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壽龍:自由高於一切:自由至上論述評(三)

毛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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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訊】三、公共選擇

公共選擇研究的是與市場選擇相對的公共領域的選擇問題。布坎南和圖洛克等是公共選擇理論的奠基者。他們主張個人至上,政府在克服外部性問題上是必要的,大政府是選擇者在公共領域裡理性選擇的結果。大政府助長非生產性的尋租活動,阻礙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要遏制尋租,就需要進行憲法改革,利用可靠的憲政制度,限制政府的作用。

公共選擇學者的基本觀點也有自由至上論的傾向,它強調個人自由至上,主張有限政府。如布坎南在《自由的限度》(1975)一書中認為,”理想的社會是無政府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中,沒有任何人或者集團能夠強制他人”。他在《自由、市場和國家》一書中,特別強調了消極意義的自由,”如果沒有任何人或者集團強制他/她這樣做,那麼這個人在做出某一行為時就是自由的。”比如一個人沒有他人或者集團的干涉,他有權仰著睡或者趴著睡,這時他是自由的。不幸的是,他由於身體上的疾病只能選擇一種睡法,這時他同樣是自由的。

公共選擇學者認為,在自由市場條件下,人們能夠自由地進行討價還價並簽訂契約,這時人們能夠享受自由。他們假定,個人是惟一重要的決策單位,個人為效用最大化考慮所激勵,並且他們在進行選擇時信息充分且充分理性。只有個人才做出選擇和行動。集體本身不選擇也不行動。效用最大化,就是為自己的利益服務。效用最大化包括任何能夠帶來快樂和滿足的或者有價值的東西。也就是說人是自利的,在市場中是如此,在公共領域中也是如此。”當個人由市場中的買者或者賣者轉變為政治過程中的投票者、納稅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員時,他們的品性不會發生變化。”

當然,自利並不是人性的全部,實際上布坎南和圖治克也承認,在私人生活中,有些人願意拿出總收入的5%來幫助窮人,或者其他值得做的事情,在公共生活中有些人也會這樣做。在選舉時,相當多的人就特定的問題進行投票時也沒有特別自利的動機,他們將會根據公共利益來投票,他們願意為國防做出貢獻,也願意維持軍事設施。他們願意供養一個無偏見的法院體制,即使某些問題如同性戀或者墮胎與他們的利益無關,他們也會就特定的政策選擇進行投票,也有許多人願意採取行動去促進公共利益,因此他們支持政府提供天氣預報服務,提供社會保障項目,發展高速公路系統。而有些人則因為缺乏相關的知識或者興趣,願意讓他們的代表在國會投票決定什麼是國家利益。”政治社會是複雜的,多方面的”,但理論研究必須從簡單的假定出發。因此,公共選擇學者的個人至上,是方法論的個人主義,而不是意味著相信個人主義是人類社會的全部。方法論的個人主義假設意味著”在設計政治制度及對憲法確定若干檢查和控制條款時,每個人必須被當作一個無賴,他的所有行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別無其他目的”。人是自私的,在公共領域裡一旦掌握了權力,就必然會損公肥私,這時即使有很多人大公無私,只要有人自私,損公肥私也必然發生。因此”立憲政治的一個重要原理是要作如下的假定--掌權者將濫用政治權力去促進特殊的利益;這不是因為情形常常是如此,而是因為這是事物的自然趨勢,這是自由制度特別要加以防止的”。

布坎南和圖洛克認為無政府狀態是理想的狀態,但他們也認為這是不現實的。因為在無政府狀態下,任何人都有完全的自由,每一個人都可能在做出有利於自己的行為時侵害他人的利益,對他人產生外部不經濟。這就有必要建立政府,來管理和控制個人的行為,從而減輕或者消除外部不經濟問題。另外,為了能夠履行契約,維持秩序,以及為了保證國防安全,政府也是必要的。”霍布斯無政府狀態的經濟無論如何不會有效率,而那些幻想無政府狀態中的競爭性保護性協會的人確實在白日做夢。在沒有執行和保護’我的和你的’區別的環境裡,個人將發揮相對少的努力,而那些努力成果的很大一部分要消耗在搶奪和保護行為之中。集體保障秩序的措施是生產性的,因此,提供這樣的秩序的機構(集體或國家)對產出價值提出要求是得到公認的,即使以最極端的生產力倫理準繩來說也是如此。”不過,政府本身也涉及到成本問題,這些成本包括達成同意的過程成本,對自由的侵害成本,徵稅成本。這時就有必要作出權衡,在權衡過程中個人的自由總是應該擺在優先的位置上。

