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二日電)台灣有許多經營多層次傳銷的人口,財政部表示,當進貨金額全年累計超過新台幣5萬元以上,需依法計算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為獲得較優惠價格,加入多層次傳銷行列,卻接獲國稅局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的核定通知書,內容是漏報向公司購進商品的營利所得,納稅義務人對購進商品自用何以會有營利所得,深感不解。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向多層次傳銷事業購進商品時,如未成為直銷商的參加人,僅供自用,而非謀利時,就沒有營利所得;但若成為參加人,因可以較低的價格購進商品,不論自用或轉售,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時,都會有差價利益。
所以,依據現行法令,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5萬元以下,可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不過,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 5萬元以上時,所賺取的零售利潤,則應由個人參加人自行舉證,除經查明提供的憑證屬實,可核實認定扣除外,需由稽徵機關計算全部銷售額,按一時貿易的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同時指出,所謂「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 5萬元以下」的限額,是指個人參加人全年度向該傳銷事業進貨金額累計數,就傳銷事業本身而言,無論參加人的進貨金額多少,都應於每年 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各參加人進貨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