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日訊】(明報新聞網2006年8月1日報導)惠康超級市場前區域經理收受食品供應商合共五萬四千元的賄款,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入獄卅九個月。
阮文蘇,五十二歲,案發時負責管理惠康位於新界的店舖。於零三年曾與一名食品公司股東兼董事晚飯,席間被告向該名公司股東表示可協助他取得一份特許合約,在屯門海典軒「惠康」店舖內經營燒味檔,被告同意該公司股東給予被告百分之三的營業額。
除了特許經營燒味合約外,被告亦收受該公司股東的利益,以協助取得其他特許合約,讓他分別在恆安「惠康」店舖內經營花檔及在葵涌商場另一店舖售賣燒味和鮮花。
去年三月至十月期間,被告向有關公司股東收受合共五萬四千元的賄款。同年十一月一日,被告被廉署人員拘捕。
暫委法官麥健濤宣判時稱,鑑於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必須判處他即時入獄,以示阻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