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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1日讯】 在中国农村,前几年的热点是村民自治,这几年的热点是抗税抗费。近来海内外媒体对这一动向的报道也越来越多。
如果村民自治落实到位,农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他们何必豁出性命和乡村干部过不去呢?如果村领导真的维护自治,乡镇领导真的尊重自治,他们又怎会如此狠心盘剥农民?中国实施村民自治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有增无减,其权利和利益遭受侵犯的严重程度和普遍程度怵目惊心。其中原因之一是,村民自治仍然停留在纸面上。那么,哪些因素妨碍了村民自治的实现?
从法律上看,村民自治有其名无其实。1998年11月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第三、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幵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该法虽采用了自治一词,但同时也把对村民事务的干预和置村委会于屈从地位加以合法化。
从纵向的权力关系看,村委会本应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由村民会议授权,衹对村民会议负责。但是《村组法》以及各省的相关法律都规定,乡、镇政府有权指导村委会工作。在实际生活中,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完全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乡镇长与村长、村委会主任从来就是上下级关系。当乡、镇政府指导工作的内容与村民利益发生冲突时,村委会无力因其自治性而抗拒这样的干预。通过行政系统,乡镇一级可以对村务在”指导”的名义下通过下达种种任务和指标,任意进行干预。
从横向的权力关系看,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的中心。中共中央颁发的1990年十九号文件和《村组法》明确把村委会置于村党支部的领导之下。村党支部是政治上的和法定的权力中心。在村一级机构中,就算村委会是自治的,村党支部却显然不是自治的。作为党支部的领导对象,作为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下属机关,村委会哪里有”自治”的空间?事实上,村内事务的大政方针由党支部决定,村委会衹是执行村支部的决定。就算选举是真实的,选举产生的也不过是村党支部的一个下属机构和乡镇一级的下级机关。如果一个地方的领导人是上一级任命产生的,其下属是选举产生的,那么下属能独立于上级而自治吗?
在目前的中央集权体制下,村民委员会在实际上扮演着既办理政府事务又办理村民事务的双重角色,承担着延伸国家行政权力和行使村民自治权力的双重功能,更多是充当替中央收钱收粮的经纪人和实行政治控制的排头兵。其结果是村委会变成村党支部和乡镇一级政府的附属物与延伸物。在人们的观念中,村级组织就是作为乡镇政府的下级而获得其合法性存在的。从这种意义上,人民公社时确立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仍然在中国的乡村占据主导地位,衹有说法有变化而已。
目前,中国的村民自治所表现出来的种种局限性,恰恰是村民还没有实现自治,是自治的缺位所造成的。目前的村民自治形式还没有与更深层、更彻底的政治秩序重建建立起互动关系,远未成为一股强大的,自下而上地重塑整个政治秩序的推动力量。前瞻性地看,真正的村民自治的确代表了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由下至上构建政治秩序的方向,并有可能突破数千年以来由上至下的、由官僚统治百姓的政治秩序格局。关键问题是如何把这一方向变成现实。
原载《B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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