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新式國民身分證自94年12月21日起開始全面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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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日訊】中華民國內政部訂於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止辦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換證之對象為年滿14歲持有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凡海外國民回國後請攜帶舊證、彩色相片及印章,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全國各戶政事務所換證期間每星期六上午均配合加班服務民眾。

申請換證原則上可以委託,但應親自領證。如舊證遺失、毀損或相片模糊無法核對身分者,應親自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證不得委託,並應攜帶貼有相片之其他證件(如:中華民國護照),俾利核對人貌。

戶籍未遷出國外者,得於回國後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已遷出國外者,須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另攜帶戶口名簿,向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同時換發新證。如已領有舊證,其返國後第1次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免收規費。惟當事人舊證遺失,仍應依規定繳交補證規費。並請特別留意舊證停止使用日期,惟於舊證停止使用後返國者,仍得申請換證。

相關換證訊息,請上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網站www.ris.gov.tw,或逕洽芝加哥華僑文教服務中心(電話:630-323-2440)。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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