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窗口:美國的假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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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3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薇2008年2月22日華盛頓報導) 假釋是美國刑事法中一項重要的、同時又是引起爭議的問題,它說的是監獄犯人在服刑一段時間或者大部份刑期服滿之後,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准提早釋放,不過釋放後一段時間內還要繼續受到監視,而且,在這段期間如果違反了假釋規定,就會被取消假釋資格,重新關入監獄。目前,美國聯邦一級已經廢除了假釋制度,但是大多數州仍然保留了關於假釋的規定。

*假釋制度的起源和發展*

假釋制度開始於19世紀中期的愛爾蘭,當時監獄犯人可以通過參加一些監獄管教計劃,爭取得到提早釋放的機會,隨後美國也採納了這種做法,允許表現好的監獄犯人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提早出獄,並在出獄後一段時間內繼續受到監視。

到了1942年,美國各州和聯邦一級都開始實行假釋制度,而且聯邦和州法官的判刑有很大的選擇餘地,犯罪人員在被判“不固定刑期”的時候,比如說,某人被判5到15年“不固定刑期”,如果表現好,5年就可以獲釋,如果表現不好,就有可能要服滿15年的刑期才能出獄。監獄犯人甚麼時候獲釋由假釋委員酌情決定。

假釋委員根據犯罪人員的犯罪歷史、獄中表現以及對社會可能構成的危險等因素,逐案進行審議。這個制度得到監獄官員的支持,因為它有助於減輕監獄人滿為患的壓力。 但是,“不固定刑期”判決也存在很多問題,由於法官在量刑方面無章可循,犯罪人員可能會因為類似的犯罪而得到不同的判刑。另外,公眾普遍擔心,提早釋放監獄犯人,有可能使犯罪活動增多。因此要求對犯罪人員施以更長刑期以及統一判刑標準的呼聲日益高漲。

到了20世紀70年代中期,美國的假釋制度出現大的變革,重新確立的判刑條例要求法官施以“固定刑期”,對很多刑事犯罪都規定了必須有最低刑期,有些假釋委員會也被取消。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全面控制犯罪法”,在聯邦一級廢除了假釋制度。

根據這項法律,在1987年11月1號之前有過犯罪活動的聯邦監獄犯人在服滿三分之一刑期後,仍然有資格得到假釋,但是,在這之後有犯罪行為的聯邦監獄犯人不享受這種待遇。如果他們在獄中表現好,每年最多可以減刑54天,釋放後一段期間內仍要繼續接受監視。

*假釋委員會的職能*

目前,美國絕大多數州仍然有關於假釋的規定,但是只有14個州保留了假釋委員會。俄亥俄州翰密爾頓郡檢察官邁克 艾倫以俄亥俄州為例,解釋了假釋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他說:

“在俄亥俄州,假釋委員會由10名成員組成,他們由州長任命,任期6年。當一個監獄犯人具備申請假釋資格的時候,假釋委員會要投票決定是否將其提早釋放。俄亥俄州的做法是,委員會根據監獄犯人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重犯的機率進行分析,然後提出一個危險程度評估,如果他們認為這名監獄犯人的危險程度還可以接受,那麼,他們就決定提早將其釋放。”

“國際假釋協會”執行主任蓋爾 休斯指出,美國的假釋制度可以分三種形式。他說:

“第一種形式是,假釋委員會對『不固定刑期』的判決幾乎有絕對的決定權,也就是說,他們可以在犯罪人員服刑期間決定是否將其釋放。

“第二種形式是,法律對假釋委員會的決定權實施某些限制,例如法律規定,犯罪人員必須在服滿最低刑期之後才能被考慮是否給予假釋,以及某些犯罪不能得到假釋,犯罪人員必須服滿整個刑期才能出獄等。

“第三種形式是,對於『固定刑期』的判決,假釋委員會在是否釋放監獄犯人的問題上沒有任何決定權,它只能設定假釋條件,如果犯罪人員在假釋期間違反了假釋規定,假釋委員會有權撤銷他的假釋資格。另外,假釋委員還可以對假釋計劃進行監視。”

