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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2日讯】针对隐私权和公众知的权利孰重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廿一日裁决,只要新闻具有“公共重要性”,媒体发布非法取得的新闻并不违法,但媒体本身不得参与此不法行动。
据中国时报综合报导,换言之记者可报导具有新闻价值的消息,即使他们有理由认为这则消息首先是由别人非法取得,但此消息必须和公共利益有关。这项判决加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新闻自由的保障。
本案重点是宾州一家广播电台的评论员播出一段非法截收的大哥大谈话录音,内容是两名地方工会干部讨论公立学校老师的罢工情形。
据华盛顿邮报报导,联邦法律禁止这种窃听,美国大多数州也明文不准。但本案中,违法录音的不是电台评论员本人,而是个不明人物将录音带放在一位当地居民邮箱中,居民再拿给评论员。带子播出后,工会干部控告评论员违反联邦和州的窃听法。
最高法院以六票对三票裁定,被窃听的两名谈话者隐私权固然重要,但只要广播人员没有违法,公众获得资讯的利益凌驾其上。
美国媒体一向认为,只要记者自己不违法,刊登记者不论以何种方法取得的真实消息,是能获得法律保障的。最高法院无疑支持这项看法。
为被告辩护的华府律师高斯坦表示,这项判决传递两个讯息,一是不要到处打探,否则如果发现的是个人隐私且四处散播,必将吃上官司。二是媒体只要报导公众关切的真实消息,就不必担忧。
“美国公民暨言论自由联盟”指出,最高法院的判决可能涵盖媒体对文件以及电子通讯的使用,因为投赞成票的大法官引用高等法院一九七一年国防部文件案的裁决。该案中,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和其他报纸有权刊登国防部越战机密报告。(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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