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家祺: 为法轮功辩护

严家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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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打击法轮功的法律根据

北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0月30日《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既没有对“邪教组织”作出定义,也没有指“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仅仅按照这一决定,是无法打击法轮功的。

同日,北京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条对刑法第300条中的“邪教组织”作出了定义。当然,这一《解释》也没有具体指明“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按照中国的法制,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事项时,对有关法律的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可作解释和说明。这种“解释”称之为“司法解释”,对司法机关有约束力。

北京打击法轮功的最重要的法律根据,就是“两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10月30日公布的《解释》中有关“邪教组织”的定义。正是根据这一“定义”,“两高”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组织”。

“两高”对“邪教”定义宽泛笼统含糊不清

“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对法律规范涉及的概念下定义时,尤其要清楚确切。下定义时必须遵守规则,如定义不能用“否定判断”作出,不应循环,同语翻复,要清楚确切,“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要相同。

“两高”对“邪教组织”的定义,在10月30日公布的《解释》中说,“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两高”这一定义不仅没有指出“邪教组织”的本质属性,而且“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两者的外延不相同。

“神化首要分子”不是邪教的本质特征,当然,许多邪教都神化首要分子。“文革”时期中国共产党也是一个典型的“神化首要分子”的组织。有的邪教,如17世纪法国奉行“黑色弥撒”、召唤邪灵的一种邪教,不神化教主,而故意“妖魔化”教主。邪教组织有一个本质属性,即邪教的信徒们都生活在刻意与外界隔绝的群体里,而且危害组织的成员和社会。“两高”在为“邪教组织”下定义时没有指出这一特征。人民圣殿教、美国的大卫教派,所有邪教都有此特征。人民圣殿教信徒自愿随教主到南美圭亚那丛林的营区过共同生活,但当若干信徒表示要离开时,人民圣殿教气氛顿时剧变。教主吉姆琼斯宣布“以革命式自杀身亡者将得永生。”拒绝服毒自杀而想逃走的信徒,则被守卫开枪打死。对邪教来说,信徒受到教主的牢固控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种种自己无法摆脱的限制。

中国修炼法轮功的人有几千万,他们并没有生活在刻意与外界隔绝的群体里,修炼法轮功的人只是每天用半小时或一小时在公共场所(如公园)中进行,然后他们各自做平常的工作和事情,他们没有暴力活动。学法轮功的人,不想学就可以立即停止。想学就学,想走就走。即使按“两高”的邪教组织定义,也无法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法轮功带宗教色彩但并不是宗教

宗教一词,源自拉丁文“Religio”,意指有限与无限者的结合。人的有限性,不仅表现在能力上的有限,而且表现在生命上的有限,宗教产生于人对抗死亡的心理需要,可以说,宗教是人类对生命及其意义的最终诠释。不论什么宗教,都具有两大特征,一是信仰与崇拜一种或数种超自然、超社会的,无法单纯依靠人类理性去了解的力量;二是相信人有灵魂。而且灵魂不灭,认为在现实世界外,还有另一个世界,如天堂、地狱。

法轮功提倡“真”、“善”、“忍”,要求做人以真、善、忍为准则,提高人的道德水准。据李洪志创立的“法轮大法”说,练“法轮功”要把“修炼心性”放在首位,然后在修炼者身体的腹部修炼一个“法轮”转动,使全身气脉畅通,在“修炼心性”的同时,达到祛病健身的目的。法轮功能否起上述作用,这要靠法轮功修炼者去判定。与纯粹健身的“太极拳”相比,法轮功带有某种宗教色彩,信仰那种“无法单纯靠人类理性去了解的力量。”从解剖学角度说,人的腹部没有什么“法轮”,地球上的生命进化到今天,在任何动植物机体上始终都未出现能自由旋转的轮子这类东西。“用意念转动法轮”可与“专注丹田”相比,视为一种心理现象。对法轮功学员来说,可看作一种信仰。由于法轮功并不具有一般宗教的特征,也没有宗教仪式,所以,可以认为,法轮功不是宗教,但带有宗教色彩。

中国要坚待“信仰自由原则”

中国现在把“罪刑法定原则”写进了刑法。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由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10月30日公布的解释,对“邪教组织”的定义不清楚确切,外延过分宽泛笼统,缺乏法律概念的规范性,因而根本无法判断哪些组织是“邪教组织”,“两高”有必要仔细研究世界各国“邪教组织”的特征,参考其他国家对“邪教组织”的定义,用法律语言在中国的法律上作出清楚确切的定义。

我本人不是法轮功的修炼者和信仰者,但我要为法轮功辩护。有数千万人乐意学习的法轮功,是一种“健康运动”和“提高人的道德精神境界”相结合的活动,法轮功不是邪教。打击迫害法轮功,不仅违反中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而且践踏了中国宪法中“信仰自由原则”。打击法轮功,是对法治和人权的严重践踏。

(转自<<新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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