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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3日讯】俗话说,“欠债还钱”。可顺德市一村委会欠该市一市民100多万元(包括利息)都两年多了,至今还没有还款迹象。官司从佛山市中院打到省高院,村委会两次败诉,但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近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详细釆访。
签下合同收下巨款拒不办理土地转让
陈广欣是顺德市容桂镇人。他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釆访时说,1995年11月18日,他以顺德市桂洲镇广龙电器厂的名义与桂洲镇东升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用合同,约定由东升村委会将约40亩位于东升村的小黄圃高新技术开发区2号商住用地转让给他。陈广欣以每亩13﹒3万元的价格向东升村委会支付合计532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东升村委会必须在1997年9月前申报征地手续并在镇(当时的桂洲镇)建委、国土办同意
后2个月内,向陈交付土地。陈广欣从1995年10月21日开始,先后共9次向东升村委会支付了土地转让金105万元,但是东升村委会在收款后却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申报征地手续,致使陈无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给陈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佛山中院一审判决合同无效计息退款
鉴于此,陈广欣于1998年12月14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桂洲镇小黄圃村村委会(因行政区划调整,东升村委会于1998年3月并入桂洲镇小黄圃村村委会,原东升村委会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小黄圃村村委会承担)。
佛山市中院于1999年3月15日、2000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原告与东升村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转让的土地虽有顺德市人民政府批文,但东升村委会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和出让手续就与原告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土地转让给原告是一种非法转让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告诉称付款105万元给东升村委会,经文检鉴定这105万元中,有80万元的《现金收入单》字据为原东升村委会主任冯永南填写,冯永南当时是东升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冯永南的收款行为代表了东升村委会。法院认定原告实向东升村委会付款85万元。东升村委会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退回85万元及该款利息(从每次付款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最低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陈广欣。东升村委会已于1998年经顺德市人民政府行文与被告合并,故东升村委会在本案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主任签名收钱算数村委会上诉被驳回
顺德市桂洲镇小黄圃村民委员会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小黄圃村民委员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冯永南收款80万元的行为是代表东升村委会收取与事实不符。其理由:(1)冯永南无权代表东升村委会直接收取多项集体经济收入﹔(2)经原审法院查实,东升村委会确实没有收过陈广欣或冯永南交付的80万元﹔(3)假如冯永南真的收取了陈广欣给付的80万元,冯永南收取这80万元的行为是非职务行为,与东升村委会无关。同时要求将出纳栏为冯字的7张合共80万元的《现金收入单》送请国家公安部再次进行鉴定。
广东省高院于2000年底审理了此案。
省高院认为:冯永南原是东升村委会的主任、法定代表人,其根据东升村委会与陈广欣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陈广欣收取土地转让金80万元是冯永南的职务行为。冯永南收取陈广欣80万元后是否交给东升村委会,这是冯永南与东升村委会之间的内部关系,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无关,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至于小黄圃村民委员会所说的对7张《现金收入单》要重新进行文检鉴定的问题。经查,佛山市公安局和省高院对7张《现金收入单》所进行的文检鉴定结论并没有矛盾,而且小黄圃村民委员会对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文检鉴定结论,在一审庭审质证中也没有提出质疑,省高院经审查该文检鉴定结论,也没有提出疑问。因此,小黄圃村民委员会上诉提出对7张共80万元的《现金收入单》收据进行重新鉴定理由不足,高院不予釆纳。
2000年12月,省高院最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小黄圃村民委员会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大门敞开不见人影村委会赖账唱空城
按照法律规定,小黄圃村民委员会应在省高院终审判决送达后10日内向陈付款。但截止到记者发稿时,小黄圃村民委员会仍未履行法院判决。
记者近日曾两次在上班时间到小黄圃村了解情况,两次均见村委会办公室大门敞开却不见人影,村委会的门卫一问三不知。有村民说现在村委会欠了不少债,村干部躲债去了。
有知情者向记者介绍惹上官司的土地────小黄圃村所属的2号商住用地。该土地现已转让给顺德市某公司,但还未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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