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 : 天上掉下個誹謗政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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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河南靈寶的王帥一樣網上發帖曝光政府違規征地,內蒙古男子吳保全兩度被鄂爾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並以「誹謗他人及政府」的罪名被判刑1年(4月19日《南方都市報》)。

公民因批評政府或政府官員而被治以「誹謗罪」,王帥和吳保全並非僅有的兩個例子。《刑法》規定,誹謗罪屬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但在上述案件中,地方政法機關都隨意將公民的批評定性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目的就是為了以公訴代替自訴,以便用「誹謗」罪名對膽敢批評政府或政府官員的公民施以嚴懲。

在重慶「彭水詩案」、陝西「志丹短信案」、山西「稷山文案」直至河南靈寶「王帥誹謗案」等案件中,地方政法機關為了給公民套上「誹謗罪」,尚需給公民扣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帽子,將原本須由被「誹謗」的政府官員提起自訴的案件,改為由政法機關直接介入。雖然這樣做實際上毫無道理(政府不能隨意認定公民的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但畢竟多少還考慮到了要適合法律條件,以「嚴格」套用法律上規定的罪名(「誹謗他人」)。而在「吳保全誹謗案」中,在地方政府和政法機關的干預下,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地方法院竟然在判決書中稱吳保全「誹謗他人及政府」,這無異於在《刑法》規定的罪名之外創造了一個新的罪名——誹謗政府罪。法院擅自虛構「誹謗政府罪」,實在是法律的恥辱,是司法機關的恥辱,令法治為之蒙羞!

必須強調,在現代法治社會,政府官員作為執掌公權力的公眾人物,其名譽權、隱私權需要受到限制,即便他們自認為受到公民「誹謗」而提起自訴,法律也不應無條件地支持他們的主張,因為法律不能要求公民對政府官員的批評百分之百事實準確、態度中肯,否則只會從根本上將公民的批評權、監督權徹底取消。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名譽和形象建立在法治與公信基礎之上,不會僅僅因為公民的批評而嚴重受損,政府作為公法人,不具備私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基礎,政府更不能針對公民提起名譽侵權及誹謗侵權訴訟。

孟子說,「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如果一個政府官員動不動就控告公民「誹謗」,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將「誹謗罪」發展成為打壓公民批評的法寶,如果一個地方法院公然創造出了「誹謗政府」的罪名,這只能說明,他們其實並沒有受到什麼誹謗,而不過是濫用權力「自我誹謗」、「自取其謗」罷了。(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轉自互聯網論壇﹐未經本站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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