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8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報導)衛生單位推動食品標示〔有效日期〕,不過以往國際間對日期標示的規定不同,可能出現各種不同的年份或字樣,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北縣衛生局在新開的新光三越天母店,查獲業者進口的食品以日本年歷記載賞味期限,但卻沒有標示本國或西元日期,依法處罰三萬元。〔何立心報導〕
北縣衛生局藥物食品衛生課長郭國慶表示,按照衛生食品管理法,食品應該標示有效日期,但部分國家會以〔品保日期〕做規範,例如日本的〔賞味期限〕,香港的〔此日期前最佳〕等等,為了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因此中央明文規定,必須以〔有效〕或〔到期〕的字樣來表明,如果產品上有生產國原本的標示,也一定要再加上中文的〔製造年月日〕和〔有效年月日〕讓消費者辨識。
郭國慶指出,這次查獲的一批進口新潟蛋糕、餅乾等產品,就是以平成年號來標示賞味期限,但對國人來說根本不具辨識力。
衛生局指出,從明年1月一號起製造的食品,有效日期必須完全符合上述規定,在之前製造的則可以銷售到賣完為止。如果違反規定,按照衛生食品管理法,將處3~15萬元罰鍰。〔中廣記者何立心在台北縣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