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30日訊】資產轉讓需要訂立買賣合約(buy-sell agreement)。它是公司所有人之間的買賣合約,經常發生在所有人退休、致殘、死亡或離開之前。該類合約沒有標準,但須有三個關鍵因素:價格、條款與條件、資金。一般來說,出售者和購買者容易達成協定。
但是,人們經常遇到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公司所有人有人壽保險。假如公司要買斷去世所有人的股份,公司要支付所有人的保險費。保險收益不課稅,保險費也不能抵稅。公司所有人將被迫繳納強制性最低稅(AMT)。假如公司所有人同意買斷離去所有人的保險,並將保險取出,繳納的保險費不能抵稅,收益也不必課稅。認真計畫所有權轉移可以省去很多稅。
─— 分期出售資產。因為利得僅在分期支付收到時才能算數,出售者可以在分期報表上報告資本利得,延遲納稅。利息也必須加在支付中。購買者的付款(note)將包括出售者的遺產和尚未支付的部分(資本利得的剩餘部分)。這些收入必須繳納收入稅。
─— 當出售給家庭成員時,可以使用「自我取消」(self-canceling)條款以減少遺產稅。當出售者去世時,因為遺產可在那時取消,尚未支付的欠款部分不再納稅。這是減低遺產稅和贈送免稅遺產的方式。取消的分期付款需要繳納收入稅,可以由遺產支付。而購買者並未多付。支付欠款的利率要比市場利率高,用於支付取消用。
─— 在分期付款基礎上設立不可改變信託(irrevocable grantor trust)、出售有限責任公司、合夥公司股份的方式或小型公司的股份降低遺產稅。所有權可以轉移給家庭成員,由後者繼續經營公司。創立人信託中股份的所有人設立一個信託。而公司的收入按照授予人個人稅表上課稅,並付給授予人,以減低分期付款。這樣,出售人不要繳納資本利得稅和利息收入稅。
這種方式可以使使用者獲得三重利益:一、利用信託將所有人的財產從授予人的資產中去掉;二、出售者在分期付款基礎上收到現金;三、出售者在信託收入基礎上付稅,為信託受益人送一個免稅禮物。
─— 把部分所有權作為附加補償送給雇員或購買者,省下來的現金支付欠稅。公司可以減低所有權的利益,節省足夠的現金付稅。其好處是,它把所有權轉移給親屬,而且不用納稅。
─— 服務性公司可以設立一個推遲補償合約(deferred compensation)。該合約規定,當主要合夥人退休或去世時,該合約生效。這個合約可以應用於醫生、律師和其他服務性公司。該合約向所有人或其配偶提供補償。該合約規定,當收到支付時,才要繳納收入稅。這樣,公司可以立即抵稅,而收益人收到時才須繳稅。
─— 向雇員送「幽靈所有權」(phantom ownership)。雇員收到時,就像他們擁有實際的股份(數量等於紅利)。但當雇員收到與紅利相當的現金時,才要繳納收入稅。
─— 用適當聯邦利率(AFR)支付延遲支付(deferred payment),代替較高的市場利率。適當聯邦利率是交易過程收取的最低利率,不需國稅局確認價格。它包括支付給出售者在一般稅率基礎上的稅率,而不是在資本利得稅上的稅率。
─— 用國稅局公平市場價格(FMV)方法評估轉移部分的方法,以降低公司價值。該方法使用的技術評估公司要比用市場價格方法評估公司使得公司價值較低。這是因為它使用歷史財務資料,而非目前或將來的營利;它不需考慮所有因素,如策略價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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