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國內期貨商可至美國銷售期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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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九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核發台灣期貨交易所所屬會員Part30豁免令,對台灣期貨商赴美國行銷台灣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品,引進外人參與台灣期貨市場,及提高期貨市場國際化程度方面,都有正面意義。

金管會指出,依據美國商品期貨交易(CFTC)規定,美國居民交易任何美國境外交易所上市的期貨商品,原則上並無限制,但「股價指數」及「政府公債」相關期貨契約是有條件限制交易項目,須經CFTC核發交易許可(No-action letter)後,美國交易人才可合法購買期貨契約。

期交所已獲得CFTC核發五項商品,包括台指期貨、小台指期貨等的交易許可,但受限Rule 30.10規範,台灣期貨商仍無法在未設立美國分公司情況下,向美國居民推介期交所期貨商品。

有鑑於此,期交所在2005年9月20日代表期貨商向CFTC申請Part 30豁免。CFTC核發期交所所屬會員公司豁免令後,期貨商赴美拓展期貨經紀業務時,可直接對美國境內投資人推介銷售TAIFEX期貨商品,無須在美設立分公司並註冊為美國期貨商。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補充,台灣約有14種期貨商品可在美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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