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與鎮政府因土地使用權糾份產生衝突 給副縣長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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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訊】如東縣人民政府陳建華副縣長:

我們是長沙鎮富鹽村十九組的全體村民。本村民小組的前身為北坎鄉七大隊第三生產隊。現向您反映一下本村民小組與長沙鎮政府因土地使用權糾份產生衝突的有關情況,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時間過問一下此事,為我們這些無權無勢的平民百姓主持一下公道。

早先,(約100多年前)我們的祖輩就生活在這片老海堤之外的海灘上,靠著曬鹽、趕海和耕種圩子裡的部份農田維持生計。一九七四年新海堤圍墾起來之後,我們這個村的全體村民才徹底告別了飽受海水侵擾和擔驚受怕的日子。

一九八三年,作為農民集體所有的這片土地按照國家的政策法規承包給本村民小組的63戶村民耕種。當時共有土地800餘畝,本組村民人均分得耕地約5畝。

一九九五年七月,長沙鎮政府和村委會在徵得村民們同意之後,將本組的400餘畝地承包給了南通一姓吳的私營業主,從事駝鳥養殖。承包期為十年。(此400畝地早在新海堤圍墾之前就是本村的部份農田和曬鹽場)(協議書附後)。可駝鳥養殖根本就沒有辦成,姓吳的私營業主就不辭而別。鎮政府沒有按照約定及時地將土地歸還本村民小組,而是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先後多次進行轉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第十五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長沙鎮政府背著本組村民將土地轉包的做法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一九九九年,長沙鎮政府再次背著村民們將此400畝地轉包給榮華公司顧金榮搞河蟹養殖,並簽訂了為期十年的承包合同。(承包期到二00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對於鎮政府這種既違反國家法律又違背村民意願的做法,本村民小組的全體村民理所當然地堅決予以抵制。今年以來,我們多次要求鎮政府將非法轉包出去的400畝耕地歸還給村民們耕種。可長沙鎮政府領導以權壓人,對村民們的合理要求根本不予理睬。今年3月 19 日,在雙方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鎮政府讓榮華公司顧金榮強制性地出動推土機在400畝耕地上開塘挖溝。村民們看到自己千辛萬苦開墾出來的耕地被搞得百孔千瘡、面目全非。大家自發地上前進行阻攔。由此引發了一場圍繞農民耕地使用權的全面衝突。一方依據國家的法律、政策,堅決要求維護本村民小組男女老幼賴以生存的耕地資源;另一方要維護的是鎮政府的權威、鎮領導的臉面及少數人的利益。鎮政府本來想讓顧金榮來個先發制人造成既成事實。沒想到遭到村民們的強烈抵制。這一招沒有得逞,鎮長張廣明親自出馬帶著多名公安干警氣勢洶洶地前來「執法」。這位鎮長大人在眾多村民面前大施淫威:「你們誰煸動,誰鬧事,就抓誰。」“有本事你們可以去上告,找親戚,找朋友,投門路去告我們,找誰我都不怕。」還大言不慚地說甚麼:「與天鬥,與地鬥,不能與法律鬥。」嚴然以法律化身自居。狂妄與無知的嘴臉暴露無遺。前來執法的警察可能是並沒有發現村民們有甚麼違法行為,也就就此作罷打道回府去了。值得一提的是與鎮長大人同行的還有一位叫葛新章的當地出了名的地痞。就是這個葛新章,在警察無法「執法」的情況下,第二天就帶著十六名打手,攜帶匕首、木棍乘坐六輛轎車,來到本村,對著據理力爭的村民大打出手。我們這些本份厚道的村民們哪見過如此陣勢。這次衝突中全組4人被打手們歐打,2 人被打傷,其中王燕飛眼角被打傷撕裂達6 公分,到縣人民醫院縫了六針。王燕東被打得眼球突出,到縣人民醫院醫治,醫療費用去一千多元。中午十二點,我們打「110」電話向警察求救,不知是警力不夠還是其他甚麼原因,當地的公安部門就是不出警。兩小時後才來了一名警察。後來在南通市政府和市公安局有關部門的督促干預下,直拖到下午4 點多鐘, 3 名公安干警才姍姍來到出事現場。公安干警來到之後,沒有對打人行兇的打手地痞們採取任何措施,反而是不分青紅皂白地要將「鬧事」的村民帶走,上百名村民齊刷刷地跪下求情,我們的警察們這才作罷。更為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公安干警們居然和打手地痞們一道乘車揚長而去。難道說人民的警察就是這樣踐行「三個代表」的重要理論,就是這樣保護人民利益的嗎?人們不禁要問:天理何在?公道何在?人民警察的職業道德何在?第二天,地痞葛新章還來到本村,挨家挨戶地對村民們進行威脅:「你們誰敢再鬧,誰敢上告,我就滅了你們全家。」氣焰囂張到了極點。

以上反映的是本村民小組與長沙鎮政府因土地使用權糾份發生爭議、衝突的主要過程。我們保證所反映的情況全部屬實。如領導調查後,發現情況失實,我們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為了維護本村民小組全體村民的正當合法權益,依據法律規定,我們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請求意見如下:

1、責成長沙鎮政府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恢復非法佔用本村民小組的400畝耕地,歸還給本組村民耕種。

2、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由鎮、村兩級對自一九九五年七月開始佔用本村民小組400畝耕地之日起至歸還時止期間,給予本村民小組必要發經濟補償。(原先鎮政府和土地承包人給予村民的補償大部份被村民委員會侵佔了。)

3、由相關人員對 3 月 21 日衝突中被打傷的村民給予經濟補償。(包括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

4、對長沙鎮政府在這次土地糾份、衝突中的主要責任人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要繩之以法。以嚴肅法紀,維護黨和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嚴肅追究3月21日事件中葛新章等地痞打手及有關干警的法律責任。

以上請求意見請領導立即安排專人進行調查,(調查時千萬不可只聽信鎮政府的一面之詞。最好能到當地走訪調查瞭解實情。)並在近期內給予答覆。假如問題得不到圓滿的解決,我們將保留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直至中央反映問題的權利。

如東縣長沙鎮富鹽村十九組村民

(全體村民簽名附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聯 系 人:吳金榮 姜乃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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