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僑民控告浙江仙居法院執行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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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日訊】尊敬的全國最高人民法院紀檢領導閣下:

您們好!我們夫婦是浙江省仙居縣東方天工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現旅居希臘國僑民,關於浙江省仙居縣法院(2002)仙法執字第9號裁定書,是一個法盲混入法院隊伍中的犯罪份子,現任仙居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王朝陽的徇私枉法裁定,濫用司法權肆意搶奪我們夫婦所有的座落在浙江省仙居縣城關光明山路21-1號房屋,分別的二間六層樓房,二間四層樓房建築面積1168多平方米,價值在2002年間計1500多萬元私有合法房產,其違法行為已嚴重地觸犯了國家刑罰第397條,第399條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裁定罪,犯罪事實明確清楚〈附見控告狀,煩請見閱附件報告〉。本案申訴早在2004年4月間已在浙江省高院審查立案再至2006年1月間立案監督至今就是不作出司法結論,我們曾向有關部門多次反映,浙江高院就是不履行司法職責。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無論是信訪條例,還是立案審理期限必須在6個月內審理完備作出司法結論,為此,真誠地懇求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紀檢領導期望關注我們的案情,責令浙江高院履行司法職權,立即審結浙執監字2006第4號一案,作出公證的司法結論,或指定異地人民法院審結,渴望浙江高院法官能遵照黨中央胡錦濤主席,溫家寶總理的指示方針,依法治國和諧社會,使祖國昌盛繁榮,不勝感激。

反映人:浙江省仙居縣 孔子明張珠連
現住:希臘國雅典市Liossion街,24號
Email:kongli118@yahoo.com.cn
電話/傳真:0030-210-5243119
2007年03月01日

附本案材料:
(1)反映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以及有關材料14頁
(2)控告狀36頁
(3)催辦浙江高院經辦人吳飛明法官的有關報告。

再次請求中央領導依法責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即審結(2006)浙執監字第4號一案的報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

我們夫婦是浙江省仙居縣東方天工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現旅居希臘國的中國僑民。關於浙江省仙居縣法院(2002)仙法執字第9號裁定書,是一個法盲現任仙居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王朝陽的徇私枉法裁定,公報私仇,蓄意侵吞我們夫婦所有的座落在浙江省仙居縣城關光明山路21-1號房屋,在2002年間價值 150餘萬元的合法房產。

