要换一个武器或工具怎么办?不愿或不能“依法制裁”怎么办?
第二,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宪法,而我们的宪法又没有可操作性,违宪怎么办?在有关人身自由权被侵犯的案例中(如1992年北京的倪培璐等人诉惠康超市非法搜身案),法院因无权解释宪法,庭审中不允许引用和讨论宪法有关条款(见刘连泰《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致使宪法不“宪”。例如,农民进城,姑且不论其是否造成了治安混乱、犯罪增加、管理麻烦、就业紧张等等问题,但是“流动人口”(总算不再叫流窜犯了)的贬义,是明明白白的,“三无人员”这一称呼,几乎成了准罪犯。城里一有庆典“大事”或别的什么一“紧张”,你就得走人,不走人就有可能进收容所或被遣返。我们许多文章讨论农民该不该进城的问题,好像农民进城不是他们自身的权利,而是“该”了就让你来“不该”了就不让你来的问题,宪法上的权利是给“公民”规定的而不是给“农民”规定的,国家政策明明违宪,但治你没商量,农民找谁要个说法去。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表现形式之一,按照宪法精神本来很简单,但我们的衡量标准是“是否有利于办案”,问题就复杂了。如果不利于办案就可取消宪法赋予的权利,这算什么宪法?无罪推定如果不能成为社会的正常思维特别是司法机关的思维方式,怎么能指望它去有效地约束司法机关?宪法规定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是平等的,但北京高考分数线低于有的省上百分,其他地方的公民找谁讨个说法去?如果宪法都不能实施,有法治吗?
第三,刑法已经是不厌其烦了,而民法呢,至今还只有“通则”,一个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符合法治要求吗?行政法倒是层出不穷,而我们从中看到的,多是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几乎任何一个法律文本,尽是官方的权利(义务极少)和民方的义务(权利极少)。在满篇的“不准”、“不能”、“禁止”面前,有法治吗?以刑治国与以法治国、以民为本和以官为本,是我国法制体系和法制意识中的重大冲突。当警笛的作用只是如同古代的“肃静”“回避”时,算是法治国家吗?到处可见的“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标语下,根本见不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权利到哪里去了?相反,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法律就是保护政府的。1999年10月4日的《报刊文摘》称:武汉市中级法院曝光了一批长期欠债不还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其中有欠债50万元的鄂州市政府和市长蒋大国。事后蒋市长对记者说:“法院这样做非常出乎我的意料,曝光有损政府形象也有损我本人的政治声誉。”“法院应该维护政府的尊严,怎么能为了一个小公司的债务损害政府的名誉呢?”显然,在蒋市长的眼里,法律就是护官的而非护民的。
第四,法治要靠“领导重视”。广东一个平民,为一件错判的案子上访数年,最后,是高院院长“亲自过问”、“十分重视”才得以纠正。当平民满框热泪给院长送去青天锦旗时,院长安详地说“我们做得还很不够”。没有一个人认为法院判错案是欠了平民的,而一旦法院“依法办事”了,平民就应该感恩戴德。法治要靠长官恩赐,有法治吗?当兰州56家律师事务所齐刷刷地拒绝了一个受害者的代理请求,而原因只不过因被告是兰州中级人民法院时,这法治能靠得住吗?渭南农民王秦中的儿子被派出所非法拘禁40余天致死,上访数年,进不了法律程式,法院不予立案。然而由于他的上访影响了“稳定”,派出所立即对其进行监控,甚至限制其出门,政府出面让派出所和相关医院各给6万元私了(陕西电视台2000年8月21日《社会档案》专题报道),法治何在?
