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回要談的,倒不是教各位讀者怎麼去處理車禍的法律問題,而是想和各位一起來思考一下,利用法律透過訴訟或其他程序來實現權利時,其實也會有成本的問題。
記得有位律師朋友,某一天騎機車時被從旁邊經過的小客車擦撞到而跌到受傷,機車外殼有些微破損,但還能騎,他本人則是受了點皮肉傷,剛從地上爬起來時雖然走路會一跛一跛的,但也算無大恙。這位朋友看看事故地點,顯然地是小客車開得太過右側侵入機車道而撞到了他。
如果要依照職業本能來判斷,這部小客車的駕駛顯然是有過失的了,哇!那如果真要告起來,他想大概會贏吧?這部小客車司機看有人被撞,趕快停車,後來也下了車。但是對那位朋友開頭的第一句話,竟是:「你怎麼那麼不小心!」這實在讓人很不愉快,不過後來那位律師朋友到底有沒有告這位司機呢?答案是:「沒有。」
為什麼沒告呢?倒不是這位律師心性好,而是他認為不划算。不是說告了會贏,怎麼會不划算呢?如果真要把因為車禍案件所產生的民刑事責任和衍生程序所花費的勞力、時間、和費用仔細地算一算,除非是很嚴重的車禍,不然若是小小的車禍就算告贏了,其實是會贏了程序輸了實質的。
假設甲乙兩人發生車禍,雙方的車子都有損害,而且身體也都各有損傷,經查雙失皆有過失,甲的過失比較多。好囉,那看起來乙的過失比較少,除了雙方保險公司理賠完的部分外,如果乙還有其他損害沒獲得賠償,那乙可怎麼主張?首先是,因為雙方各自都因為過失而撞傷對方,即使傷害不太,但是在刑法上還是會構成過失傷害罪。甲乙兩人如果互告,那麼檢察官還是要偵查、起訴,法院還是要判決。在這個過程中,甲乙兩人可能得跑幾次地檢署跑幾次法院。
至於民事賠償,因為雙方都有過失造成了對方的車損和人身傷害,所以都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只是,由於甲的過失較多,最後應該是乙可以向甲請求一定數額的損害賠償。又假設乙透過民事訴訟請求甲賠償,而且也勝訴了,法院判決乙可以向甲請求多少多少的損害賠償。
若甲不肯主動賠償時,那麼事情不會就這樣完了,乙還要另外拿判決去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對甲的財產來強制執行。如果甲還有財產可供查封拍賣還好;如果沒有,那乙忙了大半天以後,結果是只能拿回一張記明甲欠乙多少多少的債權憑證。
如果以上這些程序乙都是自己打理,那麼從起訴到勝訴再到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至少也得花上一年的時間,乙花費的勞力、時間、費用都可以說是這個程序的成本。如果乙還另外花了錢請律師,那麼乙又多了一筆支出。而結果呢,乙可能在程序上都贏了,但實際上什麼也沒拿到。
所以呀,雖然在民主法治的社會裏,在我們遭受別人不當侵害時的確多少都會有一些法律上的權利可供主張,以資救濟。在這裏倒也不是奉勸各位都要放棄權利任由別人胡來,不是這個意思,而是提醒各位,法律和訴訟並非萬能,不但時常曠日費時,而且往往在程序進行之中製造了更多的爭執,無法真的徹底解決問題。
因此奉勸大家,當我們想要發動這些法律上賦予我們的權利和機制時,不妨再次想想,是不是還有更好的方法?是不是退一步會海闊天空?@(http://www.dajiyuan.com)