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識】談律師角色(三)

臺灣執業律師 陳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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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犯罪事件一旦發生了,那麼相對於現在而言,這都已經是過去的事了。對於這個過去發生的事件,雖然說真相只會有一個,但是這個真相究竟如何,說實在的,應該只有神才會知道。有時候即便是身歷其境的當事者,他們所能知道的說不定也只是事實的一個片斷,並不必然是全面的真相。

正因為如此,當我們找出了一名可能要為某個犯罪事件出來負責的人時,這個人究竟是不是真正要為這個犯罪事件負責的人?那真是一個問題了。有時即使這個人也承認他就是要負責的人,說不定也不是真的,或者有可能要替人頂罪的,或者有可能只是自己這樣誤認了而已。更何況是對於有些自始否認而且還說是被冤枉的人來說,這樣的人到底要不要為一個犯罪事件出來負責,這就更是問題了。

人畢竟不是神,人只能用人的方法來決定,在英國古時候有人將犯罪嫌疑人五花大綁後丟入水裏,說是若此人清白則神不會讓其淹死,若是果真淹死了那麼此人真是有罪才會有如此下場,後來人們揚棄了這種審判方式,逐漸改良,將現代司法制度審判程序建立了起來。

現代的司法審判程序其實就是人們試圖透過一個人為制定的程序來認定事實發現真相的方法和過程。為什麼現代的司法會要求對於任何一個被懷疑犯罪的人都要先經過審判才能說這個人有罪或是無罪?其實也是為了要發現真實,把事實查清楚,為免冤獄,無論這名被告看起來是多麼地可疑,也無論這名被告是否已經認罪,審判程序的設計目的就是要儘可能地、小心地發現真實,許多程序的設計即因此而來。

要透過審判程序發現真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儘可能地讓相關證據浮出檯面,以便能還原真實,那麼不管是人的陳述也好,物的狀態也好,都要儘可能避免失真。一個人可能說假話,證物也可能造假,因此即便是被告自白認罪,若是在客觀上沒有相符的證據資料可佐,其實還是不行的。

一個人說了不實在的話,原因有許多,被告為了替人罪頂而說假話是其中一種可能,或者被告受到脅迫才自白犯罪也是可能,或者也有記憶印象出差錯的等等等等,律師在場,除了多少可以確保被告的陳述是基於自由意志下所為,另外相對於懂法律的原告檢察官而言,還可以確保被告在審判程序中的知識平等,也有說是訴訟上攻擊防禦的武器平等。讓訴訟上兩造平等,以免造成一面倒的情形,這其實也是發現真實的方法之一。

回到上回提到的問題,在刑事案件裏面被告如果都已經認罪了,那麼還要律師作什麼?其實這個答案正和為何要有審判制度有關。被告即便認罪,審判程序還是要繼續進行,也就是說仍然要把事實查清楚,不是說法官因此就什麼都可以不管地直接下判決,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大概只要想辦法把被告捉去打一打,讓被告自白犯罪,案子大概都可以很快了結。

即使被告認罪,律師在場,除了可以確保被告認罪是在充分認知到他在法律上的所有可能的權利義務下所為,另外被告認罪後還是會有審判程序,律師依然要在程序上替這名認罪的被告主張他在法律上應該有的權利。所以說,被告認罪後,律師仍然有任務在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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