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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1日讯】杨子立,北京大学研究生,现从事软件编程开发业务。正像大多数人已经知道的那样,杨子立已于3月13日被北京市安全局逮捕,并且,其夫人亦遭羁押,家中电脑等被抄走。杨子立作为一个有良知的知识青年,长期为中国的农民问题、自由民主问题奔走呼告。其《农民与农奴》、《农民为民主而抗争》等文章,在网际网络上长期流传,并且,在事实的层面上,真实地反映了中国当代的农民问题。可以说,在目前的中国,像杨子立这样理性、务实并且能够以研究问题为主的优秀的异见人士,是十分不多见的。所以,杨子立的被捕,让我们感到非常的惋惜。
在杨子立事件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感到,国安局(或者是公安局)方面是有明显的违法倾向的。首先,公安局在执法、拘传、查抄物品等行为中,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把文字性的说明资料,递交给当事人或者第三方当事人。在如此长时间的拘押过程中,他们也未给当事人家属出具拘留证等通知。而法律规定,这些手续,必须在羁押时间开始不多于3天的时间内开始一一办理和通知的。在一个月的最长拘留期限已经超过的今天,当局不但不释放杨子立,或宣示羁押理由、逮捕证明,甚至连一纸通知都没有。这是无法让人接受的违法行为。按照全国人大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6章第64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59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份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2章第103条规定﹕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2章第106条规定﹕
“第106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总上所述,我认为国安(公安)部门在执行对杨子立的侦讯、调查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本身带有违法现象。在中国的法律法规建设和法制状况不断好转的今天,仍然出现如此明目张胆的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让人感到非常地震惊。故此,我要求国安(公安)当局必须着手实行法律程序,对杨子立的家属进行交待。并且,我倡议北京异议人士立立即多方收集证据,谋求在法律途径内,为杨子立争取必要的法律和人道保护。(20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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