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2日訊】牛哥對小民哥說,「你知道牛頓的三大運動定律嗎?第一運動定律:除非有外在的力量加進去,要不然保持靜止的物體,會永遠保持靜止;沿一直線作相同速度運動的物體,也會一直持續不停的跑下去,這定律又稱為慣性定律。第二運動定律:當物體受到外來的力量時,它會沿著這個力量的方向,加快速度運動,力量越大速度就越快,F=ma。第三運動定律:每一個施加於物體的力量,都會同時產生一個大小相等而且方向相反的反作用力。這定律也叫做‘作用與反作用定律’。」
小民哥對牛哥說,「你知道美國憲政的三大基礎嗎?第一是《五月花號公約》(The Mayflower Compact),其中包含國家權利的來源(國家是民衆以契約的形式合意組建的)、法律的合法性基礎(法律是爲了維護全體社會成員的整體利益而制定的) 、人民自決與人民自治(人民在God面前共同立誓簽約,自願結爲一民衆自治團體)等。」
「第二是《維吉尼亞權利法案》》,其中包含16項內容;它被稱為美國的第一部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的憲法(The 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 has been called the first American bill of rights.);它特別強調人的權利不能被剝奪的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alienable rights–certain individual rights that cannot be taken away.);它的概念與精神,直接影響了麥迪森(James Madison,The Father of the Constitution)所起草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權利法案》是美國憲法的主要核心與立國基礎。」
「第三是《獨立宣言》,其中包含人人生而平等、人享有造物主所賦予的某些不可被剝奪的權利(生命權、自由權、追其幸福的權利等) 、人民有建立政府權與革命權等。」
「牛頓的三大定律與美國憲政的三大基礎,都源於信仰唯一造位主的偉大理念;牛頓的科學理念與美國的憲政,都是建立在信仰耶穌與《聖經》的理念上,不是嗎?」
2007-5-20(Hugo文集,請參閲http://blog.roodo.com/hugoliu1/)
附註:
一. 《五月花號公約》(The Mayflower Compact,1620)內容
In the name of God, Amen.( 以God的名義,阿門。)We whose names are underwritten, the loyal subjects of our dread sovereign Lord, King James, by the grace of God, of Great Britain, France and Ireland king, defender of the faith, etc., having undertaken.(我等簽約之人,信仰的捍衛者,蒙God保佑的大不列顛、法蘭西和愛爾蘭的國王詹姆士國王陛下的忠順臣民。)
For the glory of God, and advancement of the Christian faith, and honor of our king and country, a voyage to plant the first colony in the Northern parts of Virginia, do by these presents solemnly and mutually in the presence of God, and one of another, covenant and combine ourselves together into a civil body politic, for our better ordering and preservation and furtherance of the ends aforesaid and by virtue hereof to enact constitute, and frame such just and equal laws, ordinances, acts, constitutions, and offices, from time to time, as shall be thought most meet and convenient for the general good of the colony, unto which we promise all due submission and obedience.(為了God的榮耀,為了增進基督教信仰,為了我們國王和國家的榮譽,我們遠涉重洋,在弗吉尼亞北部開拓第一塊殖民地。我們在God面前一起莊嚴盟誓簽約,自願結成民眾自治團體。為使上述目的得以順利實施、維護和發展,也為將來能隨時依此而制定和頒佈有益於殖民地全體民眾利益的公正與平等的法律、法規、法案、憲章和公職,我們全體都保證遵守和服從。)
In witness whereof we have here under subscribed our names at Cape-Cod the 11th of November, in the year of the reign of our sovereign lord, King James, of England, France, and Ireland the eighteen, and of Scotland the fifty-fourth. Anno Domini 1620.( 據此於公元1620年11月11日,於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十八世國王暨蘇格蘭五十四世國王詹姆士陛下在位之年,我等在卡德角簽署姓名如下。 )
二.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the 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1776)
維吉尼亞善良人民的代表,在其全體和自由的大會上制定一項權利宣言;宣言中所列權利屬於他們及其後裔,是政府的基礎。
1. 所有人都是生來同樣自由與獨立的,並享有某些自然權利,當他們組成一個社會時,他們不能憑任何契約剝奪其後裔的這些權利;也就是說,享受生活與自由的權利,包括獲取與擁有財產、追求和享有幸福與安全的手段。
2. 所有的權力都屬於人民,因而也來自人民;政府人員是他們的受託人與僕人,無論何時都能改正他們。
3. 政府是為了或者應當是為了人民、國家或社會的共同利益、保障和安全而設立的;在所有各種形式的政府當中,最好的政府是能夠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是能夠最有效地防止弊政危險的政府;當發現任何政府不適合或違反這些宗旨時,社會的大多數人享有不容置疑、不可剝奪和不能取消的權利,得以公認為最有助於大眾利益的方式,改革、變換或廢黜政府。
