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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讯】●9岁女童横遭强暴之后,3名证人指证罪犯已满18周岁,而非户籍上写的15周岁。
●刑事案件受害人得不到任何精神损失赔偿,这一问题在法学界颇有争议。
2001年1月2日,皋兰县村民李某来到本报编辑部,他讲述自己只有9岁的女儿遭到同村王某强奸后的种种痛苦。在他的哭诉中引起记者注意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同村18周岁的成某、安某、白某3位姑娘以书面形式质疑皋兰县人民法院于4月8日做出的判决。3名女孩在证明材料中写道:“我们几位同学同时证明王某是1983年12月8日出生,已年满18周岁。”同时对法院认定罪犯王某15周岁的结论表示怀疑。
6月5日,兰州晨报记者来到皋兰县,找到提供上述证明的3名女孩。女孩们对自己提供的证明表示了极为严肃的态度,她们说:“我们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和我们从小一块上学,我们还不知道
他有多大岁数?我们成人了,不能无视9岁女孩星星遭人强奸而使罪犯逃脱应有的惩罚。”
9岁女童星星身上发生的不测始于今年1月24日。1月24日下午5时许,王某在本村一打麦场附近,遇见9岁女童星星和妹妹玩耍,遂产生奸淫邪念。王某以请两姐妹给其抬啤酒瓶为由,将两幼女骗到一沟口,当星星表示不愿去沟里,王某将其揽腰摀嘴进行挟持,她的妹妹急忙跑回家中报信。在此期间,王某将小星星拉到一山坡上强奸。后经皋兰医院对星星做出妇科鉴定,诊断为:外阴充血,处女膜环未断裂,未见出血及瘀血。
小星星因此受到伤害并遭极度恐吓。她不愿再到本村小学念书,无奈之余,李某只好将孩子送到40多里外的偏僻山村。6月5日中午,记者见到小星星。小星星猛力搂紧妈妈的腰身,将脸深深埋进妈妈的怀里,一双眼睛里流露出恐惧和惊慌,当记者询问她愿不愿意再到山外的学校念书时,小星星摇着头连声说:“不,不……”
孩子的举动让妈妈潸然泪下。她告诉记者,小星星遭强奸后,他们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皋兰县人民法院也于4月8日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初中在校学生,不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加强道德意识修养,不学法,不懂法,道德败坏,竟对9岁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最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在4月9日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关于就星星的妈妈提出为女儿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做出裁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对被告人王某提起的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本院不予受理。”星星的妈妈说:“王家娃娃犯的是强奸幼女罪,再说我的娃娃以前活泼好动,现在变得木讷呆痴,我为孩子要求精神赔偿是合情合理的,法院为什么就不予受理呢?”同时,星星的妈妈也向记者表示,王某的实际年龄远远超过了15周岁。
为此,记者又釆访了星星所在地派出所,管理该乡户籍的民警搬出王某的两份原始户籍册,上面清楚地写道:“王某,生于1985年1月28日。”和3位女孩提供证明竟是截然相反的结果,但一些村民都认为:“王某绝不是15周岁。”同时,大多数村民认为对王某判刑太轻。
当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皋兰县人民法院,该院院长达世才召集有关人员介绍了有关情况,主办该案的王法官说,对该案的定性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文件而做的,该文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而定性是合法的,至于对星星父母提出5万元精神赔偿要求不予受理,也是根据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48号会议通过的法释[2000]47号文件做出的,该文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3名女孩指证王某实际年龄超过15周岁一事,王法官说:“我们是根据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做出这一结论的,王某生于1985年1月28日,作案时间为2001年1月24日,距王某16周岁还差4天,
因而只能按王某15周岁去量刑。”同时,达世才院长表示如果王某的实际岁数不是15周岁或者超过15周岁,法院将据此重新依法做出判决。
法院的解释有条有理,所做的一切都有章可循,但关注此案的意义已超过了案件本身。在今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出台后,曾在法界引起普遍反响,许多法学界人士认为:民事侵权尚且能够获得精神损失赔偿,为什么刑事案件受害人却得不到?小星星的遭遇正好与此类同。同时,奸淫幼女和强奸在定罪上有很大的不同,和14周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行为,不论幼女主观上是否同意,都要定罪。奸淫幼女罪在犯罪情节上釆用的是“接触说”而非强奸罪的“奸入说”,而且奸淫幼女罪的处罚要重得多。
一审判决下来后,星星的父母表示不服,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注:文中星星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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