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月7日讯】张达明7日在《明报》发表文章,标题是《法轮功未违社团条例》:笔者最终仍认为要尊重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及结社自由,若他们坚持高调地继续公开活动,只要和平地进行,我们便应接纳及包容,这正是《国际公约》保障基本权利的重要原则。
文章指出,《社团条例》并没有赋予当局任何权力,以违反注册宗旨为理由去取消该社团的注册。况且,就香港法轮功至今所作出的公开活动而言,似乎亦未有证据显示他们已改变了原有的宗旨。信众举行大型交流会,透过传单、电邮宣传法轮功,披露学员在内地被捕或被“逼害”的资料、在中联办门外公开练功,手法无疑是较前高调,但其目的都与争取政府或社会大众认同法轮功有关。即使香港法轮功蓄意透过一些高调的政治行动去声援内地法轮功,在法律上仍不能借此认定他们违反原有宗旨,因为社团应可以参与合乎其目标的政治活动,特别是当该社团认为其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时,很自然地会透过游行示威或其他手法提出抗议。
文章说,有评论认为政府可基于“国家安全”为理由去取缔法轮功,这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无疑,根据《社团条例》,若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当局可取消某社团的注册及禁止其运作。“国家安全”在条例下被定义为“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法轮功虽被内地取缔,但它的教义及所进行的活动似乎很难与国家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扯上关系。
文章指出,法庭在诠释《社团条例》时,必须顾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而“国家安全”在公约上普遍地被狭义理解为必须以“实际或宣称的武力危害国家的存在、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香港法轮功的活动一向是以非暴力手法进行,故特区政府不能因为它的活动“针对中央政府”或令“中央及特区政府”尴尬而上纲上线,以“国家安全”为由取缔法轮功。
文章说,亦有人提出可根据《社团条例》禁止本港政治性组织与外国政治性组织联系的规定取缔法轮功,笔者同样认为在法律上不可行。似乎未有证据证明法轮功是一政治性组织。更重要的,就是有关规定并没有禁止本港组织与内地政治组织的联系,而法轮功本身却是内地创立及崛起的组织,目前亦未有证据显示本港法轮功有接受外国法轮功组织的金钱资助或受到它们的控制或指使。
文章说,须知中央及特区政府的最大利益是要令“一国两制”贯彻执行,而“一国两制”的重要特色就是容让很多在内地不容许的行为继续在港进行。国内禁止基督徒在三自教会外另办教会聚会,香港不同宗派教会仍可百花齐放。试想想,若法轮功可以在外国继续活动,但在香港却被禁止,又或是本港学员因为坚持行使其信仰或结社自由而要被拘坐牢,我们是否还可以坚称“一国两制”得以成功推行?
文章最后说,笔者最终仍认为要尊重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及结社自由,若他们坚持高调地继续公开活动,只要和平地进行,我们便应接纳及包容,这正是《国际公约》保障基本权利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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