本案申訴時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間審查立案以來再至2006年1月間立案監督,至今未作出一個明確的司法結論,我們夫婦經多次向有關部門從下至上,上訪信訪反映:有國務院僑務辦2004— 2006年間多次下達到浙江省高院催辦的文書,以及向省人大交辦的文書,全國最高人民法院責令浙江高院依法處理的文書,全國人大信訪處責令浙江省人大監督省高院依法處理的文書,以及多次反映到有關浙江省領導管司法的省長章猛進閣下,浙江省人大主任習近平閣下,省人大副主任分管司法的葛聖平閣下,浙江省政法委書記夏寶龍閣下批字責令浙江高院依法處理的文書,浙江省執法委下達的文書監督省高院依法處理,以及多次反映到省高院院長應勇閣下,執行局局長劉學明閣下及各級領導,高院紀檢及翁主任,監督處,政治處監督希望依法處理,並且同省高院經辦人反覆多次書面電話反映要求作出一個明確的司法結論,可是省高院經辦人執行庭庭長付松苗,吳飛明法官電話回復說:正在處理,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後天,並且最後說高院領導決定補償給你們60餘萬元,作出協調書,不協調就沒有司法結論,如果作出司法結論就有後果,又在2007 年1月間說:雙方協調以30~50餘萬元作為補償條件,如不協調領導決定司法結論給你也再訴不起來。這使用恐嚇等屈打成招手法壓迫申訴人。浙江省高院這樣的行為,在他們眼裡有無國家黨紀國法,上級領導,有無履行司法職責,是否得到賄賂被申訴人仙居縣法院王朝陽什麼好處,不顧國家法律,濫用職權,這些行為是否執法犯法,極力庇護為仙居縣法院執行局長王朝陽推卸法律責任,一個法盲混進仙居法院隊伍中的犯罪份子王朝陽,犯罪事實清楚明確,法律依據確鑿(見附本案控訴狀)其行為嚴重地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399條,第397條,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裁定罪,本案申訴由於權力干預司法的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處不但不監督省高院履行司法職權,而且濫用職權以權力取代司法作出的結論是錯誤的(見附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處〈2004〉64號)並多次回復國務院僑務辦息訪的書面是極其明顯庇護仙居縣法院王朝陽犯罪事實。其次是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間到仙居縣實地被執行的房屋察勸審查本案時,已審明本案存在嚴重違法執行問題,交至審判委員會審判,據瞭解是任免法院官位的頂頭上司浙江省人大常委會一位管台州市地區的領導電話指示: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11月20日(即星期日)作出錯誤的結論(見附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息訪的書面)。其一位法官透露說:你們要房子還,首先要同省人大講通。可見近年來浙江省一些法官流行倣傚仙居縣法院王朝陽學習的榜樣濫用職權肆意踐踏人權,徇私枉法裁定,掠奪公民合法財產,高額易得的黑色收入,只要賄賂好相關領導,就可以高枕無憂保住官位為所慾為無惡不作,在浙江省已造成嚴重的影響。幾年來正當我們申訴立案審理期間,仙居縣法院王朝陽,在極少數相關領導的縱容下千方百計想辦法向上級各級領導作虛假匯報,企圖把各級領導拉下水,對我們當事人更加猖狂暴行,一而再,再而三地加害,並且在法院執行網絡上公然敲詐勒索,如今在浙江省高院立案審理已有2年零10個多月沒有作出司法結論,在浙江省高院的縱容下仙居法院犯罪份子王朝陽至今仍逍遙法外繼續危害人民。浙江省高院其行為再次給我們帶來申訴的痛苦,幾年來至今仍逼使我們家人流浪街頭在外,有田無權耕種過著非人的境地,遭受沉重地精神折磨導致我妻張珠連精神失常,後果非常嚴重。為此!我們真誠地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期望關注我們的案子,依法責令浙江高院履行司法職責立即審結〈(2006)浙執監字第 4號〉一案,作出一個明確的公正司法結論,依法判還給我們合法房產,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異地法院審理有一個公正的判決。依法查明浙江高院有舞弊賄賂問題,追究法律責任。責令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追究浙江省仙居縣法院王朝陽刑事責任,拘捕歸案繩之以法嚴懲不貸,以維法律尊嚴,合法保護人民權益和諧社會,不勝感激。現強調一點是:強烈要求中紀委依法立即拘捕禍國殃民的腐敗犯罪份子王朝陽一類濫用司法權搶奪人民財產,享樂腐化之日,就是現在人民做牛做馬之時,禍國殃民的腐敗犯罪份子王朝陽之類一日不懲治,人民生存的日子就一日不得安寧,立即肅清浙江司法腐敗現象,挽救國家命脈的司法,否則國將不國,殃及全國,國破家亡,我們人民一萬個反對,千萬個不同意,誓死捍衛胡錦濤主席依法治國的指示,保衛祖國美好的家園而努力抗爭。

報告人:浙江省仙居縣 孔子明張珠連
現住:希臘國雅典市Liossion街,24號
Email:kongli118@yahoo.com.cn
電話/傳真:0030-210-5243119
2007年02月22日

附本案有關材料:
(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浙執監字第4號通知書。
(2)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民來訪接待室訪字第200505090113號。
(3)最高人民法院NO.040000256 NO.050001106號。
(4)國務院僑務辦僑務信浙(2006)049號。
(5)控告狀。(36頁)
(6)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04年11月2日息訪書面。
(7)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0日息訪書面。
(8)從國外寄各級有關部門的EMS信件郵單58封。
(9)仙居法院在執行網上公然敲詐勒索的圖片打印。(引起希臘市民的譴責)

控告狀

控告人:浙江省仙居縣孔子明,男,成年,現住希臘國雅典市Liossion街,24號。
浙江省仙居縣張珠連,女,成年,現住希臘國雅典市Liossion街,24號。

被控告人: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長王朝陽,男,成年。

請求事項:

仙居縣人民法院(2002)仙法執字第9號裁定書,是仙居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長王朝陽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裁定、公報私仇、蓄意侵吞我們夫婦在2002年間價值 150餘萬元的合法房產。其行為嚴重地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399條,第397條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裁定罪。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持控訴,立案偵查追究法律刑事責任,或指定異地人民檢察院偵查,依法維護人民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我們夫婦是旅居希臘國的中國公民,來自浙江省仙居東方天工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當時我們從事工藝品外貿生產正值轉型時期,2000年間投資到歐洲希臘國創立了公司向國外作銷售窗口,資金一時短缺向社會人士借款38余萬元。可是仙居縣城關鎮政審辦一位違法分子應愛琴(債權人)用不正當手段停辦控告人出國正當手續,並且互相勾結本案操縱者仙居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王朝陽,迫使我們夫婦無法在國內外銷售工作,嚴重造成經濟損失,並乘機煽動全部債權人製造以38 余萬元債款為依頭,虛構執行程序,濫用職權嚴重違法執行,蓄意侵吞我們座落在浙江省仙居縣城關光明山路21-1號房屋,其明顯犯罪事實:

