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6日訊】全國人大常委會: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香港《明報》、海外網絡媒體”維權網”、”博訊網”以及其他媒體報導,2008年4月20日下午,在雲南省文山苗族壯族自治州麻栗坡縣猛硐鄉灑西村鎢礦開採區,發生了一起麻栗坡縣政府指揮武警槍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農民的流血事件。在這場警民大規模流血衝突中,一位名叫陳昌發(苗族)的灑西村村民當場被武裝警察開槍打死,5個村民被重傷,20多個村民被警察的各種器械、棍棒打傷、打殘。
事件的起因緣於福建紫金礦業集團公司到雲南省文山州麻栗坡縣境內進行礦業整合收購活動,並在當地成立一家名叫”紫金礦業公司金瑋分公司”的礦山企業,在當地從事礦山整合開採。在整合收購活動和開採活動中,紫金礦業公司金瑋分公司不顧當地村民要求合理、公正補償佔用他們地基和耕地的要求,金瑋分公司在政府支持下以武裝為後盾,強行開工開礦,導致與灑西村村民發生激烈衝突對抗。
在這次衝突爆發前,紫金公司金瑋分公司已經與猛硐鄉灑西村村民就佔用他們的土地和房屋地基打洞開採鎢礦的土地使用費問題談判過幾次,因為紫金公司金瑋分公司出價太低,村民一直不同意佔用他們的土地。2008年4月20日下午,在麻栗坡縣猛硐鄉灑西村。紫金公司金瑋分公司在縣政府的武裝保護下,派遣大批公司保安和公安、武裝警察保駕護航,強行在猛硐鄉灑西村村民的土地上和房屋地基下面開挖礦洞和建選廠。猛硐鄉灑西村村民攔阻紫金公司金瑋分公司的這種違法行為,用攝像機拍攝他們的強制破壞村民土地和房屋地基的行為。紫金公司金瑋分公司的人員和武裝警察不允許村民拍攝,警察要搶奪村民的攝像機和錄像帶,雙方發生激烈爭搶和打鬥行為,在雙方混戰中,武裝警察眼看村民人數眾多,場面越來越火暴,武裝警察於是開槍鎮壓,當場打死一個名叫陳昌發的農民,開槍重傷5個村民,現在文山州醫院治療,已經有2個村民取出了子彈,另外3個村民被打中了要害部位,還不敢動手續,重傷農民還處於生命垂危之中,奄奄一息。此外,還有20多個村民被打傷,有槍傷、棍傷、拳傷,有的村民被打得頭破血流,現住在麻栗坡縣醫院。還有一些村民被公安局抓走,在審訊室裡被審訊。
據報導,鎮壓事件發生後,麻栗坡縣政府迅速封鎖消息,採取各種措施封路、切斷一切對外聯絡線路、武警在個道路路口站崗盤查任何試圖進入麻栗坡縣境內的人。更為嚴重的是,鎮壓事件發生後,雲南省官方媒體《生活新報》於4月22日發表《雲南文山發生70餘人暴力襲警事件致 1死15傷》的新聞稿,對事件的起因和過程進行了是非顛倒的報導,這使得該暴力鎮壓事件的責任人很可能通過這種混淆黑白的手法來逃脫法律的懲罰。
筆者作為為在雲南省麻栗坡縣投資礦業遭受侵權的民營企業主提供法律服務的中國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41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在此特向全國人常委會和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發出如下緊急呼籲:
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雲南省人大常委會迅速依法成立”雲南省麻栗坡縣政府暴力鎮壓村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這一嚴重侵害公民生命權的政府違法行為展開深入調查,嚴防栗坡縣政府毀滅罪證,顛倒黑白、混淆視聽,把發生在當地的這次開槍殺人事件的真相公諸天下。
筆者發出這一緊急呼籲的法律依據有: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71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31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它的常務委員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39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43條規定:”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產生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筆者敦促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立即嚴格履行自己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定職責,迅速依法啟動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法律程序,切實履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定職責,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把發生在雲南麻栗坡縣境內的這次嚴重侵害公民生命權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當事人提交司法機關繩之以法。
呼籲人:李柏光
2008年4月26日
──原載《維權網》(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