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1日訊】世界各國在人權問題上有兩大陣營:一邊是以西方為代表的人權先於國家論,另一邊是由中國帶頭的主權先於人權論。大家常聽到的亞洲價值論,也是這一論述的一部份。
主權先於人權的論述是:一個國家在主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個人人權的保障無從談起。最好的例證是在殖民時代:殖民地的人民就沒有人權保障。中國在受到列強侵擾的時候也不例外。由此延伸出整體的生存和權益先於個人的人權,乃至個人的吃飽飯先於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此論同時指出1946年聯合國的《人權宣言》起草人全來自西方國家,他們的價值取向與第三世界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相衝突,甚至與這些地區的文化價值相衝突;並舉出亞洲地區,由其是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地區,有所謂亞洲價值觀,以國家和家族的考慮先於個人。星加坡和馬來西亞是亞洲價值觀的主要支持者。根據這一論述,中國和一些發展中的國家大力地推動了《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的起草(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西方在人權上的看法,雖然不是完全沒有瑕疵,但是它的出發點卻不是像亞洲國家指責的,是用人權來作幌子干擾第三世界的主權和發展。誠然,1946年宣佈的聯合國《人權宣言》全是由白人起草的;《人權宣言》中很多的堅持也必然會導致1個國家最終走向民主之路,但是無可否認,西方的人權觀是有它深層文化淵源的,並不是一種為政治鬥爭的設計。
§§西方人權觀的起源
西方的人權理論來自於自然法中的自然權利。在西方,社會的秩序來自於對法的遵守:先是有上帝的律令要遵守,再是對人間律令的遵守;而由於在神面前,大家都是上帝的兒女,自然有作為上帝兒女的平等尊嚴和權利;而且,因為個人的尊嚴和權利來自上帝,自是不容國家可以任意剝奪的。這是文化上、也是心理上的依據。
歷史上,西方沒有大一統的經歷。在西方長期的封建經歷中,出現了貴族、地主們有約束王權的必要。他們也有相當的力量可以成功地約束王權。這些約束呈諸文字,始於英國的《大憲章》,仔細地列明瞭國王和人民各有的權利和義務,形成了西方法治的傳統。西方的法不光是刑法,它還包括了權利和義務的明文規定。法國大革命和美國立憲之後,人權理論更為成熟。人權已經被定性為與生俱來,是先於國家的成立的,所以不是國家的賞賜,更不是國家可以剝奪的。
§§中國的傳統
反觀中國儒家的傳統,社會有秩序地運行要靠人的德行,即人的知禮和知本份;對在下的講求守忠孝之道,守本份,要能忍,為尊者諱;對在上的要行天命,以民視為天視,以民聽為天聽。這套理論對上、對下都沒有詳細的權利和義務的明文要求,主要的要求是對下的,對君主往往是在他失掉政權之後,才能確定在上的無德,謂之已失天命,人人得而誅之。可是在沒有確定失天命之前,無論君主是多麼地無德,任何對上的責問都是犯上作亂。傳統中國的法主要是治術和刑法,沒有清楚的權利、義務、契約等概念。由於社會秩序的維持講究的是人的德行,人治而非法治就成為傳統中國的政治常態。
中國在秦以後的大一統政治體系,更加強了對下和對上要求的不對稱性:再暴虐的君主,只要他能維持高壓的統治,他還是不失天命的。為臣下的只剩下委婉進諫一途。這還是要冒很大危險的。
雖然今天的中國不再是皇朝,但是在人治而非法治上,在對下要求而不對上要求上來看,古老中國的政治傳統還是一脈相承地流傳至今。明乎此,國內異議份子和法輪功信徒所遭受到的待遇就很清楚了:法輪功包圍中南海,在傳統中國會被看成不得了的犯上舉動。今天中國的政治上層看來仍然如此看問題,所以鎮壓法輪功就變成必然。而在現代社會裏,法輪功是有權利公開集會和公開抗議示威的,那怕是在中南海門前。可見,今天的一黨專政是高壓統治以不失天命的現代版。
那麼,中國主導的亞洲人權觀和國家有發展權利等,是不是有一些道理呢?
