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月6日讯】2000年12月29日晚10时20分,宁明县城中镇居民陆某在家门口被3个穿着警服、操着东北口音的“公安”挟持推进一辆南宁车牌的士。30日早上5时,该车行至柳桂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陆某拼命挣扎并大声呼救,4名柳州市公安局巡警闻声拦阻,当场把三疑犯捉拿归案。另一持枪疑犯在逃,人质陆某被解救。
据广西日报报道,陆某于1994年至1996年期间,与辽宁省大石桥市刘仲先做镁砂粉生意。刘某按合同应供货2205.7吨,陆某应付货款146万余元。可双方在结算时,刘某仅供货2170.7吨,陆某却已付给刘某货款154万余元。为此,陆某多次向刘某追要多付的货款,刘某不但不理,反而辩称:陆某欠他货款36万元。1999年底,陆某只好求助宁明县法院。2000年5月18日,宁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返还陆某预付货款103万余元及利息。
刘某对宁明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之前,刘某担心自己又败诉,于是,他以到广西讨债为由,请来无业青年秦某、叶某、吴某,组织策划了这起越跨省界的绑架人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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