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吳雪兒香港報導)自前行政長官董建華請辭後,有關特首的任期是2年還是5年,一直存有爭議,大律師公會最近就這個問題發表聲明,對政府接受國內法律專家「沒有成文」的看法,轉變態度從而接受新特首的任期應為2年的做法感到很失望。為進一步了解這項事關重大的法律爭議,本報記者專訪了大律師公會新任主席戴啟思。
戴啟思指出,現時的特首任期爭拗是一項政治問題,而大律師公會所關注的是事件的合法性。大律師公會認為,《基本法》清晰說明特首任期為5年。
普通法詮釋任期為5年
他強調這次爭拗是對普通法系統的一個嚴峻考驗,因為以普通法來詮釋《基本法》,清楚說明特首任期是5年,特區政府多年來都是這個看法。現在說是2年的原因,是因為政府接受了國內法律專家的意見,而這些法律專家為了支持兩年的看法,搬出了所謂的「立法原意」。
戴啟思對梁愛詩首次表達對國內法律意見的偏向感到不安。他說,梁所指的專家的想法沒有在《基本法》內寫出來。戴啟思強調,要確立法律的原意,是根據法律條文的用詞,而非嘗試去了解十多年前參與立法的有關人士當時沒有表達的想法。
對香港特首任期的爭議,中共當局可以有兩種正式的處理辦法:一是修改《基本法》,二是釋法,兩種做法都可以改變《基本法》。但現在香港的法律意見,絕大部分都同意特首任期為5年,因此委任的任期應為5年。
目前,部分人士可能會提出司法覆核,有人害怕會演變成領匯事件重演。不過戴啟思認為,兩件事不可以相提並論。他解釋,領匯事件涉及公共機構是否有權將公營事業上市,權力來自於一般的條例,而在一般條例中,永遠都有司法覆核的可能性。但《基本法》不同的地方,是因為《基本法》是制定香港法律的基礎,司法覆核將會是有關立法方面,是香港法律根據《基本法》有關特首任期的部分。《基本法》第46條說明特首的任期是5年,本地有關選舉的法例也說明特首任期是5年,因此兩者現時是一致的,若要修改法例加進補選的「特首餘下任期為2年」一條,該條法例將與《基本法》不一致,這是市民要求司法覆核的原因所在。
有意見認為,修改《基本法》完全刪去有關特首任期一項說明,將可解決問題,戴啟思不認同這個說法,因為選舉後才會進行委任,選舉過程中可以有候選人說要2年任期,有候選人希望任期是5年,這種分歧將可令一個選舉發展成法律戰。他又說,任何一個成熟的選舉制度,都會清楚說明任期。
戴啟思認為,今次事件中政府反應過急,很快否定以普通法去詮釋《基本法》,從而接受國內的觀點。他希望在這個問題上應有多一點時間去討論,最後才考慮是否釋法。
釋法事件應減至最少
對於近年來釋法事件越演越頻,戴啟思說,每一次的釋法,都是對香港自治的侵蝕,最後所有的主權都在中央當局的手中,只有北京說了算。他建議港人應盡量令釋法事件減至最少,只有絕對需要時才釋法。
在特首任期的問題上,戴啟思指特區政府的態度是「釋法可行,為何不照做」,卻沒有適當的解釋人大釋法所存在的問題,是欺騙了港人有關普通法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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