先從所謂的亞洲人權觀來看。亞洲人權觀所說的人,首先要吃飽飯才能談其它的權利。在國家不穩定、主權被侵犯的情況下,國民的人權沒有保障等說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問題不在此。問題在於它的危險性。危險在於:國家可以假整體權益的名義來任意剝奪個人的基本人權。一般來說,整體利益指的多是社會、經濟和文化方面的權益;個人人權指的卻是非常根本、每個人不可缺少的權利,例如生命權、免受酷刑權、受公正和公開的審判權、言論自由權、私人生活不受干擾權等等。且不說這些個人的基本權利是不能因任何經濟、社會、或文化的理由而被剝奪,因為人沒有了這些權利,就連生存都沒有保障了。以中國為例,自中共建國以來50多年,國家極大地剝奪了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那麼是為了整體的福利了。但事實卻與整體的經濟和福利都無關,而僅僅是為了維持一黨專政的高壓統治。建國後的頭30年尤其如此。
中國指責西方用人權來干涉內政的說法背後,是中國沒有意願真的讓人民有公平的參政權和選舉權,所以,雖然中國憲法裡明言了人民有言論、集會、組織等自由,50多年來,卻完全無意實施。那麼,聯合國《人權憲章》裡要求的公民和政治權利,等於是要求每個國家最終接受民主政體。這不就是干涉內政了嗎?公平地說,聯合國《人權憲章》的確有這個問題。但是現代社會,任何政權的合法根源,會越來越走向人民的授權。君權神授已不能被接受。一黨專政的法源又在那裏?所以在撰寫《人權宣言》時,只要定下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目標,那麼自然的就會引導出人人有同等的政治權利,因而《人權憲章》朝著有合理權力法源的方向寫是一種必然,別無選擇。對中國來說,與其是把注意力放在西方的有意或無意的干擾,更重要的是最終要解決自己統治的合法性。為甚麼只有一黨才能是人民的選擇呢?這是最終必須回答的問題。
§§群體和個人權利關係的處理
群體和個人權利之間不是必然對抗性的,發生矛盾的可能性不是沒有。但是,這一類的矛盾往往可以找到妥協的途徑,需要看具體的個案。國家不可以任意地、籠統地把二者對立起來,作為任意剝奪公民權利的藉口。
在群體和個人權利衝突的處理上,加拿大有非常特殊的經驗。這是由於加拿大有法裔人口和多元文化的社會取向。簡單地說,加拿大最高法院會要求政府證明,它的限制某人的權利,(一)是有法可據,(二)不是為了政府的方便或某長官任意的意志,(三)是必須有合理的重大理由,而這些理由又必需符合一個自由民主政體的大方向,(四)限制必須是做到最小的程度。比較來說,美國是把公民權利放在一個絕對的地位,不容許像加拿大這樣對群體權益作有限度的妥協。
反觀中國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1條要求人民行使人權時不得損害國家及群體的權益。中國還是停留在只對下要求、不對上要求的中國古老傳統裡。西方認為國家由於佔有巨大的強制力,約束國家的行動以防止巨大的傷害,要比要求人民如何如何,要合理的多。中國的政治體系,目前看來,可能還沒弄清楚這個淺顯的道理;或許是明白的,可是就是不願意要求自己。這無疑是因為中國的司法還不是獨立的,很難要求管司法的去冒犯政治上的權威。
§§發展權與人權的分別
中國大力推動了《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成功地定下了發展也是不可剝奪的人權之一。可是發展權的對象是以國家為單位,1個國家能夠順利地發展,可能會對本國的人權環境有所幫助。但是嚴格來講,以國家為對象的發展權不能叫做人權。東方國家硬是要把它說成是人權的一部份,只能被看成是一種蓄意的混淆、一種反守為攻的策略。正因為自己不願意讓國民享有基本的人權,那麼先說自己的人權定義由於國情的不同,或文化的差異,因而與西方的不同,國家的發展權被說成是人權,而且比基本人權更為重要。
事情是剛好相反的。國情的不同、文化的不同,比較與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有關聯。舉例來說,1個國家的經濟不好,就很難保證全民醫療保險這一類的社會權利的實施。而人的基本權利卻不會因人種、膚色、國家的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人到處都一樣是需要有生命的保障。對自由的追求是古今中外都不會變的。
中國該爭的是因文化和國情的不同,而可以相應地放緩對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實施。中國不該爭的是用文化和國情的不同,來抗拒中國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利。而中國爭的卻是反過來的。為甚麼會有如此的顛倒順序?這是因為中國因循地追隨了蘇聯老大哥的人權理論。前蘇聯對人權的看法是先有義務,才有權利。也就是說:人民的義務是先服從了黨的領導,黨就會給與人民權利。所以前蘇聯陣營在聯合國開出來的權利都是非常具體的,例如人有工作權,人有社會保障權等等。這些具體要求主要表現在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中。社會主義人權觀的缺點是由於權利是黨和政府給的,黨和政府也可以收回去。它與西方人權觀主要的分野在兩個方面:一是西方的人權要求,是為了人對自由和公正的基本要求,它與日常具體的權利不同;二是西方的基本人權,不是政府所賜與的,更不是政府能夠拿走的東西。社會主義陣營的人權觀,在保護人民的權利不被政府踐踏這一點上,是沒法與西方人權觀相比的。而人權的被踐踏卻往往來自於自己的政府。可以說,要保護人權的不被踐踏,最需要防範的就是自己的政府。這就是西方人權和法治觀的優勝之處。
§§爭發展權的合理場所
西方對第三世界在經濟方面的強勢,甚至在文化上的強勢,的確是非常全面的。發展中的國家和第三世界需要在所有的場合裡與西方爭取自己的權益,包括所有的聯合國機構、WTO、以及其它的國際經貿體系。把國家有發展權利的問題放在聯合國人權範疇裡是有意的混淆。雖然叫人遺憾,但既成事實之後,它也有一點正面的意義,就是提醒全球的注意,第三世界從殖民時代走出來,在發展上有他們特殊的困難,需要得到國際上大力的合作和支持。但這不是人權的問題。
§§中國目前在聯合國人權條約上的實施情況
目前中國已簽署了聯合國的兩個人權公約,即《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人大已經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批准通過了。但簽署了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得到人大的批准通過。由於中國還沒有任何跡象要改變它的一黨專政,那麼真正履行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看來還會是遙遙無期的。
令人欣慰的是,中國的法律界和知識界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雖然人權先於主權是來自西方的意識形態,但是中國要是不接受人人權利平等,中國就不可能建構成一個公平的、長治久安的法治社會。
§§參考文獻
1, 「Human Rights, Chinese and Canadian Perspectives,」 by Errol P. Mendes & A-M Traeholt
2, 「Culture and Political Determinants of the Chinese Approach to Human Rights,」 by Jeremy T. Paltiel
3, 「The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Basis of Human Rights,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nd the Law of Proportionality,」 by Errol P. Mendes
4,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The Chinese Experience in an International Context,」 by Jiang Wenran
轉載自《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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