一、從審判至評估再至拍賣裁定,每個程序有意暗箱操作,串通評估單位惡意壓低房價,把我們私有房產當作國有資產評估〈見附:評估報告〉

二、串通拍賣單位把二間四層樓房屋當作二間三層樓房屋拍賣〈見附:拍賣公告〉〈見附:被執行房屋照片〉

三、控告人的房屋在1999年11月間向仙居縣工商銀行抵押擔保,貸款期限十年,按月按時付足額還貸,銀行沒有起訴要求提前還貸,仙居縣法院執行局王朝陽串通仙居縣工商銀行,先由王朝陽合夥人律師張愛林(被強制執行房屋的購買人)先行底墊21余萬元抵押貸款,擅自贖出我們在銀行的抵押房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事實證實王朝陽合夥人律師張愛林是從工商銀行已經買到該房屋(見附:本案申請執行人證人證言所證實)

四、我們的房屋屋基地是屬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西門村委會是沒有同意出售轉讓的〈見附:村委會證明〉,(見附:仙居縣國土資源局證明)205平方米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事先沒有辦理土地出售轉讓附加款手續,已在執行中嚴重地違犯了原則上的錯誤,王朝陽藐視國法,狗膽包天,又在仙法執字(2002)第9 號裁定書中裁明:二間六層樓房,二間三層樓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包括違章建築的地上建築物作價23余萬元〈見附:仙法執字(2002)第9號裁定書〉的徇私枉法裁定是極其明顯的。其一項枉法裁定,就侵吞我們地價60餘萬元。偷逃國家土地出售轉讓金計:25余萬元。最後把150餘萬元合法房產以48 余萬元直接折低價抵給王朝陽合夥人律師張愛林所有,這一起明顯罕見的違法執行。

五、五間違章建築房屋及房裡的對外衛生浴室設備15余萬元及一畝多責任田,沒有按任何法律程序,就濫用手中的職權,沒收了,裁給王朝陽合夥人律師張愛林所有。〈見附:衛生浴室建設證人證明〉(西門村十四組村民證明)違章房屋及一畝多責任田是不能執行的不合法財產也被搶劫光了。強制把80多歲的岳父及十多歲兩個小孩掃地出門逼迫我們有房無權居住,有田無權耕種,流浪街頭在外無法生存的境地,這種殘忍的行為嚴重地違憲違法,遭受沉重地精神打擊導致張珠連精神失常,造成公司嚴重經濟損失。以上事實充分證實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現任執行局局長王朝陽濫用司法權,虛構執行程序,內外勾結三人共同合謀,肆意搶奪公民合法房產,行為極其惡劣。嚴重地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公民私有財產依法保護等規定。這一起事件從表面上看是違法執行案,但實質上是濫用職權執行法官與律師內外勾結嚴重違法團伙犯罪案。綜上述犯罪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確鑿,情節特別嚴重,數額巨大,其行為嚴重地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399條第397條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裁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依法提起控訴。

謹上!
全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浙江省仙居縣 孔子明張珠連
現住:希臘國雅典市Liossion街,24號
Email:kongli118@yahoo.com.cn
電話/傳真:0030-210-5243119
2007年02月27日

附:(1)仙居縣西門村委會,不同意出售轉讓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仙居縣國土資源局證明)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仙集建1997字第1890號(205平方米的佔地面積)。
(3)房權證仙字第00002415號(二間三層樓:234平方米。二間六層樓:829、5平方米)。
(4)被執行房屋照片(二間四層樓房,二間六層樓房,一畝責任田,5間違建房屋,計130多平方米)。
(5)台州市匯通拍賣有限公司拍賣公告(二間三層樓房,二間六層樓房)。
(6)仙居縣西門村十四組村民一畝土地耕種證明。
(7)違建5間平房裡的衛生浴室證明。
(8)仙居工行抵押貸款合同。
(9)仙居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2)仙法執字第9號。
(10)仙居安州會計師事務所,安州評字(2002)17號。
(11)仙居縣房地產估價事務所估價證明。
(12)本案申請執行人證明王朝陽合夥人律師張愛林先行抵墊工行21余萬元抵押貸款證明。

──轉自《六四天網》(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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