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3日訊】中國是一個「會議超級大國」,我想對此大概不會有什麼爭議。如果以開會頻率、時間長度和參加人數作為競賽指標,相信在當今世界上,中國肯定會輕易摘得「標王」稱號。
回想當年在機關工作,幾乎天天都要開會。有時不僅白天上班開會,晚上還要加班開會;有時連著幾天開會;有時乾脆住在賓館或招待所裡開會。難怪有人說,機關的工作主要就是兩項,一是開會;二是發文(發佈文件)。於是有「文山會海」之說。至於會議的效率、效果、效益,是很少有人過問的。
這些年來在民間,雖然自由了一些,但也還是要參加種類繁多的會議,如專題研討會、學術交流會、座談會、演講會、碰頭會以及較為鬆散的沙龍聚會等。坦白地講,大多數會議的效果都不怎麼好。比較常見的問題如:1、開會不守時,不遵守會議通知的開會時間。有人習慣遲到,會議常常因此推遲半個小時或一個多小時才召開;有一次因主持人晚到會議竟推遲了兩個多小時。2、發言超時,約定每人發言5分鐘,有人會一口氣講上30多分鐘;比這更過分的情況也屢見不鮮。3、發言脫離主題,只顧自己痛快,掄圓了侃,東拉西扯,海闊天空,誇誇其談,雲山霧罩。4、論辯沒有規則,動則上綱上線、分撥劃派、強詞奪理、強加於人甚至於言詞粗野、人身攻擊、放言誅心。5、馬拉松會,議而不決,空耗時間。6、主持人缺乏主持會議的經驗和技術,不能掌控會議進程,過於放任自流,致使會議鬆鬆散散,莫衷一是。
由此想到,要把該開的會議開好,的確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難怪美國人羅伯特君要窮其一生研究「如何開會」。
美國人原先也和我們差不多,開會沒有規則,一開會就吵個沒完,耽誤了不少事。到南北戰爭時期,有一位年輕的陸軍中尉名字叫做亨利·馬丁·羅伯特,一天他奉命參加和主持地方教會舉辦的一個會議。由於與會者對會議議題意見分歧很大,話越說越長,爭論得不亦樂乎,什麼決議也未達成。這樣的會,開了等於不開,甚至比不開還要糟糕。這事兒讓羅伯特心裡放不下了。這位畢業於西點軍校的美國軍人的認真勁兒上來了,他發誓,如果不找到一個好的開會辦法,他就再也不開會了。為此,羅伯特立下一個終身誓言,要制定出一個開會的規矩。他首先著手研究人的智慧和心理,發現人是一種很難被道理說服的高級動物,有分歧後難以在短時間被人說服,必須需要一定的交流機制,首先要彼此聽清楚觀點,否則白搭。於是,羅伯特從此入手費了幾年努力,在總結英國議會、美國國會、市政委員會以及民間社團的經驗的基礎上,寫出了一本開會議事規則,於1876年自費出版,並自己出錢買了一千本送給國會議員、律師、教授等頭面人物。到1915年,已經有將軍頭銜的羅伯特出版了修訂本,書名正式叫做《羅伯特議事規則》。以後不斷重印,至1943年累計銷售已達125萬冊。本書成為美國民眾開會的標準手冊。在許多團體的章程中往往說明「如有未盡事宜,以羅伯特議事規則為準」。很多人在當選為某一團體的負責人後常常要花費幾個小時來學習此書,以便主持好會議。
羅伯特逝世於1923年。此後,他的後人和當初參與編寫此書的人繼續修訂這本議事規則,1943年出了第五版,1970年出了第七版,最新的第九版,出版於1990年。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內容非常詳細,包羅萬象,有專門講主持會議的主席的規則,有針對會議秘書的規則,當然大量是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有針對不同意見的提出和表達的規則,有關辯論的規則,還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況下的表決規則。 (參見丁林《羅伯特議事規則》)
我手頭上有兩本中文版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書名為《議事規則》,署名[美] 亨利·M.羅伯特著。其一是商務印書館1995年2月出的第1版,44開本,印數3000冊,是王宏昌先生根據貝爾出版公司1978年版翻譯的。其二是商務印書館2005年10月第2次印刷,改為32開本,印數5000冊,內容依舊,但字大了許多,因此好看多了。令人欣喜的是,該書前兩天上了「新京報圖書排行榜」,排在學術類圖書的第8名(見3月24日《新京報》「書評週刊」)。從一個側面證明國人已經開始重視開會程序問題。
《議事規則》一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前言、序、導論、第一編、第二編、第三編。第一編「議事規則」,包括如何提出討論事項;動議的一般分類;動議的先後次序;委員會和非正式討論;辨論和禮節;表決;會議主持人的職責與會議記錄等,非常詳細。第二編「組織和議事」,包括組織和集會;會議主持人和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如何主持會議、確定議程、組織辯論、壓制辯論等。第三編「其他」,是講審議性會議處罰其會員的權利;會議驅逐任何人離開會場的權利;會議傳召(指強制缺席會員到會)等。舉凡與開會有關的事項,鉅細無遺。王宏昌先生建議,本書的第二編屬於初學入門性質,初次閱覽請先讀第二編,然後再讀第一編和第三編。
