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8日訊】今年春天,在日本有部關於律師倫理的連續劇上演,劇情說的是,有個完成了父親遺志的新人律師,在一家大型事務所開始執業生涯的故事,這位新人律師立志濟弱扶傾,因此一開始即申請進入事務所的冷門部門,pro bono section(提供平民法律服務的部門)。雖然新人律師幹勁十足,然而上司卻時常以「妳說的是一般人的想法,不是律師的想法」澆她冷水。而當這位新人律師對委託人的對方表示同情時,她的上司就會說出「妳要記得妳是誰的律師」或者「這些應該是對方律師要做的事」之類的話。
律師既然接受當事人委託,就得要站在委託人這一方替委託人爭取權益、提供法律服務。有時官司一打,爭訟雙方你來我往,縱然有時委託人看似強勢而對造似乎值得同情,但是律師不能因此而違背自己的委託人。雖然一般人看事情要顧此兼彼,若落實在法庭上,其實這是法官的工作,然而律師首先要想到的是委託人的權益。
律師固然應該替委託人爭取權益,但也不能不擇手段,律師倫理要求律師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律師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現,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律師也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做出違反律師倫理的行為。委託人的利益有時和公共利益是互相矛盾的,律師究竟應該如何維持公益和委託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尤其是事務所的受僱律師或私人企業聘僱的律師,是否能獨立於上司的指示之外?這始終是個難題。
連續劇中,新人律師的上司曾經為犯下強制性交罪的被告辯護,而使這名被告獲得緩刑宣告,簡單地說,就是被告如果在將來的一定期間內不再犯罪(通常是指故意犯罪),那麼被告就可以不用入獄服刑。然而,這名被告在判決後竟然又再次加害於同一名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自殺身亡。多年後被害人的母親提起訴訟,要求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予以賠償。
律師盡力為犯罪事件的被告辯護,而使得被告獲得有利判決,被害人及其親友的痛苦,應該要由誰來負責?倘若被告因獲寬免而再次犯罪所造成的後果,又應該是誰的責任?如果明知道被告有罪,還要不要替他辯護?這些典型的難題,在連續劇的最終,一如預期,並沒有給出答案。在委託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如何摸索找出最適當的平衡點,大概是一名律師畢生努力的目標吧?(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