1970年圖洛克寫了《私人的慾望,公共的手段》一書,該書的副標題就是”政府適當範圍的經濟分析”。該書系統地闡述了外部性問題。圖洛克認為,人類很多行為涉及到種種外部性問題,隨地吐痰影響公共衛生,偷雞摸狗影響公共安全,不接受教育增加文盲率,製造噪音污染環境,建立企業增加就業機會,修建馬路方便交通,在公共場所一絲不掛……均是不僅僅涉及自己的興趣或者利益,而且涉及他人利益的行為。於他人有利的外部性如優美的居住環境、義務鋪路修橋等行為值得提倡,但污染環境、損害治安的有害的外部性行為卻需要政府的管制。此時問題就出現了:政府應該管制、禁止或者對特定的行為徵稅嗎?或者政府應該讓有關方面自己去解決問題?圖洛克認為,政府在處理外部性問題上與私人處理相比有比較優勢,因此政府有必要採取行動,來克服外部性問題。

公共選擇研究的最大成果就是在市場領域裡自利的人們自由選擇能夠獲得共同富裕,但在公共領域裡,自利的人們自由選擇的結果卻是搭便車、大政府、尋租等等十分惡劣的後果。

在公共領域裡,如果某一項政策的選擇要滿足不損害任何一個人的利益的條件,就必須採取一致同意的選擇規則。由於一致同意的代價非常昂貴,它不是導致一事無成,就是不得不經常向反對者行賄。因此,公共領域的選擇規則往往會傾向於尊重多數的意見,實行少數無條件服從多數的原則。

公共選擇研究表明,多數統治原則的實施,會自然而然地導致大政府的惡果。假定有100個人通過多數原則建立政府來處理事務,根據多數統治規則,任何51個人就可以採取集體行動,即使這種行動必須要由其他49個人付出一部分的代價。由於51個人組成的多數並不一定是同一批51個人,因此人們可以組織任意的51個人來採取強制性的行動,並讓其他49%的人支付一部分成本。由於多數派總是能夠依靠多數原則來剝削少數人的利益,人們就會越來越依靠多數統治的辦法來搭少數人的便車。結果公共領域日益擴張,也就是政府擴張,市場縮小。

政府擴張導致尋租氾濫。在此,公共選擇學者的尋租不是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所徵收的租金,它指的是”通過國家的保護所產生的財富的轉移”。它包括”旨在通過引入政府干預或者終止它的干預而獲利的活動”。在這個意義上,要求政府限制日本汽車進口的通用汽車公司的說客就是尋租者。要求加薪的官僚是尋租者。反對進口限制和反對給官僚加薪的人也是尋租者。簡言之,通過政府作為或者不作為來獲得好處的任何行為都是尋租行為,阻撓他人尋租的行為也是尋租行為。

尋租行為並不是通常所說的尋利行為。尋利行為是一種生產性的努力,它有助於社會的福祉,但是尋租行為涉及資源的非生產性運用,如說客的時間和才能就是非生產性的運用。把可用於生產性活動的資源用於非生產性的尋租活動,減少了總的財富。圖洛克把尋租看作是”負總和的遊戲”,認為第三世界國家的落後是因為這些國家存在著大量的尋租行為。

官僚也是效用最大化的即自私的尋租者。他們最關心的是自己的職位、工資和津貼,由於他們的前途取決於他們工作的政府部門的狀況,因此他們也特別關心自己所在的工作部門的擴張,希望有更多的人員,有更多的預算。他們努力擴張政府部門的職能,同時設法反對可能導致其人員精簡或者預算削減的發展。在每一個財政年度將要結束時,他們會花完最後一分錢,惟恐本年度有剩餘後,下一年度的預算就會削減。同時還會想方設法證明該年度預算規模不足。對於尋租者來說,他們一邊抱怨官僚機構為何不死,為什麼不衰亡,一邊則設法支持官僚機構,因為一旦真的死亡了,尋租者也無機會尋租了。

投票者投票的動機也是為了增進自己的利益。他們選擇那些能夠滿足他們慾望的立法者。立法者也為自利所驅使,他們為了再當選,他們在投票時往往考慮那些特殊選民的利益,並且盡可能地把成本分配到其他無關緊要的選民身上。對立法者要求擴張政府,要求增加政府開支的壓力大於要求精簡政府、縮減預算的壓力,於是政府一直在擴張,而當稅收無法維持政府支出時,政府就會舉借國債,實施赤字財政。

因此,在公共選擇學者看來,政府就是所有人都力圖依靠他人來生活的東西,政府是尋租的根源。政府擴張是多數統治原則條件下一部分人積極選擇的結果。這時,就要建立可靠的憲政制度,保護個人的自由,保護市場,制約多數的權力,遏制政府的擴張,把政府限制在必要的範圍之內,遏制尋租。

