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1日訊】臺灣為加強與世界各國學術交流,並培養具發展潛力且通曉我國語文文化之外國人士,教育部特設置華語文獎學金,提供外國人士來臺研究華語文及臺灣文化,藉此增進國與與世界各國之交流、瞭解及友誼。凡美中、美南地區(德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阿肯色州、密蘇里州、科羅拉多州及堪薩斯州等八州)美國學生擬赴臺研習華語文者,請即洽駐休士頓辦事處文化組:713-871-0879或上網http://www.studyintaiwan.org參考相關資訊。「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申請期限自2007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受獎者每名每月可獲新臺幣2萬5,000元,入學後由大學附設國語文教學機構依受獎生出缺席情況及成績核給獎學金。學雜費、食宿費、保險費及雜費等,均自本獎學金中自行勻支,不另提供。
受獎期限以一年為原則,並得視其情況核給九個月、六個月、三個月或二個月;核給二個月期限者,以受獎人所擬就讀華語中心開設一期為二個月之課程為限。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未能於該期間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受獎人並應依核定受獎期限,按時抵校註冊;其受獎期限至遲並應至該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
於每季(期)開始後註冊就學者,自抵校就學當月核給獎學金。
有意申請臺灣獎學金者,須符合以下資格:
(1) 學業成績優良,
(2) 品性端正;
(3) 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4) 未具中華民國僑生身分;
(5) 非已在臺研習語文或修讀學位課程;
(6) 本計畫受獎期間非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
(7) 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8) 未曾受領本獎學金或臺灣獎學金;
(9) 未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
在臺自費修讀學位或研習華語文學生,於各該課程結束並獲語文中心入學許可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學金。
(駐休士頓文化組提供)(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