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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8日讯】 据《法制日报》6月16日报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虽然法院查明﹕“原告张维燕确有向人民日报社写信反映××(原中国青年报山西站站长)问题的行为﹐到系里查询并欲改动分数的行为也是事实”。但是﹐由于其余事实不清﹐无法查证﹐故而认定何玉兴﹑段永刚等两名博士﹑三名硕士广为散发的署名诽谤信致使同窗张维燕毕业求职遇挫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散发《关于张维燕同学的情况反映》的侵权行为﹐共同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名誉侵权赔偿金﹑药费﹑交通费4254.16元。败诉的被告们对此做出强烈反应﹐愤然上诉﹐一并将“片面”报导该案的媒体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在法庭上﹐众被告辩称﹕自己反映的情况属实﹐而且是以支部名义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这是党员的权利也是基层支部的责任和义务﹐只因为支部没有公章﹐才采用了集体签名这一形式。社科院新闻系证明﹕学生支部成员希望向人民日报和研究生院反映情况﹐“系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同意他们的要求”。
原告张维燕怎么也没有想到﹕一封署名信就给她长达半年的求职带来许多坎坷﹐多次错过好工作的机会。原告和被告曾经是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新闻系的同学﹐是一个支部的中共党员。在毕业分配前夕﹐由支部书记﹑博士何玉兴挑头﹐纠集另外党员五名研究生在《情况反映》上签名﹐其中居然有两人还不认识张维燕(有一人因事发后向张道了欠而得到了原谅)。告状信长达四千字﹐列举了张的数条罪状﹕考试作弊﹑改英语考试分数﹑辱骂同学﹑搬弄是非﹑活动奖学金﹐以及向人民日报社诬告欲调进该报的原《中国青年报》山西记者站站长等等。由于此新闻学院系社科院与人民日报社联合办学, 所以他们在人民日报社录用应届本科生﹑研究生招聘考试的前一天﹐把该“情况反映”除报送两位系主任及研究生院党委书记﹑院长之外﹐还送至人民日报社正副社长﹑总编辑﹑秘书长﹑7位副总编辑及人事局。
此侵权案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代大陆的青年高级知识分子的品质﹐最让我震惊的是﹕怎样的深仇大恨使这些高学历的外表斯文的年轻有为之士如此卑鄙下流﹖他们为什么不召开支部生活会﹐面对面地谈心交换意见﹐这不是中共一向提倡的党内民主吗﹖他们都很年轻﹐赶上了改革开放的小康时代﹐又拥有了博士硕士等高级知识分子的头衔……但是这一切都没有改变他们利用组织的名义背后整人﹐没有改变长期的斗争哲学养成的阴暗心理﹐仍然用从延安整风时期就已经被频繁使用的打小报告的方式﹐即便是受害人张维燕也曾经打过别人的小报告。
在迎接建党80周年的日子里﹐中共组织部要求抓紧在年轻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这又为青年学子提供了捞政治稻草的好机会。他们什么都想要﹕高学历﹑好职业﹑金钱﹑美女和党票﹐但他们并不想用光明的方式争取﹔他们拥有再多的知识再高的学历﹐也改变不了这个制度造就的人格无知和卑劣品质﹔无论他们头上的XX士的光环怎样耀眼﹐也遮不住内心的阴暗潮湿甚至发霉。在小康的阳光下﹐这块土地到处都是陷阱﹐人们的肉体活在地上﹐而灵魂却象老鼠﹐活在地下的黑洞里。
2001年6月17日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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