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9日訊】民主黨最近就有關行政長官頒布《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問題進行調查,共訪問了534名市民。近50%受訪者促盡快訂立法例,規管執法機構的秘密監察行為。民主黨認為,市民對盡快立法,規管執法機構截取通訊等秘密監察行為的訴求非常明顯。私隱,通訊自由,秘密法律諮詢等,都是國際公認的基本權利,同時亦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所保障。因此,若政府要限制這些權利和自由,就必須透過立法,而不是行政手段。《基本法》第39條已很清楚訂明這點。
民主黨在8月11日至8月16日期間就行政命令問題共訪問了534名市民,調查結果顯示,48.7%被訪市民認為政府應盡快訂立法例,以管制執法人員竊聽市民電話及私人,包括傳媒的通訊等秘密監察的活動;在授權執法人員進行竊聽等活動的方面,54.7%被訪市民贊成執法人員必須先得到法庭的批准,才可進行竊聽市民電話及私人通訊等秘密監察的活動;48.9%被訪市民認為只依靠執法機構內部自行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竊聽等秘密監察工作是不能接受的做法。
民主黨建議政府必須盡快就規管秘密監察行為提出全面的立法建議,讓立法會討論。而有關條例,亦必須建立一整套的規管架構,包括規定由法庭在平衡各方利益後決定秘密監察是否有需要,並以簽發手令的方式授權執法機構,進行秘密監察的活動,而不是由執法機構「自己人授權自己人」。另外,條例亦應列明從秘密監察所獲得的資料的處理程序,及為被監控人設立投訴機制等等。
建議指執法機構在有必要時須能合法地進行竊聽等秘密監察調查活動,但必須在維護市民基本權利和自由之間互相平衡。政府剛頒布的行政命令不是法律,既未能徹底保護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亦未能為執法機構的秘密監察行為,提供穩妥的法律基礎。可以預見的最壞情況是,執法機構只依賴該行政命令去套取證供,而被法庭裁定有關證供無法呈堂,最終令很多疑犯被判無罪釋放。
民主黨又指出,自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通過後,社會上已有強烈聲音要求政府規管執法機構的秘密監察活動。而在1996年法改會提交有關建議,1997年立法會通過的《截取通訊條例》遭董特首拒簽後,政府就對有關問題採取拖延態度,以致現時執法機構的秘密監察活動,完全缺乏法律基礎。
他們重申政府應立即簽署1997年由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提出,並獲立法會通過的《截取通訊條例》,以作為規管執法機構進行秘密監察行為的中期措施。如政府認為條例有所不足,可予以輕微的補充及修訂,以涵蓋其他秘密監察行為,如現場監察。民主黨認為,讓《截取通訊條例》立即生效,是最快及最適當的做法。
涂謹申補充說,他正諮詢法律意見,研究行政長官在條例通過8年,仍未簽署實施,有否違反《基本法》第64條,他不排除會提出訴訟。根據《基本法》第64條,政府須執行由立法機關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
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005年8月5日頒布《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作為暫時的規管措施,遭立法會議員批評他以行政命令繞過立法會,各黨派議員均促請政府盡快展開立法程序,代替現行的行政命令。大律師公會更於8日晚上發表聲明,反駁政府指命令純粹是確立「法律程序」的論點,並直指行政命令要求執法人員作秘密監察前須先取得授權,形同立法。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於16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有關行政命令屬違法及無效,撤銷有關命令,並要求行政長官就1997年通過的《截取通訊條例》,定出正式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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