布坎南和圖洛克在《同意的計算》分析了立憲民主的邏輯基礎問題。他們認為,邏輯上的制憲者充滿害怕而不是充滿希望。他們懷疑政府,認為政府是最大的威脅。他們關心如何保護自己,而不太關心政府將會幫助他們解決問題,實現進步。為了保護個人的自由,他們要求憲法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生效,給每一個人以否決的權利,政府就不會浪費任何納稅人的錢。無政府狀態下人們可以擁有充分的自由,但一旦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地強制他人時,其結果很可能是霍布斯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如果任何人均能夠利用一致同意規則給予的一票否決權,政府在公共領域裡必將一事無成。一致同意將會使政府完全失效,或者不得不向拒不合作者行賄,因此它本身也是昂貴的。因此邏輯上的制憲者必然選擇多數統治的原則。然而,多數統治原則必然導致大政府和尋租氾濫。因此,制憲者必然會制定制約多數權力、保護少數權利的憲政安排,立憲的政府必然是有限的政府。

布坎南的憲法經濟學提出了立憲政治的基本原則。他認為,人有壞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但是”在設計政治制度及對憲法確定若干檢查和控制條款時,每個人必須被當作一個無賴,他的所有行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別無其他日的”。人是自私的,在公共領域裡一旦掌握了權力,就必然會損公肥私,這時即使有很多人大公無私,只要有人自私,損公肥私也必然發生。因此”立憲政治的一個重要原理是要作如下的假定--掌權者將濫用政治權力去促進特殊的利益;這不是因為情形常常是如此,而是因為這是事物的自然趨勢,這是自由制度特別要加以防止的”。

布坎南分析了憲法經濟學在稅收、干預政策以及憲法改革三個領域的應用問題。他認為,在稅收領域裡,關鍵問題在於外部徵集的稅收對於處於市場上作為物品和勞務的需求者及供應者的私人經濟行為會產生什麼影響。新古典稅收理論無論在實證還是規範上都假定稅收本身對於選擇過程來說是外生的。公共選擇研究則假定政治決策制定是內生的。各種稅基額外的負擔輕重的排序和選擇不如各種稅基條件下政府收入大小的排序和選擇重要。稅收問題關鍵在於政治決策結構與財政制度的相互作用。

凱恩斯主義主張利用政府預算來實現宏觀經濟目標,忽視了政治決策結構對預算的影響。公共選擇研究表明,民主政府喜歡支出而不願徵稅,從而趨於使預算出現赤字的傾向。布坎南認為,在後凱恩斯時代,當對政治行為者的道德約束失去它們先前的大部分效力時,就需要限制赤字融通的正式規則,以保證負責任的財政決策。

布坎南認為,通過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實現分配的公平,在民主政府中,再分配政策實現公平的可能性取決於利益集團政治能否實現分配公平。公共選擇研究表明:”利益集團之間不受約束的政治鬥爭不可能促進分配公平的種種目標。”只有當制度規則嚴格限制旨在破壞轉讓過程有利可圖的投資時,稅後轉讓後的價值分配,才可能有符合公平原理的調整。

從整體上來看,公共選擇與自由至上論的基本傾向是一致的,因而人們經常認為它也是自由至上論的組成部分,不過它與自由至上論的區別也不可忽視。首先,它用微觀經濟學方法系統地闡述了大政府產生的過程、大政府可能導致的尋租等方面的危害、制止大政府的難度,它還論證了在克服外部性方面政府職能的必要性,並且給出了制止大政府的憲政制度設計原則。它比自由至上論者更注重技術問題,在提供解決方案時更注意現實可行性,也更具有解決問題的針對性。它注重利益因素在公共領域的重要作用,既有實證分析,也有規範分析,而自由至上論要麼是後果論的,要麼就是以自然法和天賦權利為基礎的。

其次,公共選擇理論論證了個人自由選擇在市場領域可以導致共同富裕和繁榮,但在非市場領域即公共領域則必然導致搭便車盛行、公益物品供給不足、公害物品氾濫、公有物得不到起碼的關心等公有物的災難。要解決公共領域自由選擇所必然導致的惡果,必須在公共領域建立自由民主憲政制度,來界定公共領域的個人權利,並以此來制約政府。它對於自由至上論的發展是它論證了市場制度在公共領域的失靈以及個人自由在公共領域的限度,也論證了政府在解決外部性問題上的必要性。

此外,公共選擇學說也為政府職能提供了新的邊界,即契約論的邊界,為突破諾齊克最弱意義國家的邊界提供了可能性。 因為諾齊克把國家的職能限於守夜人的角色,其他職能在道德上都是不正當的,但一致同意學說卻允許國家在一致同意的情 況下超越守夜人的角色,並且也可以不侵犯個人的權利,因為一 旦侵犯了個人的權利,人們就可以運用絕對否決權不同意。 【未完】

--原載:《天道網》,2007-11-29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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