4. 除非為了服務眾人,任何個人或團體都無權自社會得到獨佔的或單獨的報酬或特權;政府職位不能相傳,行政人員、立法者與司法者等職不應世襲。
5. State的立法權和行政權應與司法分立,並應有明確界限;前兩者的成員如能感受並分擔人民的疾苦,就可以不致壓迫人民;他們應在規定的期限,恢復人民身份,回到他們原來的單位去,其空缺則通過經常的、確定的、定期的選舉來填補;在選舉中,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以前的所有成員或部份成員是否仍符合條件。
6. 遴選議會人民代表的各項選舉,並均應自由進行;舉凡能夠證明與本社會有永久性共同利害關係並屬於本社會的人都享有選舉權;未經其本人同意,或其選出的代表同意,不能對其徵稅,或剝奪其財產以供公眾使用;也不受任何未經他們為公益而以同樣方式同意的法律的的約束。
7. 任何當局未經人民代表同意而中止法律或執行法律,其與此有關的所有權力都有損於人民的權利,均不得行使。
8. 在所有可判死刑案件或刑事訴訟中,人們有權要求知道對其起訴的理由和性質,有權與起訴人和證人對質,要求查證對其有利的證據,並有權要求由來自其鄰近近地區的公正陪審團進行迅速審理;未經陪審團的一致同意,不能確認他有罪,也不能強迫他自證其罪;除非根據當地法律或由與其地位相同的公民所組的陪審團裁決,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自由。
9. 不得要求繳交過量的保釋金或判處過重的罰金,也不得判處殘酷而非同尋常的刑罰。
10. 對政府行政人員或執令人員簽發一般搜捕令,使其在沒有獲得所犯事實的證據時,即行搜查可疑地點,或拘捕未經指名或其罪行 未經闡明且且無實據足以佐證的人;這種搜捕令實屬不可容忍並且是壓制性的,絕對不應簽發。
11. 在財產糾紛和人與人之間的訴訟案件中由陪審團進行裁定,這一古老的審判程式比任何其他程式均為可取,應予以保 持並視為神聖不可侵犯。
12. 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絕不能加以限制; 只有專制政體才會限制這種自由。
13. 由受過軍事訓練的人民組成並管理得當的民兵,乃自由State的妥善、自然而安全的保障;在和平時期,常備軍會危及自由,應避免設置;在任何情況下,軍隊都應嚴格服從文職權力,並受其統率。
14. 人民有權享有一個一致相同的政府;因此,在維吉尼亞地區內,不得於維吉尼亞政府之外另行設立或成立任何政府。
15. 必須堅持公正、適中,節制、勤儉和優良品德,經常謹守各項基本原則,否則任何人民都不能保有自由的政府,也無法享有God所賜的自由。
16. 宗教、亦即我們對創世主所負有的責任以及盡這種責任的方式,只能由理智和信念加以指引,不能藉助於武力或暴行;因此,任何人都有按照良知的指示,自由信仰宗教的平等權利;所有人都相互有責任以基督的克制、博愛和仁慈對待他人。
三. 美國《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1776)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CONGRESS, JULY 4,1776 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AICA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 it becomes necessary for one people 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a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 and to assume among the powers of the earth, the separate and equal station to which the laws Nature and Nature’s God entitle them, a decent respect to the opinions of mankind requires that they should declare the causes which impel them to the separation.( 在人類事務發展的過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同另一個民族的聯系,並按照自然法則和God的旨意,以獨立平等的身份立于世界列國之林時,出于對人類輿論的尊重,必須把驅使他們獨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they are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them,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e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我們認爲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幹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爲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是經被統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據的原則和組織其權利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爲唯有這樣才最有可能使他們獲得安全和幸福。若真要審慎的來說,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應當由于無關緊要的和一時的原因而予以更換的。過去的一切經驗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尚能忍受,人類還是情願忍受,也不想爲申冤而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形式。然而,當始終追求同一目標的一系列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的行爲表明政府企圖把人民至于專制暴政之下時,人民就有權也有義務去推翻這樣的政府,並爲其未來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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