閱讀時請注意,本書中有一些細節規則後面的邏輯原則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一些規則是為了避免爭執。原則上,現在在美國的國會、法院和大大小小的會議上,在規範的制約下,是不允許爭執的。如果一個人對某動議有不同意見,怎麼辦呢?他首先必須想到的是,按照規則是不是還有他的發言時間以及是什麼時候。其次,當他表達自己的不同意見時,要向會議主持者說話,而不能向意見不同的對手說話。在不同意見的對手之間的你來我往的對話,是規則所禁止的。在國會辯論的時候就是這樣。說是辯論,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的時間裡,名義上是在向主持的議長或委員會主席說話,而不能向自己的對手「叫板」。自己發言的時候拖延時間,或者強行要求發言,或者在別人發言的時候插嘴打斷,都是不允許的。
像議事規則這樣的技術細節,對於美國這樣的多元化而又強調個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國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否則的話,如果發生分歧就互不相讓,各持己見,爭吵得不亦樂乎,很可能永遠達不成一致的決議,什麼事也辦不成。即使能夠得出可行的結果,效率也將十分低下。羅伯特議事規則,就像一部設計良好的機器一樣,能夠有條不紊地讓各種意見得以表達,用規則來壓制各自內心私利的膨脹衝動,求同存異,然後按照規則表決。這種規則及所設計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孫中山先生想必在開會事項上也吃盡了苦頭,所以他才在革命工作之餘花費了大量力氣翻譯《羅伯特議事規則》,並根據自身的體會加以修訂補充,成書後命名為《民權初步》,他自己評論說這本著作的重要性不亞於《三民主義》。在《民權初步》一書中,他從「臨時集會之組織法」、「永久社會之成立法」、「議事之秩序並數額」到「動議」的提出、討論、表決、擱置、延期、付委的方法和原則乃至「修正」議案的方法,等等,詳詳細細地寫了二十章,最後還煞費苦心地附了一個「章程規則」的樣本,以便國民需要時效仿。因之,《民權初步》又名《會議通則》。
《會議通則》於一九一七年四月由上海中華書局出版。書前有中山先生自序,感歎中國民眾有如一盤散沙,乃由清朝帝制專政所造成,因作本書,意在推行民權。「吾知野心家必曰非帝政不可,曲學者必曰非專制不可。不知國猶人也,人之初生,不能一日而舉步,而國之初造,豈能一時而突飛?孩提之學步也,必有保母教之,今國民之學步,亦當如是。此《會議通則》一書之所由作,而以教國民行民權之第一步也。」章太炎先生曾專門為《民權初步》作了一篇序,指出此書創作逢時,系孫先生的憂患之作。(見湯志鈞編:《章太炎年譜長編》上冊,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553頁。)
孫中山在本書的開篇就講道:「何為民國?美國總統林肯氏有言:『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謂民國也。何謂民權?即近來瑞士國所行之制:民有選舉官吏之權,民有罷免官吏之權,民有創製法案之權,民有復決法案之權,此之謂四大民權也。必具有此四大民權,方得謂之純粹之民國也。」
民國即立,如何落實民權呢?孫中山提出將學習會議規則作為實行民權和「社會建設」的第一步。他認為:「中國人受集會之厲禁……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會之原則、集會之條理、集會之習慣、集會之經驗,皆闕然無有。以一盤散沙之民眾,忽而登彼民國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無措,不知所從,所謂集合則烏合而已」。
孫中山寫作此書後,擔心國人不解其意,不予重視,遂反覆強調:「此書譬之兵家之操典,化學之公式,非流覽誦讀之書,乃習練演試之書也。」「凡欲負國民之責任者,不可不習此書。凡欲固結吾國之人心,糾合吾國之民力者,不可不熟習此書。而遍傳之於國人,使成為一普通之常識。家族也、社會也、學校也、家團也、工黨也、商會也、公司也、國會也、省會也、縣會也、國務會議也、軍事會議也,皆當以此為法則」。
民主政治說到底是一種程序政治。故民主習慣的養成十分需要培育程序意識與規則意識。人是一種群體動物,要在一起交往、溝通、達成集體行動,確實離不了開會。因此,從開會入手,學習民主,實踐民主,培養程序意識與規則意識,不失為一種切實可行的方法。
胡適先生在《口述自傳》中說道:在1910年至1920年這段時期裡,幾乎所有的美國學生會的章程都明文規定,各種會議的議事程序要以《羅伯特議事規則》為準則。他本人曾先後擔任康乃爾大學「世界學生會」的組織幹事和主席,就是在此期間學會了如何主持會議的。
胡適進而說道:「我所以提這件小事的意思,就是說明這一方式的民主會議程序的掌握,使我對民主政治有所認識,以及一個共和國家的公民在政治上活動的情形,也有更進一步的瞭解。這是多麼有益的一種訓練!因此我對孫中山先生強調使用議會程序的號召,實有由衷的敬佩。孫先生把一種民主議會規則的標準本,譯成中文,名之曰《民權初步》。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民主議會程序,實在是實行民主政治的『初步』」。(唐德剛譯註:《胡適口述自傳》廣西師大出版社2005年版,第63—64頁)
推薦:
[美] 亨利·M.羅伯特著《議事規則》,商務印書館1995年2月第1版,2005年10月第2次印刷。
孫中山《民權初步》,載《孫中山選集》,有多個版本,網上能查到。
2006年3月 ──原載《民主中國》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