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9日訊】問題410﹕我的綠卡申請第一步,PERM,已進行了3個月,我的僱主做的廣告及徵人在上週完成。據我所知,我的律師應該可以將PERM 勞工證申請報上。但是,這週我收到我的律師要求我的僱主將我是唯一符合這個職位條件的證據交給她。雖然我的僱主已告訴她在徵人活動中井沒有任何夠格的人。這個職位要求在某些領域要有兩年的工作經驗。我在台灣以前的僱主在這些領域中工作了1 年半﹔還有我用H-1B在這家公司工作己經有10個月的工作經驗。當我告訴我的律師用我在這間公司掙得的10個月的工作經驗加上台灣的1年半經驗,她告訴我在目前公司掙得的10個月工作經驗只有在H-1B的職位和綠卡的職位大不相同的前提下才能使用。她說的是真的嗎﹖我覺得很不合理,或她根本不想報我的申請﹖
解答﹕ 你的律師說的沒錯。從法律上講,你不能用在同一僱主那兒掙得的經驗來符合綠卡的條件。
這條規定的背後的原因是﹕為當僱主僱佣你的那10個月中,老闆當時並沒有要求你具有2年的工作經驗﹔那麼為什麼老闆在辦你的綠卡的時候而要求其他申請人要有2年的工作經驗﹖所以,如果這10個月可以符合條件的話,它的職位必須和綠卡職位完全不同才可以。例如,這10個月你是「電腦編程員」,綠卡的職位是「軟件工程師」。一般來講,你可以用在「電腦編程員」掙得的經驗來符合「軟件工程師」這
一職位要求。所以,在公司給你軟件工程師的工作offer時,你已經有2年的工作經驗了。
換一種情形,如果10個月前,老闆僱佣你的職稱就是「軟件工程師」,而你當時只有台灣的 1 年半的經驗,這就說明老闆對這個職位不要求 2 年的經驗﹔則10個月後給你辦綠卡時,也就不能提出這個2年工作經驗的要求。
即使你認為綠卡的職位和在同一僱主取得經驗的職位大不相同,也很容易被勞工部或移民局挑戰。一般來說最好不用在同一公司掙得的經驗,以免給自己帶來大麻煩。如果你沒有2年的工作經驗,在廣告中要求1年工作經驗就好了,這樣,你就沒有辯論「這兩個職位是大不相同的」的麻煩。
我想你的律師是想用你老闆已經做了的「現成的廣告」來為你做綠卡。那麼,根據你的條件,你無法使用這個「現成的廣告,」還要重新登廣告。 新的廣告只能要求1年或1年半的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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