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上图文并茂地“讲述”一个卖淫嫖娼的故事,“小姐”之惊慌失措、满面羞愧、一览无余,而那个“客人”的形象却无缘拜识真颜——眼睛部位作了“遮羞”处理;电视上“扫黄”、“打非”战果累累,坏事“露脸”的又是那些女孩子,而那“怀里搂着下一代,口里唱着迟来的爱”的德高望重之士,又被“马赛克”朦胧得若隐若现,若即若离,让好奇的观众急得团团转。媒体,你让我的知情权实现一把,好不好?!
司空见惯的报道用语是“某”市长、“某”处长、“某”科长,“某”得你牵肠挂肚,“某”得你不知所云。总而言之一句话,就是不让人知道那是谁!那个丢人现眼、违纪、犯法者,无姓?无名?
对人称“某”,由来已久,其“光荣传统”如今更“发扬光大”矣!被人叫惯了这长那长,叫惯了老板、老爷,怎么能、怎么敢被人指名道姓呢?在某一部门某一单位,他们一手遮天,一手盖地,真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其颐指气使,其指手划脚,其耳提面命,虽“钦差”而犹不及也,他就硬是那一方的霸王、皇帝!
虽然他缺了德,作了恶,贪了污,受了贿,比起成克杰胡长清是小焉者也,比起其他的“同志”是“一般般”者也,能奈“某”何!
子曰:为尊者讳,为贤者讳,为亲者讳。传统文化乃中华民族之国粹,为尊者讳一下,还为“长”者“某”一下,是老祖宗立下的规矩呢!虽说改革开放,观念维新,总不能数典忘祖,漠视先贤,有违圣教!
“某”是谁?既像是远在天边,又好像是近在眼前。“某”之深义,乃请语言学家定义于前,请社会学家定义于中,请刑法专家定义于后可也!“某”是谁?你我仍然想知道。(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