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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7日讯】 前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在荷兰海牙国际战争罪行法庭接受审讯,一致公认是国际法以及国际法律机构的一大考验。
米洛舍维奇所面对的控罪,统言之,可称为”战争罪行”。
但是,何谓”战争罪行”?这类罪行的法律依据为何?什么人可以有权审讯”战争罪行”疑犯?这些是一些常见的有关问题。
其实,”战争罪行”是近代才产生的一种概念。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人们一般都接受,战争中发生的令人发指事件是战争中必然发生的事情。
历史先例
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数百万人被纳粹德国杀害,而日本军队也在战争期间大肆虐待和屠杀平民和战俘。
这些事情使当时的同盟国决定控告那些它们觉得是需要为事情负责的人。
在1945至1946年间,有12名纳粹领袖在德国纽伦堡接受审讯后被处决。
一个类似的法律程序也在1948年在日本东京展开。七名日军将令被判罪名成立,被施以绞刑。不过,当时同盟国决定不追究日皇的战争责任。
严格来说,上述的两次审讯是目前海牙法庭审理”战争罪行”的先例。
米洛舍维奇坚拒答辩
自行处理
不过,除了国际法庭审讯有关罪犯以外,一些国家政府觉得公义未能伸张,因此决定自己采取行动。
举例说,以色列在1960年代追查到二战期间与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政策有关联纳粹分子艾希曼的下落,把他从阿根廷强行送到以色列接受审讯,并且在后来把他绞死。
另一个例子发生在1987年。二战时在被德国占领的法国的纳粹头目巴比被判罪名成立,判处终身监禁。
“战争罪行”这个概念的核心理论是:一个个人可能须要为其国家或者是这个国家的军队的行为负责。
种族灭绝、违反人道罪行、战时虐待平民或士兵等都可以构成”战争罪行”。在众罪名之中,种族灭绝是最严重的一项,而米洛舍维奇可能面对这方面的控罪。
界定”战争罪行”的定义的是日内瓦公约,以及一些统称为”战争法律与惯例”的法律,而海牙国际刑事法庭的规章也是有关的根据。
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47款订明:故意杀害、虐待受保护的人士,以及使他们受到严重伤害或违法把他们强行递解处境等罪行都属于”战争罪行”。
基本定义
国际法律师说,这是”战争罪行”的最基本定义。
海牙国际法庭的规章说,该法庭有权审讯那些在1992年开始在前南斯拉夫怀疑触犯战争法律与惯例的人。
法庭方面就”违反人道罪行”所施加的定义非常广泛,其中包括:
谋杀
奴役
递解处境
囚禁
虐待
强奸
不过,有关”战争罪行”的定义不断演变。
今年二月,海牙法庭所作的一项判决把战时发生的集体强奸以及性奴役界定为”战争罪行”。
集体强奸因此成为了”战争罪行”之一,其严重程度仅次于种族灭绝。
法庭主控官员视察一个集体墓穴
难于分辨
不过,究竟什么是”战争罪行”,有时候并不太容易分辨清楚。
举例说,敌军强迫平民离开家园可能不一定是”战争罪行”。
有关方面可能争辩说,这样做只是为了保护平民。
不过,如果可以证明强迫平民离开是种族清洗行动的一部分,那么,这就成为了”战争罪行”。
人权组织多年来一直呼吁有关方面统一国际社会之间有关”战争罪行”以及违反人权罪行方面的法律制度。
到目前为止,除了1993年5月成立的有关南斯拉夫的国际”战争罪行”法庭以外,有关方面也在1994年成立了另外一个处理坦桑尼亚的屠杀罪行的法庭。
不过这两个法庭都是按照特定的纠纷或者冲突而成立的。
在1998年,来自120个国家的代表齐集罗马,签署了一项决议案,呼吁成立一个国际刑事法庭。
联合国成员国之中只要七个反对决议案,其中最触目的是美国。
美国方面认为,这个法庭可能效力不大,而且可能被人利用为对付美国人的政治工具。
不过,一些分析人士坚持,只有能够成立一个单一的国际法庭,审理所有”战争罪行”,到时候,国际公义才可有有一个真正的法律根据。
——原载BBC(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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