更麻烦的是,没有代议制的真实性,代表人民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没有代表意义,法制就从根子上遇到了问题。山西绛县善于“吃人奶”以治糖尿病的“三盲”姚晓红当了法院副院长,1995年到1996年6月,拘留人数663人次,其中并未立案的353人次,而且下民多次上告,依然稳坐官位,直到江泽民作了批示才予逮捕,这样的法官在位,还能有法治吗?一位“为民请命”的模范地方人大代表,因为常给政府“挑刺”出了名。当记者采访他时,问道:政府不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怎么办?回答倒很干脆:你多找多求几趟,把他们找烦了就能解决了。万一不行还可以利用舆论工具,例如上《焦点访谈》。法定的最权威的机关反而要靠求人办事的方式行使监督权,且不得不求助于传媒,代表知道自己的是干什么的吗?权力机关还有权力吗?何况还有那些稚气未脱而仅仅是体操冠军的人大代表(够不够当代表的法定年龄尚属问题),以及不识字而因是拥军模范当上的人大代表,有议政资格和议政能力吗?拥军模范对人诉苦道:“听政府工作报告,好些地方弄不懂,有时请别人给讲讲,没文化受憋啊!”幸好最高权力机关不尽是这种“遭罪”的代表。
另外,当农民工被明确告知不适用《劳动法》时,这法还算是法吗?法律规定了工伤事故而没有“农伤事故”,工人、职员和公务员有退休而农民无退休。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所以,一旦“从法律上讲”,农民在多数情况下就会被讲到法律之外。
法治建设靠什么,是靠执法者负起责任还是靠民众的自我保护?这本来不是问题,在我国也成了问题。有个省份甚至在春运期间为长途客车配备绳索、石灰包,并向旅客宣布政策:打死车匪路霸不负责任。不少人把社会治安好转的希望寄托在“见义勇为”上面,把“科教兴国”的希望寄托于“希望工程”、“救助工程”上面。甚至本应由政府提供保障措施的消费者权利,在媒体和政策的炒作中,变成了消费者负有自己去打假的义务,进一步的演变,则是王海之类的“打假者”,尽管是在替政府履行义务,却遭到工商部门的百般刁难。执法者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被视为正常,能有法治吗?老百姓都明白,自行车丢了找警察没用,警察都忙着破“大案要案”去了,甚至有人公开呼吁不要用找钥匙、调停夫妻吵架一类小事去干扰110,以免影响警察的“大事”。
最后,当公民诉诸法律的成本大到了“不划算”地步的时候,法治的实施会不会落空?法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从道德上“讨个说法”,而在于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这一意义上讲,秋菊打官司只是道义的申张,而不是法治的实现,大多数公民不会那麽傻。山西稷山县检察院查处一个涉嫌贪污(钱数不多)的案件,办案35天,化掉所涉公司2万多元,释放嫌疑人时又收取该公司7万元,此外还向涉案人员收取6.8万元现金,法治的成本果然高得怕人。人们从经验中已经得知,法院打官司难,执行难,一件普通诉讼不知要费多少周折,判决以后的执行更是说不清后果,因此,债务纠纷与其上法院,不如直接交给非法的讨债公司划算。报刊上时不时正面报道的案例,“坏人”虽然得到了惩处,但往往要数年甚至十几年之久“讨说法”,所付出和所得到的不成比例,不能不使人感到悲哀。另外,我国的政策明显要比法律大,法律管不了政策,而政策管得了法律,迄今仍在大讲特讲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政策大于法律的一例。所有的法学教科书上都讲,代表封建专制的中华法系已经死亡。但笔者明明看到了它的延伸。当报刊津津乐道讨论婚姻法的修改问题时,不少人甚至包括部分所谓的法学专家,都大讲特讲通过立法规定对婚外性行为的惩办。这种用法律进行道德惩治、带有中世纪通奸法影子的立法思想,只能使人感受中国法治化的渺茫。
律师应该懂得法治,然而,作为律师的开来女士,写了《我为马俊仁当律师》一书,声称:“比法律更重要的是良知。”“作为一个良知还没有泯灭的律师”,“义无反顾”地辞掉了《中国作家》的委托而走向马俊仁,同赵瑜的《马家军调查》打开了官司。如果真如开来所言,胡长清、成克杰是肯定找不到辩护律师了。而且开来在武汉售书时还说:“已经胜诉在民心法庭”。知名律师的“良知”可以高于法律与职业道德,“民心法庭”可以代替正式法庭,在律师那里都找不到法治观念和精神,更见不到苏格拉底式的拒绝出逃而接受“恶法”处死的事例,这就是中国法治的现实。