北卡羅來納大學社會學和刑法學教授馬里奧 帕帕羅奇比較了有假釋委員會和沒有假釋委員會的州的不同做法。他說:

“在那些沒有假釋委員會的州,比如說法律規定搶劫罪的刑期是5年,犯罪人員在服滿百分之85的刑期以後便可以獲得假釋,釋放之後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受到監視,這類似於假釋監視期,但是沒有人對是否釋放監獄犯人進行審議,即使他在監獄中沒有參加過任何計劃,而且沒有遵守監獄的規定,都必須釋放,這被稱為『法定釋放』。

“在那些仍然有假釋委員會的14個州,當監獄犯人具備申請假釋的資格時,假釋委員會要詳細審議他的檔案,同時找他和犯罪受害人談話,然後再決定是否可以提早釋放他。”

由此可見,美國的假釋制度目前主要在州一級才有,而且每個州的情況不同,有的州根據“不固定刑期” 判決,由假釋委員會決定是否提早釋放監獄犯人,在另外一些州,根據“固定刑期”的判決,監獄犯人在服滿“固定刑期”判決所要求的刑期之後,不需要審議就可自動得到假釋。

*假釋的條件和過程*

蓋爾 休斯介紹了假釋的程序。他說:

“假釋委員會在瞭解案情之後,再對申請假釋的監獄犯人是否具備假釋資格做出決定。假釋委員會要求監獄犯人提出重返社區的計劃,犯罪人員或是自己提出計劃,或是由假釋委員會指定某個社會機構幫助他制定計劃。假釋委員會還要派假釋官員到監獄犯人所在的社區,對他將來的就業和住處等情況進行調查,在確定一切都符合要求之後再將其釋放。”

教授馬里奧 帕帕羅奇教授說,在美國幾乎所有的司法管轄區,監獄犯人都必須在服滿一定刑期之後,才有申請假釋的資格。他說,假釋是一項特權,而不是權利,監獄犯人有申請假釋的自由,但不一定能得到假釋。他說:

“監獄犯人服刑多長時間因州而異,不同犯罪判刑也不同。監獄犯人服刑一段時間,並具備申請假釋的資格以後,一般會整理出一套材料,列舉自己在服刑期間做了些甚麼以及參加過哪些計劃等,他還會把計劃負責人員、監獄官員和教師的推薦信,以及他返回的社區中有僱主願意僱用他的證明,呈交給假釋委員會。他一般會表示對自己的罪行感到悔恨,並保證永遠不重犯,假釋委員會如果相信他成功的機率很大,就會給予他假釋。”

帕帕羅奇教授說,監獄犯人必須同意假釋條件,否則就得不到假釋,例如假釋期間必須遵紀守法,不能擁有武器,不准吸毒,必須遵守假釋官員提出的所有規定等。另外,如果獲得假釋的犯罪人員有精神方面的問題,他還會被要求接受心理治療。得到假釋以後,由假釋官員對他進行監視,如果獲得假釋的犯罪人員違反假釋條件,他就會再次被關入監獄,繼續服刑。

*假釋的運作情況*

假釋的運作可以從監獄犯人被允許提早釋放、釋放後繼續受到監視以及因違反假釋規定而被取消假釋資格三個方面進行分析。“美國緩刑和假釋協會” 前任主席、現任北卡羅來納大學刑法學教授馬里奧 帕帕羅奇曾經擔任過假釋官員。他介紹了親自處理的一起監獄犯人在假釋後受到監視期間發生的案子。他說:

“一名男子因打死了自己女友的女兒,坐了20年牢,服刑期間,他和監獄外的一位婦女結了婚。這位婦女有四個女兒,當這名男子得到假釋以後,我告訴他,在接受心理醫生的檢查之前,他不能和這名婦女及孩子住在一起。但是,他偷偷住進她的家中,我們發現後把他逮捕。在決定是否取消他的假釋資格的聽證會上,這名婦女祈求我們釋放他,而且保證這個男人沒有任何危險。我們無奈只好釋放了他。

