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4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email protected]。
問題一百六十﹕我有個朋友在1993年用假護照入境美國, 結果在機場被扣押, 申請政治庇護失敗, 之後上訴也失敗, 他太太以勞工申請移民, 並附加上他的名字一起申請綠卡, 若以後被通知面試, 他是否有再被扣押的危險? 他有機會拿到綠卡嗎﹖他有兩個在美國出生的小孩, 各3歲和5歲, 他小孩是否能幫他申請赦免?
解答﹕他不能同他的太太一起申請調整身份﹐因為他已經是在驅逐出境當中。看來他的驅逐出境應該是法官簽字後的最終命令了。現在他必須先以綠卡派生受益人的身份向移民法庭請求將他的案子再重新打開﹐之後重審 (Motion to Reopen –MTR))。但前提是他太太的I-140必須是批准的。 如果他太太採取的是I-140/I-485同時申報的程序﹐且I-140 還沒有批准﹐他就不能向移民法官提出這個請求。他必須要先等到他太太的I-140批准後才能申請的。假如他的MTR很幸運地被移民法庭批准﹐那麼他會有個是否撤銷驅逐出境命令的聽證。
我相信他也可以申請停止驅逐出境(Suspension of Removal)﹐因為他在美國居住超過10年以上了。他可以用(equity argument) 來強調並證明他一直都是個好公民﹐沒有犯罪紀錄﹐有在美國出生的孩子﹐上教堂﹐參與社區活動﹐在美國有工作﹐親人都在美國並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以及沒有家人在中國等等的一系列對他有利的辯論條件。 法官可能會因為他的婚姻是真實的﹐或因為他的以上辯論滿足了停止驅逐出境標準從而撤銷他的驅逐出境的命令。 法官要簽一個I-471表﹐之後﹐移民局就可以為他調整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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