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4日訊】憲政民主之下的政府是其權力和行動受到法律和民意限制的有限政府。構建有限政府的最大難處,不在於如何管好民眾,而是在於如何管好掌權者,約束住政府。歷史上的政府在對自身的限制上往往半途而廢,節節退讓,對被統治者嚴加管制、對統治者自身放任自流。政府官員在什麼條件下會尊重對其自身行為的限制?所有的公民都認識到要對政府的行動範圍作適當的限制。每個公民都有能力區分以下兩個相互排斥的範疇:合法的政府行為與越限的政府行為。當然,在一個社會中,個人有能力做到這兩點是一回事,整個社會能否做到這兩點又是一回事。如果我們把一個社會中的統治者看作一個整體,把所有的公民看作另一個整體,那麼,公民支持統治者的條件就是統治者不會踰越公民所認定的行動範圍,不會侵犯屬於公民自己的權利。只有做到這兩點,公民才會支持統治者繼續掌權。
有限政府不僅使社會上的每個民眾受益,也會使政府及其官員受益。在有限政府的條件下,政府不踰越法定的行動範圍,不侵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成了政府及其官員的自身利益所在。一旦做不到上述兩點,其自身利益就會受到侵害,會使他們面臨失去權力的危險。所以,政府的自身利益將導致政府官員遵守對其行動的限制。但是,如果公民內部對政府的行動範圍形不成一致的看法,並且不準備捍衛公民與國家之間的界限,捍衛自己的權利和自由,那麼,統治者就可以踰越權限,踐踏自由,而同時仍然繼續掌權,這就像我們在中國歷史上常常見到的那樣。
所以,限政的實現需要在社會中達成某種協調和共識,這個共識包括,劃定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邊界,並捍衛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在近代,這種共識通常是與某種革命聯繫起來的,如英國光榮革命、美國的獨立戰爭等,這些革命的成功標誌是就政府的行動範圍和公民的權利達成一個全社會性的基本共識,並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經歷了這兩場革命,不踰越權限與尊重公民的自由就成了政府的根本利益所在。由是觀之,與以市場社會興起相關的近現代革命,其成功的標誌就是能否實現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有限政府。實現有限政府的時間越短,手段越溫和,革命的代價就越小,也就越成功。而維持有限政府的真正難度在於,即使公民從政府的越權中受益,也要堅決抵制政府的越權行為。也許眼前代價昂貴,但將使他們長久受益。這顯然是政治的大智慧。要不然,淺嘗眼前的甜頭,隨之不得不飽食無窮的苦果。
有限政府的巨大優越性還表現在無限政府與有限政府在秩序構建方式上的根本差異。我把這種差異概括為選拔社會與選舉社會的差異。選拔與選舉是中國人所十分熟悉的政治「字眼」。表面上,它們所涉及的只是各級領導和官員的產生方式。但從政治學的角度看,實質上,它們卻代表著兩種根本不同的政治秩序構建方式和兩種性質迥異的政體形式。
選拔所代表的無限政府下的秩序構建方式是:權力的流動方向是單線的,是由上至下的,掌權者是由上一級對下一級選拔(俯身拔)出來的。試看中國的王朝政權,開國者們用暴力打下江山,權力的邏輯是打江山者坐江山,最高權力的繼承人是由前任(如始皇帝、太祖等)選拔、並指定的(如兒皇帝、甚至皇侄子)。靠通過這種由上至下的選拔方式構建秩序的社會便是選拔社會。選拔社會的秩序基礎是暴力(取得政權,強制維持政權)。選拔社會與無限政府是孿生子,在選拔社會中的無限政府的統治之下,最高的權力不受被統治者制約,不實行開放的公平競爭,下級只對上級負責,而不對被管轄對象、被統治對象負責。做官的「訣竅」是討得上級首長與領導的「歡心」。如民間的順口溜所刻劃的「選拔哲學」:能喝半斤的喝一斤,這樣的幹部要進京;能喝五兩的喝兩口,這樣的幹部要調走。由於選拔者握有不受下級限制的特權,就難免孳生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醜惡行徑,以致官職的「購銷」成為有「明碼標價」的產業化行為。
選拔型社會是由計劃和命令調控的、按照國家意志、由上至下組織起來的、以官僚為主導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中,權力無約束,民權無保障。全面的選拔所造就的往往是一個權力不受民眾和法律約束的無限政府。社會政治生活是廣播體操。一切生活的律令是一切行動聽指揮、步調一致才能得勝利,連一切建設都以打戰役的戰爭方式進行,民眾被當作士兵與「孩童」,一切唯長官與「家長」的馬首是瞻,個人的自主性、能動性無從發揮。因而,沒有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個人自由的發展空間。
相比之下,有限政府下的秩序構建方式是:權力是由下至上,逐級授予的,掌權者是由下至上選舉(選出來,舉上去)的。在有限政府取代無限政府的過程中,在選舉方式取代選拔方式的過程中,難免會借助革命的手段,難免會使用暴力,但是打天下與坐天下並無必然的聯繫。除非以選舉的方式、經由下至上的自願同意,打天下者才能坐天下,並在適當的時候,由新選舉出來的掌權者取而代之。即便打天下者經由選舉坐上江山。他們也必須承諾對選舉他們的人負責,並尊重、保護每個公民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權。丘吉爾在領導英國人民打贏二次大戰後卻被選民換下台,這是選舉社會的一個生動事例,也是在選拔社會中所不能想像的。
在當今的選舉社會中,秩序的基礎不是野蠻的暴力,而是公民以選舉這種文明的方式表達的自願同意,維持秩序的手段是尊重和保障民權前提下的法治(而非申子、韓非子式的依法而治,更非無法無天的人治)。按照選舉來構建政權必定會為造就一個權力受到選民和法律有效約束的有限政府創造有利條件。在有限政府下,最高權力和各級權力都受到限制、約束和監督,各級權力向自由競爭的選舉開放,且對選民負責。由於政府受限制,民權有保障,加上穩定有效的法律,高度的經濟自由,市場社會的發育也就具備了肥沃的政治和法律土壤。
在目前的中國,選舉與選拔並存,市場因素與非市場因素共處,財產權與經濟自由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但仍有很大的限制,在憲法和法律上,尚未得到明確的承認和有效的保障。選舉在政治生活的必要作用還受到極大的限制,選舉往往被不相干的部門所包辦代替,下級辦選舉往往是為了完成下級佈置下來的任務,選民的選舉權難以落實,選舉的積極性無法發揮。另一方面,從日益活躍的村民自治選舉和要求鄉級和縣級政府直選乃至全面普選的呼聲中不難窺到,中國目前正處在由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選拔社會向選舉社會的過渡之中。從選拔到選舉的轉變,茲事體大,關係到市場經濟在中國能否成功,關係到能否實現由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變,關係到中國能否有一個建立在充分個人自由之上的自由民主的未來。
--原載:《選擇週刊》,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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