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日訊】昝愛宗訴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局長俞劍明起訴狀
作者:昝愛宗 文章來源:六四天網 點擊數:39 更新時間:2007-4-30 16:29:08
原告:昝愛宗,男,漢族,《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原任站長、記者;電話:13082850180。身份證號碼:341222197109042395。
被告:浙江省新聞出版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區慶春路225號西湖時代廣場三樓,郵編:310006,電話:13957152166,87163098 ,87163108,法定代表人:俞劍明,職務: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省新聞出版局侵害原告昝愛宗姓名權和名譽權成立,責令其更正,消除影響並書面賠禮道歉;
2、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
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2006年4月25日,原告所在的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順利通過了由被告負責辦理的2005-2006年度駐浙記者站年檢,登記號為”浙報JZ第042號 “。原告為具體經辦人,被告由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報刊處助理調研員張明娣具體經辦。原告當時的職務是記者站站長,又是駐浙江記者,原告本人的新聞記者證也順利通過了國家新聞出版總署2005年度的年檢。被告浙江省新聞出版局作為新聞出版的專門機關,卻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公然造假,於2006年10月19日在《浙江日報》第11版刊登2005-2006年度各新聞單位駐浙江記者站年檢公告,其中把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負責人昝愛宗在公告中非法篡改編造為”趙覓 “。
實際上,趙覓從2006年10月19日至2007年3月為中國海洋報第三版責任編輯,4月份為中國海洋報出版發行部主任,當時昝愛宗保管的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登記證上負責人一欄也沒有被變更為他的名字,他也從來沒有到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所在的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內的辦公室上了一天班,沒有寫過一篇有關浙江省海洋領域的稿件,更沒有實際履行過一天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負責人的職務,至今該記者站辦公室仍是空空無人。目前,弄虛作假的”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趙覓為負責人”的浙江省新聞出版局2006年度公告還被掛在浙江省新聞出版局網站和浙江日報報業集團所屬的《浙江在線》網站上,繼續侵害原告昝愛宗的姓名權和名譽權,繼續混淆視聽誤導網民和公眾。
原告曾經採訪過嵊州-新昌交界處黃泥橋鎮農民因京新藥廠污染導致的群體性事件,被浙江省新聞出版局關注,被告曾利用手裡的權力對原告進行刁難,原本 2006年初就應該通過浙江記者站年檢隨之拖延到4月25日。年檢通過後也沒有按照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規定及時公告,一直拖延下去。後來又因原告於2006年8月1日至3日通過採訪調查在網絡上公開有關呼籲浙江省調查蕭山區政府強拆黨山基督教堂的真相的呼籲書再次受到被告的刁難。2006年8月8日,原告從中國海洋報北京總部辦公室得知,被告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報刊處處長黃柏青向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寫了一份有關昝愛宗擔任記者站站長期間存在的所謂問題,他們以公函的名義打”小報告”舉報昝愛宗,要求停止昝愛宗的記者工作。8月9日,原告親自給黃柏青電話追問是否有打擊迫害昝愛宗行使正常輿論監督權利的情況,他承認寫了一個報告,但不願意具體說都是什麼內容,並要求原告有什麼疑問直接問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其後,原告雖然受到被告的種種壓力打擊,但昝愛宗仍然是合法的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的實際負責人。
為了給報社減輕壓力,原告後於2006年10月26日親赴北京,把明確註明昝愛宗為記者站負責人的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登記證和公章移交給中國海洋報社總編助理、辦公室主任陳志春,陳志春承諾原告的工資和獎勵、報銷到2006年12月31日止,即從2001年12月進入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擔任負責人至 2006年12月底,原告昝愛宗一直是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負責人。但被告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卻公然造假,把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站長(負責人)昝愛宗的名字非法篡改為沒有在記者站上過一天班的中國海洋報社采編部責任編輯、發行部主任趙覓,弄虛作假,欺世盜名,侵害了昝愛宗的姓名權和名譽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浙江省新聞出版局侵犯姓名權和名譽權成立,責令其停止侵權,公開在《浙江日報》上公告更正原告昝愛宗為2005-2006年度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負責人,消除影響並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此致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昝愛宗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二日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受理並正式立案)
附:1、本狀副本1份;
2、證據11件
民事訴訟證據清單[(2007)上民一初字第463號]
1、2006年10月19日《浙江日報》第11版報紙版和電子版截頻: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公告,證明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在缺乏事實的情況下,弄虛作假,故意把昝愛宗的姓名改掉,換為趙覓。
2、報社記者站登記證,編號為浙報JZ第042號,證明該登記證有效期為2007年5月31日,證明昝愛宗為該記者站負責人。有效期2004年6月1日-2007年6月1日。
3、中國海洋報社收到昝愛宗交來的記者站公章和記者站登記證的收據,證明昝愛宗於2006年10月26日將記者站公章和記者站登記證交到報社,登記證上面的名字至此時還是昝愛宗。
4、2006年9月4日昝愛宗新聞記者證,在中國記者網上被激活,並通過2005年年檢的打印件,證明昝愛宗於2006年9月4日持有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有效。
5、2006年12月27日中國海洋報社發放的昝愛宗在中國海洋報社工作的年度獎金收入6000元的”中國郵政匯款取款通知單”複印件。證明昝愛宗在2006年12月底正式收到的收入證明,說明昝愛宗是有正式收入的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人員。
6、2004年6月22日《浙江日報》第7版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公告,證明昝愛宗在浙江省新聞出版局2004年的年度檢驗公告中為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負責人。此後至2006年10月19日前該局前後兩年間沒有對昝愛宗作為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負責人進行年檢公告,應視為該局失職,
7、中國海洋報社致浙江省新聞出版局的公函”關於中國海洋報社浙江記者站組織機構及人員經費來源和業務範圍等情況的說明”,證明昝愛宗為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正式人員。
8、中國海洋報新聞網上的有關中國海洋報社人事組成人員的記錄、證明趙覓的最新真實身份為中國海洋報報社人員——出版發行部主任,不是浙江記者站人員。
9、中國海洋報趙覓擔任責任編輯期間編輯的理論版面,證明趙覓一直是中國海洋報社的理論版責任編輯,根本其沒有到浙江記者站上過一天班。
10、2006年5月30日中國海洋報記者站自查自糾報送材料(浙江省),證明昝愛宗擔任站長期間履行職責向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報送有關要求材料。
11、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自身建設情況介紹,證明昝愛宗擔任記者站站長期間嚴格履行年檢規定,如期向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報送有關所要求的材料。
證據提交人:昝愛宗
2007年4月12日
──轉自《六四天網》(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