实际上,我们现在所称道的法治,文革前也有。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都要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就通过了《宪法》。然而,在不到一年后,就出现了“胡风反革命集团”。在把胡风抓起来的时候,有人提醒毛泽东,此举有违宪法,毛泽东竟说:宪法是什么?我忘记了。然而,1964年,毛泽东又“记起”了宪法,其时毛泽东早已退居二线,刘少奇在北京召开社教运动工作会议,惯例由刘少奇主持,总书记邓小平说:“毛主席身体不好,可以不必参加了。”但刘少奇怕出麻烦,还是叫毛泽东参加。会上毛和刘意见不同,结果,毛泽东拿来一本宪法和一本党章到会抗议:“一个不叫我开会(邓小平),一个不叫我讲话(刘少奇),为什么剥夺党章、宪法给我的权利!”抗议的结果自然是刘少奇在中央生活会上作检讨。显然,这一时期不是没有法治,而是法治作为某种工具存在。需要时可以拿出来克敌制胜,不需要时就应当刀枪入库。
实际上,从50年代起,有毛泽东作样板,刘少奇也在不按宪法整人。反右有他一份,攻击彭德怀他极为得力,特别是批评彭德怀在“苏共二十大以后,就一贯要在中国搞反对个人崇拜的运动”。并公开说:“我是积极地搞个人崇拜的,积极地提高某些个人威信的”。并提出“共产党员要做党的驯服工具”,以《论党》、《论共产党员的修养》教导全党。所以,毛泽东对刘少奇是满意的,1960年毛在接见蒙哥马利时说:“我死了,就是他(刘)”。李锐在《庐山会议实录》中回忆说:“我的心理状态极为复杂,我觉得很悲观。我想,这是中央委员会,这是我们党最高领导层的会,怎么竟没有一个人敢于出来讲半句公道话呢?”有人看过李锐的《庐山会议实录》后曾说:“没一个好东西”,自然包括刘少奇。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为受冤屈的党员、干部平反,此前毛泽东已经对彭德怀有了“也许历史会证明你是对的”之说,而刘少奇列举了四条不能为彭德怀平反的理由。但是,他却忘记“一个指头与九个指头”的关系,说“三分天灾,七分人祸”,为自己种下了祸根。到了文革,刘少奇被中南海的红卫兵批斗,才又想起了宪法,愤然举起《宪法》抗议:“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怎样对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的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许多人以此赞扬刘少奇,然而笔者却要问:胡风也是公民,50万右派也是公民,彭德怀和大量“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也是公民,社教中的大量所谓“四不清”干部同样是公民,当时刘少奇想起过宪法没有?所以,刘少奇抗议当然无效。另外,如果宪法仅仅用来保护国家主席而不能保护普通公民,这还是宪法吗?如果今后再过若干年,有个什么第×代领导人突然心血来潮,宣布自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还有法治吗?
再联想到苏联的1936年宪法,正当史达林镇压反对派的恐怖活动达到极盛的时候,苏联制定了条文上有着高度民主和自由的宪法,这宪法能令人相信吗?中国70年代的宪法,在毛泽东的倡议下,明文规定了公民有罢工的权利,而82宪法则取消了罢工条款,我们能说82宪法不如75宪法吗?1985年,在一份中央统战部的报告上,胡耀邦给中央书记处批示道:“我们党内向党外作威作福、称王称霸的事,时有发生,上面发现了,道歉了事,上面不发现,人家还得忍气吞声。今后怎么办?靠上面发现仍是人治不是法治,可否向党外人士提倡诉诸法律?”这本来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但没有了后续,今天还有几个领导人能有这份见识?
——原载《问题与主义》,原问题目为:门外论法(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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