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4日訊】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四十一
(編者按:本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UH,是法律系的教授。社區華人以及新來的移民往往對於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瞭解,對於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感到迷惑和困擾。本報今後將陸續刊登他的專欄,以饗讀者。)
前任配偶破產不影響自身債務
問:我在兩年前離婚。我的先生在離婚證書中同意替我們的車付錢,車子留給我。最近他申請破產。銀行說,因為我們兩人在借條上簽字,所以我依舊欠他們買車的錢。這樣正確嗎?離婚證書難道不是比我們簽字的借條更重要嗎?
答:離婚證書是你和你的前夫之間的事情。借你錢買車的銀行不受離婚證書的影響。換句話說,如果你在離婚以前欠銀行債務,你依舊欠債。由於破產,你的先生不再欠錢。而你的債並不因為他破產而取消。如果你不付錢,銀行可以取回車,並且為任何不足的數目控告你。
問:最近我把名字加進一個高級公寓住宅區的現存租約裡。在簽字以前我要求管理處延長租約3個月。公寓住宅的代表說,延長租約是非法的,他們能夠做的只是將另一個人加進租約裡。房客和公寓同意延長現存的租約,是違法的嗎?
答:絕對不是!一份租約只不過是一份合同。簽署任何合同,包括租約,參加者都可以經過彼此的同意,更改或取消這份合同。如果房東要同意延長合同,沒有禁止他這樣做的法律。
問:我的信用卡公司要求一個親戚作為我的「聯絡」人。我的帳單到現在還沒有付。我的親戚會為我的債務負責任嗎?
答:一個你列為「聯絡人」的人沒有為你償還債務的責任,除非他/她同意這樣做。例如,如果你的親戚同意作為你的共同簽字人或保人,簽了字,你不付錢他/她就要替你付。基於你所說,公司在找尋你的時候有權聯絡他/她,但是他/她沒有替你還債的責任。
問:我的父親在去世以前把大部份的財產贈送出去,他的遺囑把剩下的一切都留給了我。我對他送出去的財產有什麼取得的權利嗎?
答:可能沒有。只要一個人覺得合理,他/她就有權任意處置他/她的財產。一份遺囑只管那個人死後留下來的東西。
假設你的父親在贈送禮物時沒有受到欺騙或欺詐,精神正常,我看你沒有挑戰它們的基礎。那是他的財產,他有權力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它。
問:有一個追債人聯絡我,向我索取一筆信用卡的債。他非常的強勢,而且用語言冒犯我。他聯絡我的人事部門,告訴他們他將從我的工資裡扣錢。我有什麼選擇嗎?
答:照我看,這名追債人違反了州法和聯邦法。按照聯邦法,追 債人無權聯絡第三者,如果他和你的僱主說過話,他違反了聯邦法。同時州法和聯邦法都禁止使用法律不允許的手段來威脅。在德州沒有從工資裡扣除這類債務的法律。
我建議 你讓追債人知道你明白你的法律權益,然後和他商討出你可以負擔的解決方法。如果干擾繼續,你可以和一位精通追討債務的律師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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