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念慶律師事務所法律信箱

我愛我家——再談社區管理 (二 )

【大紀元8月11日訊】在過去的劉律師信箱中我簡單介紹過社區管理規定的一些知識及社區管理委員會的職能。這次我想再通過兩個案例來談談遵守社區管理規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一個案例是2006年6月份喬治亞州中級法院(Court of Appeals of Georgia)裁決的金先生的案例。金先生在1999年至2000年期間,將他的一輛廢棄不用的舊凱迪拉克停放在小區公用的泊車位上,車輛的車牌早已過期。車的電池已壞不能再啟動,因此金先生也不再為它維持車輛保險。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現這輛廢棄的車長期停在大家公用的泊車位,就貼了一張通知,告知數日內如不將車挪開,車將會被拖走。金先生將通知撕走,但未做任何改動,社區管理委員會也未對此做任何深入追查。2003年,新的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台,再次發出通知,金先生又把通知一撕了事。一個月過後,車被社區管理委員會拖走。金先生認為社區管理委員會無權制定一項規定導致他的個人財產被沒收,沒有根據社區章程制定適當的法律程序就沒收了他的財產。金先生還認為社區管理委員會在執行社區管理規定上不統一,對他有惡意傾向,於是將社區管理委員會訴之法院。

法院否決了金先生的控訴。法院認為社區管理規定是各個屋主與社區管理機構的明文合同,是一份表明所有的屋主聯合起來同意放棄一部份自己的權利而使大家能在一起和平相處的協議,各個屋主必須遵守。社區管理規定中明確要求在社區公用的泊車位上停泊的車輛必須是經過政府檢驗的有車牌的車輛,而非廢棄的車輛,一旦車主被通知車因違規而有被拖走的危險,車主應立即遵守規定,做出相應的改動。至於金先生認為自己沒有被給予足夠的通知,社區管理委員會對他個人進行挑剔,有惡意傾向的這一申訴,法院認為社區管理委員會曾不止一次在車上貼出警告,這足以滿足足夠通知的要求。同時,金先生並不能舉出其他屋主違反社區管理規定而社區管理委員會沒有追究的實例,所以法院對他的這一辯護予以駁回。

第二個是關於一個屋主在他的窗子上貼房屋出售廣告牌的案子。我們很多人在賣房子時都會到處插貼房屋出售(FOR SALE)的牌子,但社區管理規定中要求任何牌子的樹立必須經過社區管理委員會建築審查分會的批准,只有社區管理委員會有全權決定在哪裏可以樹牌。這位屋主不知道社區規定中有關擅自貼牌的相關規定,認為這是不合理的規定,限制了自由貿易和物權自由流動的憲法中授予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部份。法院駁回了這一辯護理由,法院認為在房地產領域,每個屋主可以自由限制自己的所有權,在購買房子的時候,隨之帶來的就是所有權有一定限制的社區管理規定。法院認為社區管理規定並沒有限制房子的自由買賣,只是要求屋主遵守一定的規定來插牌,是必須遵守的合理規定。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識的瞭解,請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當成法律意見。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諮詢劉念慶律師事務所劉念慶律師。聯絡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1210 Warsaw Road, #200, Roswell, GA 30076;聯絡電話770-481-0609;傳真:770-481-0597;網址:www.attorneyl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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