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日訊】(據華夏電子報第第168期報導)杭州的李麗娟44歲,在西湖邊上開了家咖啡店,房子是自家的,地點好,經營得當,生意興隆。但市政府看中了這塊地皮,要開發,讓她搬遷。開發商帶她看了幾處,不是有房子沒產權,就是有地皮沒房子。政府沒誠意,自己的生意又好,因此李麗娟就不願搬遷。拆遷人員三番五次來威脅,不搬就強拆。為了保護自己,李麗娟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今年3月25日,李麗娟在咖啡店圍牆上寫標語:「維護憲法,抵制強遷」,「毛澤東思想萬歲!」杭州南山東側整合指揮部的劉有明過來拍照。李麗娟發現自己被拍照,就質問劉:「未經我允許,不准拍我,把照片刪掉!」兩人發生爭執。劉有明的同事譚昌華、董國平、張嘉希、施代波、楊代玉等,一起上前幫劉有明廝打。李麗娟胸前、手臂被扭得紅腫。性急中,李麗娟咬了劉有明和董國平。
當天下午,李麗娟以毆打他人罪被公安傳喚。本來案情很簡單,公安按鬥毆審理,但幾天之後,案情審理變成了李麗娟搶劉有明的數碼相機。李麗娟的家被抄了個底朝天,當然是沒結果。檢察院以搶劫罪起訴了她,雖然區法院認為不構成搶劫罪,但最終以尋釁滋事罪,判李麗娟兩年刑。
判決書說:李麗娟因不滿強制拆遷,在圍牆上刷寫標語,工作人員劉有明用相機拍攝,李麗娟發現後,讓劉交出相機。兩人發生爭執,董國平上來拉,李麗娟往董國平的手臂上咬了一口,又追上劉有明,在其左右手各咬一口,搶得富士數碼相機一隻。
但律師認為:一、李麗娟在自家圍牆上寫標語,宣傳法制、維護憲法,反對強拆,這是合法行為。二、劉有明未經允許,對李麗娟拍攝,侵犯他人肖像權,是違法行為。三、李麗娟有權制止劉有明的侵權行為,但劉拒絕交出照片,堅持違法。雙方爭執中,各造成輕微傷害,責任由劉侵權引起,應由肇事人劉承擔。四、李麗娟只想刪除相機中的圖片,並無搶劫動機,而且也沒有物證。並且劉有明的家屬說,劉並沒有丟失相機。綜上,這完全是一起陷害案。
在案情調查中,李麗娟說,她作為咖啡館經營者,遭政府強制拆遷,為了捍衛自身權益,多次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並宣傳法律,反對強遷。有關部門是為了達到強拆房屋的目的,故意製造事端,虛構事實,偽造證據,把她投入冤獄。
李麗娟被捕後,她的房子立即被拆除,當地許多和她一樣情況的業戶的房子隨之也被強拆。一個政府工作人員得意地說,抓了一個李麗娟,給我們省了2,600萬。為了實現強遷,政府可以利用司法,把一個維權公民無辜關進監牢。一份不公正的司法判決,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就是給個人心裡埋下了一粒仇恨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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