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三十日電)國立台灣師大重新遴選校長為了防弊,相關法令規定做了些調整,例如候選人資料表的個人基本資料表要求檢附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影本及各項曾任經歷的證明文件,如果資料不全將通知兩週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不予受理,但不會對個案設限,以表對參選人的尊重及廣開徵求英才大門。
台灣師大明天開始上網兩個月公告徵求校長候選人,並在校園內佈告欄公告,在報紙及網站刊登啟事,也將發函全國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中央研究院各所、外國姊妹校,和透過教育部及行政院國科會駐外單位轉請外國大學推荐人選,以廣為週知,呼籲各方踴躍舉才。
被推荐候選人填寫的個人基本資料表,要求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影本,若是國外學歷學位證書應經駐外單位驗證,還要教授證書影本或曾任相當於教授的學術研究工作服務證明正本,以及曾任教育行政職務的服務證明正本,上面要敘明相當的職等或是否為一級單位主管。
這些學經歷證明都以服務機關開立的服務證明為限,國外經歷證明應須由當事人向駐外單位辦理驗證。
校長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大眾傳播學系教授林東泰表示,遴選委員會幾個月來研訂相關法令都特別謹慎,以便依法秉公審查而能不負眾望。
遴選委員會聘僱律師蔡欽源說,許多人關心如果是國外文件拿到國內來用的效力認定問題,原則上,國內派外單位只做形式的初步審核,確認證明核發單位與出具證明的人員,但不做內容實質審核。
也就是說,證明文件內容涉及相關人員或單位的能力與資歷,不在外館審核之列,因此,遴選委員會覺得對國外證明文件有再調查必要時,可再向出具證明的單位人員查詢,這也是國際慣例。
至於這次遴選的母法台灣師大校長遴選辦法沒有修訂,要求校長候選人除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外,還須具備公認的學術成就與聲望、高尚品德情操、卓越的行政領導能力、清晰的教育理念、超越政治黨派利益、並以書面承諾擔任校長期間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具雙重國籍以及不得兼任任何黨政職務。
校長候選人推荐作業要點則規定遴選委員會得接受六種方式推荐人選。
例如,中央研究院院士三人連署推荐,國內外大學校院及台師大姊妹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十人以上連署推荐一人,內政部立案各學術專業團體經其正式議決得推荐一人,台師大校友三十人以上連署得推荐一人,台師大學生自治會正式議決得推荐一人,遴選委員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也可以主動推荐人選。
遴選委員會也表示,預定在九月開學的新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要提案修法,使校務會議票選校長在開票時,每一人選只要達到同意權規定票數就不繼續開票,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