“但是,出於對四個孩子的擔心,我提出把她們從家中搬出來,這對她們的母親來說是一件非常困難的決定,但是她答應了,並讓這個男子住到她的家中。不到一個星期,這個男子割斷了她的喉嚨。現在他在死囚名單上。”

帕帕羅奇教授說,也有一些假釋成功的案例。他說,經他接手的案子當中,有一個人因殺人罪被判刑入獄20多年,他在監獄中刻苦自學,獲得假釋後進入法學院深造,畢業後成為一名成功的律師。

帕帕羅奇教授說,僅僅通過上面兩起案子很難判斷假釋制度究竟是好是壞,關鍵在於社會是否因為有假釋制度而比沒有假釋制度更加安全。他說:

“有假釋制度比沒有假釋制度安全百分之5,也就是說,有假釋制度會使重返監獄的犯罪人員減少了百分之5。另外,如果我們提供密集的心理治療和教育計劃,社會就更加安全,再次被捕的人會減少百分之10,有時最高可減少到百分之30。”

*假釋制度引起爭議*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贊同這種觀點,假釋制度始終是美國刑事法中引起廣泛爭議的問題。支持和反對的都大有人在。 新罕布什爾大學政策和社會學研究院教授泰德 柯克帕特里克分析了支持和反對假釋的兩派人士的觀點。他說:

“反對假釋的人認為,美國在過去15年中採取了嚴厲的法治政策,這個政策說:我們不能縱容罪犯,他們既然犯了法,就應該在監獄中接受懲罰。因此,一說到讓更多監獄犯在刑滿之前釋放,就會引起爭議。

“支持假釋的人認為,如果在監獄外的環境為監獄犯人提供一些服務,例如提供教育和就業機會以及戒酒戒毒的治療計劃等,會比把他們關在監獄更能節省開支,因為研究表明,把公共資金花在避免獲得假釋的犯罪人員走回頭路上面是一項有利的投資。” 邁克 艾倫檢察官提出了反對假釋的理由。他說:

“假如某人犯了刑事罪,因謀殺罪而被判刑30年,我認為就應該把他關30年,一天刑期都不能少,更不能提早將他釋放。重罪罪犯必須服滿刑期,因為我們不斷看到,在考慮給某名罪犯人員假釋時,受害人的家屬就要到假釋委員會作證,這等於讓他們再受一次折磨。”

“國際假釋協會”執行主任蓋爾 休斯認為,實行假釋對社會更有利。他說:

“如果你縱觀全美國,你就會發現有一些州開始有加強假釋制度的趨向。例如,加利福尼亞州過去幾年中通過了一項直接針對吸毒犯罪人員的法律,根據這條法律,這些犯罪人員獲得假釋後,如果又開始吸毒,僅僅因為這一點不會被重新關入監獄,而是要接受戒毒治療。很多人認為,把他們重新關回監獄有很多益處,但是實際情況是,減少服刑時間,讓他們得到假釋的好處似乎更多一些。”

在美國各州當中,加州是獲得假釋的監獄犯人以及假釋後重新關回監獄的犯人人數最多的。加州薩克拉蒙托警察局局長阿爾伯特 納赫拉認為,假釋制度在實際運作中不是很成功的。 他說:

“假釋制度從觀念上來說是一個好的制度,這個觀念是:假釋機構幫助獲得假釋而重返社會的犯罪人員重新做人並不再犯罪,同時利用教育和職業等資源幫助實現這個目標,但是,他們也面臨犯罪人員有走回頭路、重新被關回監獄的危險。

“得到假釋的犯罪人員知道,如果自己表現不好,不做一個好公民,就有可能被送入監獄繼續服刑。不幸的是,我們在這方面的工作失敗了,因為得到假釋重返社會的犯罪人員的人數太多,而為他們提供的資源卻很缺乏。”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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