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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3日讯】在一宗强奸案的民事判决中,因法院认定施暴者未给受害人“造成残废”,而只判令罪犯支付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受害人阿娟(化名)向佛山市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判令罪犯陈某赔偿其精神损失20万元。这是继不久前在深圳发生的全国首宗“贞操权”索赔案后,又一宗“贞操权”索赔诉讼。此案于昨天上午在佛山中院开庭。
羊城晚报报道﹐阿娟来自粤北山区。1999年5月,她到顺德市陈某所开的大排档打工兼做家庭清洁工。去年5月29日下午,当阿娟在陈某家搞卫生时,被陈某暴力强奸了。此案在顺德市法院进行了一审,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时,阿娟还要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赔偿金20万元。但法院认为陈某已被判刑,已受到惩罚,对阿娟的精神创伤有一定的抚慰作用,且阿娟并未因此造成残疾,故只要求陈某支付误工费400元,精神赔偿金3000元。阿娟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下来后,陈某被关起来了。但法院判给阿娟的赔偿,除了事发时后陈某支付的1000元医药费外,阿娟一分钱都还没拿到。更糟的是,经医生诊断,阿娟患了抑郁性精神障碍,但因为无钱支付押金和医药费,一直拖到现在也无法入院,最近更连药也断了。
今年3月8日,走投无路的阿娟及其亲人来到广东省妇联和省司法厅共同举办的维权咨询活动中求助,并获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妇女权益部提供的法律援助,省妇联的庄伟燕律师代理了阿娟的上诉。
在昨天上午的庭讯中,庄律师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阿娟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庄律师说,阿娟年仅18岁,又是处女,她所受的精神伤害远非一般强奸案或其他人身伤害案的受害人所能比拟。而且阿娟从事发至今一直看病吃药,无法工作,她的医疗费、往返看病车资、误工费等都是不小的费用。庄律师还专门提到了近日深圳判决的全国首宗“贞操权”索赔案。在该案中,被告在被判12年有期徒刑之余,还需向原告赔偿8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法官表示,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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